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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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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过失正犯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正犯的核心在于共同的实行行为,而行为共同说也不是必须以主观主义为根基。因而,从立法论上来看,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的主张具有合理性。只要符合共同过失正犯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各行为人就应当依照“部分实行负全部责任”的原则对共同引起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复数不作为者成立共同正犯的基础就在于复数的不作为者间有意思的联络,而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无论是形式的不作为共同正犯,还是实质的共同正犯都具有共同性,而共同性既是认定不作为共同正犯存在的基础,也是界定不作为共同正犯存在范围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3.
刘东  姜传伟  李兵 《法制与社会》2010,(29):298-298
共谋共同正犯是共同犯罪中共犯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由于共谋共同正犯在现实中出现的比较少,而且其犯罪构成与普通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相比,有明显的差异,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况的处理,往往出现偏差。  相似文献   

4.
陈蕾 《法制与社会》2014,(10):26-27
承继共同正犯理论为德日刑法理论的组成部分,非我国法定共犯类型,然而现实生活中共同犯罪错综复杂,对于此部分理论研究势在必行。承继共同正犯属于事中共犯的一种特殊形式,承继共同正犯理论的适用范围和刑事责任承担在理论中都有争议,本文通过对承继共同正犯理论的解读,对上述争议问题提出见解。  相似文献   

5.
在承继的共同正犯理论中,对后行为人能否就包括先前行为在内的全部行为成立共同正犯,有多种学说,但均不足取.其实,该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后行为人能否就全部行为成立共同正犯的问题,而是后行为人能否就共同行为与先行为人成立同一罪名的共同正犯的问题.只要具有故意,即使仅参与实施了部分行为,后行为人亦可与先行为人成立同一罪名的共同正犯.在适用该理论时,应区分实行行为与事实行为,并考虑违法性程度.  相似文献   

6.
杨磊 《法制与社会》2014,(8):292-294
间接正犯是刑事法律理论当中的关键问题,正确理解间接正犯的概念和范围是重中之重。间接正犯和相关的犯罪类型,有着内在的逻辑和联系,同样也有着深刻的区别,界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间接正犯问题研究的重点。  相似文献   

7.
不作为共同正犯成立与否在学术界并未达成共识,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否定论者从目的行为论角度出发,否定不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本文从复数不作为行为的整体性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理论来论证不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并探讨了其具体类型。  相似文献   

8.
袁建伟 《法制与社会》2011,(35):287-288
间接正犯是刑法学上争论激烈的一个概念,焦点就在于如何认识其实行行为,是否具有等同于直接正犯的地位。通过对间接正犯构成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间接正犯是正犯的特殊实施方式,它是行为人在主观犯意支配之下,通过他人实施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来实现其犯罪意图,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带来侵害或威胁。这恰恰就是正犯的本质所在。  相似文献   

9.
郑鹤瑜 《河北法学》2007,25(5):56-59
中外刑法学界对过失共同正犯的争议起源于对共同犯罪本质的不同理解--"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对立".我国刑法通说否认过失共同正犯,这迫使司法实践中法官"偷偷"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处罚原则来处理过失犯罪案件.确立这一理论必须排除"规范否定说"、"意思联络缺乏说"和"罪刑均衡违反说"三大障碍.过失共同正犯同样具有共同实行的意思表示,共同注意义务才是过失共同正犯成立的本质.  相似文献   

10.
共犯概念存在着三个层面。对正犯的理解也存在着两种主要的学说。在不同的学说之下,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就有很大的不同。如何区分正犯与共犯,学者们提出了多种观点。但是,这些观点或多或少都存在着缺点。对实行行为的操纵,才是正犯的本质所在。  相似文献   

