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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解释规则共同海损的理算 ,适用下列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 ,凡与这些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惯例均不适用用。除首要规则和数字规则已有规定者外 ,共同海损应按字母规则理算。2 0 0 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解释规则共同海损的理算 ,适用下列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 ,凡与这些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惯例均不适用。除首要规则和数字规则已有规定者外 ,共同海损应按字母规则理算。首要规则牺牲或费用 ,除合理作出或支付不得受到补偿。首要规则牺牲或费用 ,除合理作出或支付者外 ,不得受到补偿。规则 A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 ,使同一航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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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为理论依据,对承运人的过失与共同海损成立之间的联系、承运人不同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不同的法律后果、承运人过失难以确定时共同海损的分摊问题等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对我国海商法197条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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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英国上诉法院在“Bijela”轮一案中,就有关临时修理费用能否列入共同海损的争议,作出与以往习惯解释不同的判决,从而引起航运界的广泛关注。在该判决中,法官维持了商事法庭法官对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文字上的逻辑解释”,从而得出结论:尽管该轮因临时修理而提前完成航程并节省了开支,但其费用不得列入共同海损。由此人们可以进一步推论,规则十四第二款几乎是一句废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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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第87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是关于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规定。在海商法学界存在着的由来已久的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论争的焦点,集中在承运人能留置的货物的范围上.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二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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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盗赎金的双重性质看船东与货主的博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船东遭受的索马里海盗赎金损失,同时符合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从船东单方利益看,船东支付赎金的行为是海难救助,但此主张无法使船东从海难救助制度中获益。若主张共同海损,船东可从船舶保险中获赔,获得共同海损的多种担保方式,对无法从货主处实现的共同海损分摊可从船东保赔协会获得补偿,甚至船货同属一人时,该主张亦成立,这符合船东的利益;从船货利益的一致性看,这符合船东与货主的共同利益;从行业特征来看,作为海上运输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货主与船东一起分担海上风险,这符合海运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共同海损的主张是船货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体现了海商法为平衡船货利益和维护海运业发展在这背后所进行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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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及船载货物损失不适用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虽然应当适用于海上或者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但发生共同海损纠纷的船舶仅限于海商法规定的船舶,船舶权属登记机关登记为内河船舶的不是海商法规定的船舶,故登记为内河船舶的船舶在不是沿海内河中航行时发生船舶及船载货物损失不适用共同海损法律制度。西江是内河,亦非沿海内河,故在西江及其支流上航行的船舶及其船载货物发生损失,不适用共同海损法律制度。保险合同在签订时保险人应当履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并有证据予以证明。未尽此义务者,所约定的条款无效,不得加重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责任。保险理赔额不以保险金额为准,以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实际损失额为准进行理赔。禁止任何人利用保险牟取额外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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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海商法》中“共同海损"一章的修改意见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文章在对北京规则、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以及国际保险联盟提交 CMI的修改共同海损建议案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 ,对我国《海商法》中“共同海损”一章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并论述了修改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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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作为为海商法当中一项悠久且又特有的制度已经存在了两千多年,目前《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处理共同海损案件的条约,我国的共同海损制度遵循其规则,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随着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该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分析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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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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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共同海损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国际上在处理共同海损案件时一般采用的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以下简称约安规则),我国的共同海损制度也是在此规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集中体现在《1975年北京规则》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随着航运业的发展,约安规则已在2004年做出了最新的修订,而我国的共同海损制度也存在着诸如缺乏效率、统一性差等问题。因此,本文作者结合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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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1.“约克·安特卫普理算规则”虽然起源于罗得海商法的共同海损原则被所有海洋国家采用,并在其法院得到遵行,但是,在实际理算中,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规则,给从事海外贸易的各方造成极大的不方便。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出一项国际规定来达到国际统一,从而导致了一系列国际会议的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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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冲突法中的船旗国法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船旗国法 ,即船舶所悬挂的国旗所属国家的法律。在船舶物权、海上侵权行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 ,船旗国法原则是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 ,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特定的范围和较大的局限性。因此 ,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并没有把船旗国法原则作为一条普遍适用的海事冲突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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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不能从重选择——与冯亚东同志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冯亚东同志在今年《法学》第四期上的《论法条竞合后的从重选择》一文(以下简称《冯文》)提出了法条竞合应从重选择的见解。我认为法条竞合不能从重选择,特为商榷。《冯文》所举案例为:粟登荣制造、贩卖假药骗取购药款三万余元。病人服后,无作用。一、《冯文》的实质在于废弃法律条文《冯文》写道:“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的理论来处理该案,则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是最恰当的。”“当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竞合时,应该首先选用特殊法条。‘特殊法条优于普通法条’这可以作为执法的一个具体原则确定下来;如果普通法条优于特殊法条,则特殊法条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与立法的本意不符。据此,对上述粟登荣的处理应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这个特殊法条。如果对制造、贩卖假药的行为按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