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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依据我国目前的立法,即经济合同法第16条和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为三种处理原则:(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三)追缴财产。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属民事责任,追缴财产为民事制裁。返还财产分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只存在一方故意的情况下,故意的一方依据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双方返还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从对方取得财产相互返还。返还财产为原有形态的财产的返还,这是基于财产所有权的返还。原有形态的财产如已流转、转化…  相似文献   

2.
论民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的,则当事人应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对此,有下列问题值得研究: 一、返还财产所根据的原则在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返还财产所根据的原则是什么?对此,传统理论的认识就很不一致。有人认为,当无效的民事行为发生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时,其无效的债权行为即已成为物权行为,应按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进行处理;有人则认为,如无效行为系债权行为时,其所为之给付应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如其无效行为系物权行为,则可依占有之规定请求回复占有;也有人认为,只要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即已知或应知其行为无效,则应负“回复原状”的责任。如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无论其对无效行为的发生为恶意或有过失,无论其就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有无过错,均应负赔偿责任。因此,民事行为无效后,当事人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退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款的一个重要涵义是标的为实物的,则得到物品的人,须将其返还给另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说,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是我国经济合同法确立的、处理一般性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所必须遵循的普遍性原则。据此,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在处理一般性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时,除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赔偿  相似文献   

4.
恢复原状的各项具体功能在民法中可由绝对权请求权、不当得到返还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同承载,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主张不能成立。民事责任归属于债的范畴,并以强制执行力为根本,区别于绝对权请求权;损害赔偿应成为民事责任体系的惟一方式,相应地,我国未来民法典只能保留恢复原状作为制度机能而不是手段来指导整个民事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5.
本文所述是一宗房屋买卖纠纷。被告主张其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所有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而笔者认为,原告要求返还房屋即“恢复原状”是一种物的请求权,由于适用“所有权优于债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在标的物上存有债权,那么,本案中适用“所有权优干债权”的前提条件缺失。同时,若本案适用“所有权优于债权”,将有违公平原则,将极大地助长拥有财产一方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威胁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棠中潘某不能以“所有权优于债权”为由对抗吴某请求返还房屋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合同一经解除后 ,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已履行的债务原则上相互返还 ,不能以原物返还的则以金钱返还。在这个意义上 ,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受害方返还不能并不能消灭受害方的解除权 ,受害方可以价额偿还代替之 ,在例外情形下可免除此义务。  相似文献   

7.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生纠纷的财产存在着以下几种形态:(1)双方为缔约成立合同而支出的费用;(2)为履约支出的费用;(3)无效合同的履约部分;(4)双方为缔约和履约支出的费用信息;(5)因合同无效而丧失的有利时机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实践中处理无效合同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适用两种责任形态,即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但是合同无效后财产的纠纷形态与处理上的责任形态在范围上如何划分,即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赔偿损失的范围又包括哪些,在司法及学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下面谈谈笔者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8.
陆青 《北方法学》2012,(6):72-86
《合同法》第97条的"恢复原状"属于返还上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具有债权效力。依据该条的"恢复原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所有权返还并无法律依据。解除后实物返还不能时的折价补偿,以及因返还产生的费用均属返还义务而非损害赔偿义务的内容。《合同法》第97条的"赔偿损失"并非因解除而生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合,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除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当事人原则上只能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缔约过失责任规范来主张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另外,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违约金请求权原则上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经济合同无效之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无效经济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经济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其所订立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应当在法律上承担的后果,它的表现形式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三种。以下我们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 因经济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此种法律责任是否属民事责任? 我们的见解是:因经济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  相似文献   

10.
合同解除溯及力探讨——兼论合同终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中外立法与我国学说概述 (一)中外立法概述。 大陆法系中,德国区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并赋予合同解除以恢复原状的法律效力,即合同一经解除就溯及到合同成立时,合同效力消灭。根据法国合同理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合同效力溯及至合同成立时起消灭,即合同被视为从未成立。就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如果合同未履行,则合同归于消灭;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则双方应按照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的同样方法相互返还财产。同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不过受客观情形的限制,连续给付的合同的解  相似文献   

