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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根据该案的事实:材料,本人认为断树砸人的赔偿责任应由村委会首先进行赔偿,然后由护林员向村里支会违约金、赔偿金或执行罚则。其理由如下:一、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护林员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主观上有过错。材料显示:“断树处已被虫蛀,距地面1,1米,整株树已枯死,但树冠有较多的枯枝”,且该树林为防风林,高达近10米;作为护林员,基于常识,其应该知道如果不采取措施处理该树,该树就可能折断危及人畜,但其抱着放纵的态度,未采取任何预防的措施,连简单的危险物告示牌也未能钉立;其主观上有间接故意,客观上其应该为而不为;…  相似文献   

2.
承租人在使用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不动产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必须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基于合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赔偿责任。基于非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法的租赁中,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出租人应承担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没有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在《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有一个引人瞩目的制度安排,就是明确规定了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1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  相似文献   

4.
所谓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的假疵而给消费者、使用者、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所应承担的责任、简单地说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一、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主体(-)制造者对其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销售者先对消费者承担了赔偿责任.销售者可以依法向制造者追偿。(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即使商品质量问题的真正责任…  相似文献   

5.
略论行政不作为违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周莹 《政法论丛》2002,(3):19-20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对学生仍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机构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校外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并约定在活动期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保护的,并不导致校外活动性质的变化,亦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教育机构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又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由推卸应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7.
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种损害 ,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这项赔偿责任 ,对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和行政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正> 企业法人是重要的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现象比较常见。对这种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企业法人负责,其依据如何?责任的性质如何?范围怎样?都需要给予明确回答。本文依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规,结合审判与仲裁实践,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向同行请教。一、企业法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经营活动致人损害时,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企业法人为何要承担这种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与第66条第1款的关系如何?  相似文献   

9.
一、对刑事跨偿确认的理论分析刑事赔偿又称为冤狱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它是指国家在追究刑事犯罪过程中违法致人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地说,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依照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取得赔偿的法律制度。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根据赔偿法第50杂的规定,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只有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15、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进入刑事赔偿程序的基本条件是赔偿义务机关有第15、16条规定的违…  相似文献   

10.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总结国内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于公司董事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因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对该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32条规定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时,其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立法结构与域外立法例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应该守法合规,其责任性质是一种特别侵权责任,该责任是因董事违反保护性法律法规而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这一解释将合同法上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合同效力和侵权法上违反保护性法律规范的行为效力统一起来。我国相关规则体系的构建与域外做法相比有较大创新。  相似文献   

11.
甘肃夏河县田斌问:某厂将一辆三证不全、两年末审验的停报客货两用车承包给本厂职工文某(系驾驶员),承包合同规定文某交厂里的年承包费和承包期间的费用由文荣自理。文共承包后,在一次送病人返回路上发生翻车,造成死亡、轻伤重大交通事故,文某本人也在事故中死亡。请问:厂方对此事故有无责任?厂方应否承担死者老人和孩子的赡养、扶养费用?文某能否定为因公死本刊法律袂答:某厂将机动车辆承包给本厂职工进行经营活动,是一种内部经营管理方式,双方之间并不因此而改变其行政管理隶属关系,即仍然具有劳动法律关系。因此,企业对于…  相似文献   

12.
律师诉讼代理费归责赔偿,简称代理费赔偿,是指权利人因其权益遭受他人行为和物件的损害,依法请求法律保护时,聘请律师所支付的费用应获得侵害人的赔偿。确认代理费赔偿,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补偿已造成的侵害,加强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更有效地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些法院将胜诉方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作为一种损害事实列入了败诉方赔偿的责任范围。这种实践,无疑是对习惯性做法的一种挑战。一、代理费用为权益主体在诉讼中的一项合理支出,属于损害事实的范畴关于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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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雅 《经济与法》2002,(4):40-41
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责任,也即建筑物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是指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因设置或保管不善,发生事故从而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对该责任的法律规定,现今只有《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条款中对建筑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的规定,与其它国家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在此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14.
《法庭内外》2006,(12):58-59
我3年前进入县城打工,经过几年打拼,终于在城里有了一块立足之地,妻儿也搬到了县城,但是我们还是农业户口。当我准备将责任田、责任山转包给他人时,村委会却告知,我已迁居县城,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责任田、责任山应收归村里,不能由我转包他人,而应由村里重新分配。请问:定居城里的农民工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相似文献   

15.
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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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敏莉 《中国司法》2010,(12):66-69
公证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公证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机构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承担因公证书内容错误而造成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案例。但依据《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17.
患者之间互相发生伤害,造成损害事实,追加医院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是精神专科医院最常见的医疗纠纷之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做了专门规定:"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在《侵权行为法》和《精神卫生法》制定之前,为更好地保护并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和谐医院的建设,结合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和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本文认为对此类纠纷医院进行赔偿的根据在于赔偿所针对的损害属于医疗损害的范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当根据诉讼时效择一而定,在赔偿范围的限制中,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进一步论证。  相似文献   

18.
论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法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利时,保险人便承担了本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行为的后果表现为对受害人财产或人身的不利益,法律为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便责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一定程度上,两者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互补关系,共同承担着损害填补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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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几年来,因动物致人损害而引起的民事案件日益增多。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对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做了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这种责任却有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就有关的几个问题略述浅见。一、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比较古老的特殊侵权责任。早在罗马法中就将动物致人损害作为准私犯的一种形式,规定了动物的所有人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十二表法》中规定:"牲畜使人受损害的,由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该牲畜交与受害人。"可见,罗马法上规定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和投偿责任两种,即动物所有人或是予以金钱赔偿,或是做损害投偿。但损害赔偿诉讼并不适用于未训服的野兽或生性凶猛的兽类,如狮子、老虎等。根据万民法,损害赔偿不适用于豢养于公路旁的动物所造成损害的情况。日耳曼法对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也有规定,但日耳曼法已不再承认损害赔偿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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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活动造成域外损害的国际责任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作者认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利用自然环境的增大,开辟了人类活动的广阔领域。这些活动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其潜在的危害性也日益摆在国际社会面前。对于有些合法活动所产生的域外损害性后果,需要有一种国际制度来调整和平衡行为国和受害国之间的利害关系,使之能够按照国际社会接受的方式进行。这种合法活动造成域外损害的国际责任(简称损害责任)制度,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损害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两者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损害责任概念的形成,受到一般法律原则,特别是广泛存在各国国内法中的严格赔偿责任原则的深刻影响。严格赔偿责任原则,为损害责任提供了有力和方便的思想和法理基础。随着国家活动造成域外损害事件的频繁发生以及国际社会对此类活动的关切日趋增长,对损害责任的研究和编纂努力正方兴未艾,另一方面,损害责任概念国际上历来存在着意见分歧和抵制情绪。制定一项关于损害责任的完整的国际制度,仍然面临众多的困难和障碍。损害责任能否最终确立其在一般国际法上的地位,还取决于国际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国际编纂努力的成功与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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