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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院领导批准,我院自1997年7月开始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江苏伤残标准)的研制工作.该标准的研制是由法医处组织,民庭配合,全省法院系统15位法医业务骨干集体撰稿.经分组起草、汇总,又经小组和全体编委的多次讨论、修改及补充,先后十二次易稿,于1997年12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询省内十余位临床各科专家的意见后,于1998年4月通过了专家和全体编委的评审.1998年5月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已于1998年7月1日在全省正式实行.现将江苏伤残标准的研制情况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2.
民法通则第 98条规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非法侵害的权利 ,受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国家法律保护。当前 ,在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 ,刑事伤害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且此类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另外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伤残的诉讼在我市也时有发生 ,如燃气热水器爆炸、医用钢板的断裂等。对侵害他人生命健康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人 (包括法人和自然 ) ,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同时 ,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这类案件审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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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 《证据科学》2000,7(1):40-42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非法侵害的权利,受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国家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5.
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研究和制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思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总结,包括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基本结构、主要内容以及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重点介绍了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即充分体现标准的法律性和适用性、系统性和完整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客观性和实用性以及符合性和关联性。简要介绍了标准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即损伤程度的分级以颅脑、脊髓、头面、颈、胸、腹、盆、脊柱、四肢、体表等解剖部位,并按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为序罗列出人体组织结构破坏和功能障碍损伤程度鉴定的具体条款,并以附录的形式规定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评定技术和方法。并对标准关注的几个主要问题,如伤病关系、医疗干预、内源性疾病、多部位同性质损伤等处理原则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于法医临床鉴定人及有关法律工作者进一步学习和理解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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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伤残分级》)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伤残分级》总则中没有采用"晋级原则".本文考证了国内现行有效的各伤残标准中关于"晋级"的适用情况、美国医学会制定的《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第六版)》"晋级"的规定以及康复医学中的综合评定法.可以看出,"晋级原则"是国内外通行的伤残评定原则.晋级原则是伤残赔偿中的关键的技术问题,虽然《伤残分级》在具体条款(手功能)中有"晋级原则"的体现,但《伤残分级》在总则舍弃"晋级原则"可能会带来赔偿中的实务问题.笔者呼吁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多种损伤致残案件的伤残综合计算的"晋级方法",以解决实践中的迫切之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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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 《法医学杂志》2016,(5):380-384
正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残标》),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中的重要鉴定标准之一,《新残标》的发布备受瞩目。从技术的层面上,《新残标》较现行有效的多部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有诸多新意,下面,笔者从宏观上对《新残标》的理解,抛砖引玉,供同行们参考、斧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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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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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势在必行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吴军  邱胜冬 《法医学杂志》2003,19(2):100-102,106
我国自1990年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及1997年实施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已经历了十余年,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相  相似文献   

11.
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人体损伤程度的准确鉴定,关系到涉及人身伤害刑事案件的准确处理。因此,新标准的发布、实施是我国司法界,尤其是法医学司法鉴定领域的一件大事。根据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目前全体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正在努力学习和熟悉新标准。在此重要时刻,本刊邀请部分起草人重点介绍新标准研制的基本思路、新标准与现行标准的主要差异,以及伤病关系鉴定等问题。旨在帮助司法鉴定人与法律工作者准确理解和应用新标准。  相似文献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鉴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鉴定时,应根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  相似文献   

1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江苏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以下简称“省标”)试行已整一周年 ,做为当时“省标”研制的参加者之一 ,为了使“省标”能更加完善、合理 ,笔者对一年来我市两级法院执行、使用“省标”的情况做了专门的调查。一年来 ,我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进行伤残鉴定的案件呈显著大幅度的增长态势 ,共计 2 0 3件 ,超过了前两年这类鉴定案件的总和 ,而审判业务部门在此基础上 ,审理这类案件变得规范和快捷 ,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做到了量化 ,避免了赔偿中暗箱操作和凭感觉走的情况 ,受到一致好评 ,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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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文从身体功能、身体结构和人体损伤的基本概念,人体对称性器官损伤程度的评定,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和精神活性物质致精神障碍的损伤程度评定,假体、移植物、人工组织器官损坏所致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肢体缺失和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评定,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制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新理念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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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解读与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旭 《证据科学》2013,(6):724-730
本文就《人体损伤程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立法本意、“重伤一级”与残疾等级的对应关系、标准框架、标准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等内容,予以解读。本文作者认为,(1)《标准》满足了司法审判中对“严重残疾”予以医学界定的需求,其中的“重伤一级”即是对“严重残疾”的明确界定。(2)对比分析显示:“重伤一级”的24个条款中,有23个属“严重残疾”状态,其残疾等级分属“1-4级”。(3)《标准》延续了原重伤、轻伤标准的鉴定原则不变,并修订大量条款,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4)《标准》大量吸纳了国际上ICF、GEPI等残疾分类的新理念,更具有进步性。当然,研究显示,标准亦存在一些技术问题:(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技术标准的形式要件要求;(2)标准条款之间有不平衡、不严谨的现象;等等。预测:在未来的几年内,对《标准》条款的解读、争议、规制,将是中国法医临床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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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总则中对损伤的鉴定时机作了规定,如何正确理解标准中鉴定时机的条款,及时有效地出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文书,服务案件的侦查诉讼和纠纷的调解处理,本文就此进行浅析。1对标准相关条款的理解标准对鉴定时机以明确条文(4.2.1、4.2.2、4.2.3)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鉴定4.2.1款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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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分级标准)及相应的《适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自201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实践中出现了对部分条款理解的差异、分级标准条款与指南解释之间的矛盾以及部分损伤在分级标准中找不到相应条款问题。为了统一鉴定人对分级标准条款的理解、规范鉴定中执行尺度、解决实践中客观问题,经讨论研究,2022年1月4日,江苏省司法鉴定协会发布关于印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适用指导意见(修订稿)(苏鉴协[2022]1号)的通知,供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参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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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原标准在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方式、与原标准的关系、等级划分原则、鉴定时机、鉴定原则、增加或者修改条款的变化进行比较,从标准的外在形式,到具体条款,针对主要的变化进行解读.旨在与法医鉴定同仁共同理解和掌握新标准,希望能对鉴定工作有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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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通过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与新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新《标准》”的比较,刍议新《标准》的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和规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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