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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世界各国医疗纠纷的大幅度上升,我国的医疗纠纷也呈逐年递增之势.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众生命健康质量的升级和卫生医疗业务的提高.医疗过错是组成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重要元素.在医疗过错中,基于故意引起的伤害在法律上和理论上尚无争辩,只有医疗过失成为行为人可否担负医疗侵害理赔责任的关键所在.基于此,文章主要以医疗过失为主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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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是医疗行为之核心,亦为判断医疗侵权责任之核心,各国关于过失的判断标准大抵都是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医疗行为之注意义务的依据不在少数,例如有关医疗侵权之法律法规、临床医疗准则、医疗惯例、因医疗契约所生之注意义务等等。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又分为诊疗义务和说明义务,而诊疗义务中的医生裁量权是为医疗侵权责任讨论之要点,说明义务中的各项内容均为现代医学与法学重视之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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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民事责任的判定--医方承担医疗民事责任的范畴及认定标准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指出医方承担医疗民事责任的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医疗事故,还应包括其他一些因医方医疗行为所导致患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从承担医疗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两个方面来讨论医疗民事责任,主张引进"善良注意义务"的医疗判断标准;将医方的告知义务区分为必须的告知义务与一般的告知义务,认为医方只对违反了必须的告知义务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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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注意义务与医疗过失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论基于医疗契约还是医疗侵权关系,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考量因素、考察范围都趋于一致。应确定相对客观的医疗过失判定标准,在具体考量时还应兼顾医疗水准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应立足于医院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一元”主体,分别从医疗行为和医疗辅助行为去查找医疗过失。审判实务中对医疗过失的认定过分依赖鉴定的流弊应当予以矫正,而应将医疗过失的认定权回归法庭,并辅之以组建专业审判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作为法庭认定医疗过失的专业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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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re value of medical criminal law lies in its appropriate comments from criminal perspective on behaviors which bring about interventions and influences on human being's life and body in medical process.The dissertation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at are introduction,noumenon and surplus discussion.Firstly,the introduction defines the category and emphasis of study,and systemizes theoritical history,legislative modes and criminal judicial practice of medical criminal law of main countries(regions).Th...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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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矛盾的不断升级与医疗侵权行为密切相关,判定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也包括法定标准和一般客观标准.法定标准中的注意义务是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标准,医疗机构和医师负有的注意义务包括诊疗、告知、病情资讯记载和保密义务;一般客观标准主要是指医疗水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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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5):135-151
关于人工智能可否构成犯罪,国外主要存在心理要素说智能代理说法人类比说法定实体说以及当然主体说等观点。人工智能成为犯罪主体的哲理基础是科学实证主义和道德二元论,现实条件是具备法律人格。智能代理可以成为道德代理。人工智能的道德生成进路有实在论进路关系论进路认识论进路等之别,实在论进路相对合理。处罚人工智能既能为处罚其他主体奠定基础,也能达到剥夺其犯罪能力的目的,还能产生附加价值。我国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未来研究的重点在于:人工智能对刑法人类中心主义的挑战,人工智能犯罪主体的范畴、责任范围与程度,刑法如何介入对人工智能的规制以及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罚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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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手术一方面满足了不孕不育家庭对生育后代的渴望,另一方面也成为某些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在巨大利益的引诱下,买卖人体胚胎、强取人体胚胎、非法实施人工授精手术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增多,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人体生命健康,同时引发了许多伦理道德问题。对于这些危害较为严重的行为,有必要及时利用刑事法律予以规制与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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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司法的深度融合,既体现在案件的法律适用环节也体现在事实认定环节,而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人工智能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介入,需要将证据数据化、对数据进行运算整合、输出人可以理解的结论。在证据数据化环节,需要对证据进行结构化的数据改造,并克服语言障碍。在数据整合环节,人工智能主要以概率推理而不是因果推理作为逻辑推理方式,其算法也需要面对可计算性与复杂性两大难题。在结论输出环节,需要解决机器学习如何深化、信念如何建立与机器如何表达等难题。人工智能融入案件事实认定所面临的这些主要难题,可以尝试通过"小数据"训练,逐步构建人工智能"心智微结构"去慢慢攻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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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使得法学界兴起"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论"。然而,意志只能来源于自然人而非机器,人工智能也无法独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人工智能无法享有法律人格。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可能会严重冲击现有法律制度,使得其沦为自然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甚至加剧奴役和压迫。面对人工智能技术,需要坚持人类唯一主体地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处理责任承担问题,不得随意拟制法律人格,根据其技术含量采取前期引导、中期约束、后期干预的立法逻辑,理性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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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相关研究的热度持续高涨,但仍需要探讨的是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实际情况:包括何种人工智能发挥了作用、作用何在以及为何会在有些方面产生效果而其它方面又效果不彰。总体而言,人工智能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警务活动与司法辅助性活动中,但仍难称理想。小范围的成功是源于成熟通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普适性适用,而大部分司法人工智能产品难以发挥作用是由于未结合专门司法需求展开,所投入的资金与人才资源远远不足。未来应当降低对于司法人工智能的盲目期待,将研发重心从通用领域转向司法专用领域,转变司法人工智能的投入模式,大力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专门化、复合型人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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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连接一切、去中心化、跨界融合、计算一切等特征的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新时代背景下,立法正面临一场历史性的变革:立法要靠数据说话,更需要数据思维;可以广泛征求民意,更需要高度关注网络舆情;既面临破除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重要机遇,也面临难以找到立法共识的重大难题;立法要么主动创新,要么被动改革;部分工作可能被人工智能所替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需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度融合,树立数据思维,发挥"众智"作用,深入进行数据挖掘,以创新思维推进跨界融合,应用人工智能,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来推动科学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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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客体属性决定了其在现有民事权利体系中能否找到相应位置,进而决定法律规范的制度选择。按照类推解释的基本规则,首先需寻找与人工智能生成物最为接近的民事权利客体类型,其次明确知识产权客体的概念内涵及判定规则,最终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客体属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财产,对智力财产的判定应当从其产生过程进行考量,调整的过程论作为甄别智力财产的标准已在实定法和判例中得到确认。从产生过程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的结论,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不是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的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应当归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在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