11.
论禁治产人与无行为能力人的当代私法命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霞 《法律科学》2008,26(5):81-87
古老的禁治产人制度因背离当代人权保障的理念,陆续退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典。作为继受了禁治产人制度的我国成年无行为能力人制度,除了在理念上存在着与禁治产人制度相同的问题外,在立法和适用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未来民法典对成年人应取消无行为能力人一级的司法拟制,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实行个案审查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欠缺范围。新设监护登记替代行为能力宣告的公示方式。  相似文献   

12.
赵信会 《河北法学》2005,23(2):56-59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学者们提出了诸多建议,有主张走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有主张采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的。我们认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选择必须首先考虑本国的历史、文化,其次还应当考虑一国国民的最基本的价值倾向,并应当兼顾诉讼模式与其他诉讼制度的协调。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原则上应当采取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3.
王明锁 《北方法学》2013,7(1):31-42
在目前我国不少权威性民法学理论著作中,民事法律行为颇受非议,或干脆被废止不用。罗马法体系中由于民法地位显赫,以致民法与罗马法同义、与法学同称,在《德国民法典》中创造发明并直接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其历史缘由与合理性。而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为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类型化成果,不应当将其恢复到德日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并与我国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相混淆,似应在坚守民事法律行为成果及其科学特色的基础上,对其来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学术争议中的"法律行为必须合法"的这一不合理因素进行剔除,并使之改进发展为更加科学合理且具中国民商法理论特色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缺失及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制度,但不完善。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制度为中心,结合相关国家的立法例,提出作为证人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不应当作为证人;无论证人年龄如何,均有作证的资格;我国证据立法中应当建立保障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制度和证人拒绝出具证言和出庭制度,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我国法学界对于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处理或建构我国商事立法模式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论文通过对四种不同形态的商事立法模式的阐释 ,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抉择的争议进行了评析 ,主张我国应实行以《商法通则》为统率的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  相似文献   

16.
论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关系法和公法上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国栋 《中国法学》2005,5(4):67-75
本文从研究罗马法中的统一适用于人身法和财产法的取得时效制度入手,扩展研究了近现代欧美民法人身法和刑法中残留的身份占有制度,得出了有必要恢复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法上的适用的结论,据此研究了取得时效在我国民法人身法和公法上可适用的情形,提出了在未来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取得时效,把取得时效理解为跨部门法的制度的主张。  相似文献   

17.
赵信会 《河北法学》2004,22(5):21-23
我国法律对必要共同诉讼未作进一步的分类 ,同时立法和理论都认为必要共同诉讼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共同诉讼人之间是共有关系 ;其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是连带关系。民事实体法赋予连带关系的当事人一并起诉或分别起诉的选择权 ,赋予了对方当事人对其一并起诉或单独起诉的选择权。这样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就与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我们认为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 ,把必要的共同诉讼划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相似文献   

18.
一直以来,“以民法补充海商法”的原则成为国内学者和实务界解决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法律冲突、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立法漏洞的惯用思维;然而,这一原则的模糊性导致对以民法补充海商法的单位是事项还是要素产生争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具体条文出发,通过法律解释得出民法补充海商法的单位是事项而非要素的初步结论;进而结合海商法的外来性和海上责任的独立性进行理论分析,对以上初步结论进行进一步印证;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海商法研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王明锁 《中国法学》2003,6(1):59-66
物权是支配权。物上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 ,是物权被侵害后由物权受害人向物权侵害人要求恢复物权支配关系的权利。其目的是通过请求权这种债权性质的杠杆调整 ,实现物权受害人与物权侵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 ,并依此建立起科学统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20.
王次宝 《现代法学》2011,33(5):161-173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专属管辖一般包括职能专属管辖、事物专属管辖与地域专属管辖三个方面。而我国的专属管辖则从属于地域管辖之下。依据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理论解读我国的专属管辖制度,不难发现我国的专属管辖概念过于狭窄,一些重要事项被排除在专属管辖之外,而现有内容也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应当考虑接受广义的专属管辖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合理设定专属管辖案件的范围、调整专属管辖与其他管辖之间的关系以求充分发挥专属管辖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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