11.
继承的共同正犯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陈家林 《河北法学》2005,23(1):15-19
继承的共同正犯,是指对某一个犯罪,先行行为者着手实行后,在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阶段,他人(后行行为者)与先行者之间产生了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此后共同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情形。是否应当承认继承的共同正犯概念,后行者是否应当对先行者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对此,刑法理论界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与限定的肯定说等多种观点。应当认为继承的共同正犯概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限定的肯定说则更有利于准确界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陈家林 《河北法学》2006,24(12):75-81
结果加重犯是故意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我国的结果加重犯存在两种类型,即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纯正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也为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不纯正结果加重犯).前者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而后者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13.
陈家林 《法律科学》2006,24(1):79-84
共同正犯理论是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立法实际,采用形式的客观说来界定共同正犯的概念更为可取。就共同正犯的性质而言,它是介于正犯与共犯之间的中间类型,既有正犯的属性也有共犯的属性。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共同正犯作不同的分类。其中相互的共同正犯与附加的共同正犯、累积的共同正犯与择一的共同正犯等共同正犯类型,我国学者研究较少,应予重视。  相似文献   

14.
主犯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主犯是共同犯罪中人身危险性最大的共同犯罪人 ,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刑法总则共同犯罪条文在适用上予以解释的法律文件 ,但是 ,尚有针对刑法分则具体犯罪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解释中涉及主犯认定的内容 ,但这是否能够视为直接针对共同犯罪具体条文适用的一般性规定 ,还有疑问。本文就主犯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以期对主犯的认识能够进一步深入。  相似文献   

15.
主犯与正犯分别处于我国和德日刑法共同犯罪人的核心地位,有必要明确二者的关系。在德日刑法史上,正犯的内涵经历了主观说、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的演变。随着重要作用说和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成为学界通说,正犯的认定标准倒向了实质客观说。德日刑法中的正犯与我国刑法中主犯的界限日益模糊,呈现出正犯主犯化趋势。该趋势的形成与哲学思潮由自然(实证)主义向新康德主义的转变有关;在刑法领域,该思潮的转向主要通过把刑罚的合目的性引入到犯罪论的方法,以化解犯罪论与刑罚论的冲突和消弭李斯特鸿沟。正犯主犯化趋势对我国共同犯罪的研究具有重要启示:一方面,不能以德日刑法中的正犯、共犯概念代替主犯、从犯的规范用语;另一方面,不能割裂定罪与量刑的关系,引进所谓的双层区分制。对于外国刑法理论,应该在明确该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发展动向的基础上,回归到中国的具体现实,结合具体问题分析我国刑法的优劣,再做出坚持还是借鉴的选择。  相似文献   

16.
刘洪 《政法学刊》2007,24(4):16-20
在各国关于共同犯罪的刑事立法中,存在着区分正犯与狭义共犯的二元参与体系和不作上述区分的统一正犯体系两大类型,两种体系各有不同的特点。我国刑法并未提到正犯的概念,我国学者在共犯研究中鲜有涉及到我国犯罪参与体系性质的问题。我国刑法对共犯分类采用的是统一正犯体系,与传统的统一正犯体系相比又具有我国的特色。确定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参与体系性质对于我国共同犯罪理论与实务上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于雁 《政法学刊》2008,25(3):61-64
《大清律例》“共犯罪分首从”条是清代处理共同犯罪的总则性律条,它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两点:一是“共犯罪分首从”,二是“以造意者为首”。这种将共同犯罪人区分为首犯与从犯的分类方法,既不同于西方法律的“正犯与共犯”之分,也不同于当代中国法律的“主犯与从犯”之分。清代的共同犯罪制度体现了乡土中国独特的法律追求,应当引起当代法学界的重视。  相似文献   

18.
在共同犯罪中,无身份之人能否与有身份之人构成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历来争议较大。对于共同实行犯与身份问题,应当从复行为犯的理论出发,针对身份犯的不同情况,首先确认某一真正身份犯是复行为犯,其次确认该复行为犯的部分实行行为具有身份的可替代性,只有两个条件都具备,无身份之人才能与有身份之人构成共同实行犯。  相似文献   

19.
正犯与共犯区分问题上,形式客观说虽貌似简洁明快,条理清晰,但实质上却是将难题皆推到了下一层次之判断中(实行行为性层面),而对下一层次判断,亦常常会呈现一种模糊状态.形式客观说一方面强调构成要件之定型性,以维持形式上之罪行法定意义,另一方面又从实质之角度把握构成要件,将构成要件行为从整体上予以扩充,反而又使构成要件失去定型意义,此不得不被认为与其基本出发点相违背.反之,权衡相较,大陆法系之行为支配理论对我国之正犯与共犯区分问题不无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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