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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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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训发 《中国司法》2013,(10):31-33
近年来,安徽省司法厅紧紧围绕平安建设大局,紧密结合安徽实际,把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创新工作载体,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依靠全社会资源努力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初期的安身立业问题,全面推动我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2.
全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座谈会6月23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优异  相似文献   

3.
《人民调解》2012,(2):19-21
2003年,上海市将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列为全市安置帮教重点工作。2006年,市司法局明确提出要在每个街镇建立一个过渡性安置基地。截至目前,全市共建立安置基地271个,累计安置刑释解教人员7100人次。2019年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文件下发,全国安置帮教工作会议和司法部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座谈会后,  相似文献   

4.
《人民调解》2008,(2):21-21
近年来,湖南省为解决那些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生活出路问题,大力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规范化建设工作。截至去年10月,所有市(州)和绝大部分县(市、区)都创办了1至两个安置基地,全省安置基地总数达到了143个,年均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9000余人次,90%以上的"三无"刑释解教人员得到了妥善安置。  相似文献   

5.
《人民调解》2011,(10):23-24
加强和完善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是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这其中鼓励支持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在刑释解教人员创办的企业内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可以说是较为直接、有效的好办法。首先,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具有很强的  相似文献   

6.
今年10月,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回归中心”,为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对象提供集信息咨询、劳动技能培训、落实过渡性安置等为一体的全程安置服务。主要做法:一是在接茬工作同时,发放刑释解教人员告知书,宣传国家安置帮教工作政策,介绍“回归中心”职能,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思想动态。二是根据刑释解教人员意愿,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力争使安置帮教工作对象在短时间内掌握实用的劳动技能。三是收集市场用工信息,积极与用工单位接洽、推荐合适的对象就业,提供就业方面的法律咨询与服务。为加强跟踪管理,还适时地向接收安置的单位发放刑释解教人员安置情况反馈表,及时了解刑释解教人员思想动态、工作表现等情况,主动配合接收单位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四是依托安置基地,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暂时无法就业而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积极协助申请低保。“回归中心”成立以来,帮助6名安置对象申请了低保,过渡性安置11名刑释解教人员,通过其它形式安置刑释解教人员79名。  相似文献   

7.
为缓解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困难和生存压力,我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地大力推动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不断探索和完善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方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每个县(市、区)都建立了过渡性安置基地,全市共41个,过渡性安置了200多人,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去年全市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率达到99.4%以上,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1.5%以下。  相似文献   

8.
彩虹基地是吉林省依托社会企业建立的,用于接纳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就业的特殊社会企业实体。赋予过渡性安置基地为彩虹基地称谓,蕴涵着党和政府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铺设七彩的阳光就业之路和对他们重新开启新生活的美好期待与祝福。  相似文献   

9.
《人民调解》2012,(4):32-33
陈桂芳是吉林省长春市通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十几年来,她共安置58名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其中,有5名刑释解教人员被公司长期聘用。2011年6月,长春市通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经省哥法厅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成为长春市首批省级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彩虹基地”。  相似文献   

10.
云南省结合实际,在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七,以巩固监所教育改造成果、促进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为切入点,以解决“三无”、生活特别困难等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为着力点,三种模式推进政府为主导的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有效减少了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而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智力的发展时期,他们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亲自去做,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容易养成不良品质和恶习劣迹,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考虑到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为了让他们既能改过自新又能健康成长,在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启发、感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这就是所谓寓罚于教。在管理过程中始终贯穿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从而达到治其心、治其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其合法性的标准问题.本文在对国内外所提出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个标准的利弊,提出了修正应立足客观,兼顾主观的标准,建立一种首先考察客观,然后考察主观的两步判断标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14.
对于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但通过一种形而下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罗马法及近现代范式民法其实既未采取绝对的一元主义,也不是纯粹的二元主义,而是以一元推定主义为共性,英美法亦不例外。我国立法尚有必要进一步契合一元推定主义的法理,妥善安排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得丧变更,以保障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益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相似文献   

15.
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林嘉 《法学家》2001,(3):55-59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谭建华 《河北法学》2007,25(9):140-142
早期罗马法极重形式主义,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及衰的过程.从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及罗马民族的务实精神等方面对其衰落的原因作了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18.
“知青作家”对于他们“革”中的“知青”身份有着强烈认同,而对作为“知青”前身的“红卫兵”身份却着意回避,这一方面意味着他们在刻意“剥离”其历史身份中的“革命”内涵,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历史反思的巨大局限,这一状况,与意识形态,历史转型以及他们的个人生命周期和身份认同历史均有重大关联。“知青作家”只有“正视”并且深刻反思其早期的“革命”身份,才能为他们这一代知识分子身份形象和话语体系的重建确立一个有效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若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学界所认为的其存在的"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不合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及惩罚措施不适当等。而该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形成方式及仲裁裁决的复核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In Israel, as in other democracies, there is no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its parliamentaria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fusal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and the reasons why such a definition ought to be considered, both in Israel and elsewhere, even if the chances of doing so are slim. With regard to Israel, the main reason why a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Knesset members (MKs) is required is related first and foremost to three provisions of the Knesset Members’ Immunity, Rights and Duties Law of 1951. The issue of remuneration for MKs and the problem of mistrust in the Knesset are additional reasons. The article explores those elements of the job that have nevertheless been defined in Israel in a piecemeal fashion – both in terms of what the job excludes and what it includes. Some of these partial definitions appear in laws, the Knesset R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Rules of Ethics for Members of the Knesset. However, the most significant definitions have been provid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verdicts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which has on occasion been called upon to deal with various issues connected with MKs’ rights and immuniti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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