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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的确立,使男女平等和婚姻自主等思想得以提倡和确认;资本主义民族经济的发展,促使部分妇女走出家庭,走上社会谋生,从而为妇女婚姻法律地位的提高打下了经济基础;辛亥革命和五四新思想、新文化的传播,促进了民初妇女的觉醒,使更多的妇女开始为争取平等的婚姻权利而斗争,为提高自身的婚姻法律地位而斗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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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代这个历经繁华又饱经战乱最终走向衰败的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原因,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一定的提高,生活状态也相对自由、宽松。但受封建传统"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无论在社会道德观念还是法律制度规范上,唐代妇女仍然不能摆脱被束缚被压迫的命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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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中国女性受到了封建传统观念和礼教的强烈束缚,这些束缚最直观地体现在其婚姻家庭生活的地位上。中国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的变迁也是当时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在婚姻中的体现。从汉代开始,男尊女卑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成为中国女性几千年来的束缚。但经过唐、宋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中国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虽然过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自由和平等的观念没有进入中国之前,并不会产生根本性的变化。直至近代中国开眼看世界,民主、自由和平等的观念进入中国并发展到今天,男女平等才最终取代了男尊女卑,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包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才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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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北魏鲜卑族习惯法和北魏统治者所颁布的成文法的角度,对北魏鲜卑妇女的法律地位进行初步探析,根据北魏鲜卑族积极学习中原汉族文化的程度,说明在封建社会妇女在法律上并不是毫无地位的,北魏鲜卑妇女就是历代封建王朝中的一朵奇葩,从而让我们更全面深刻地了解北魏这个由草原游牧民族所建立的王朝的具体概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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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香港地区存在一定数量的根据中国传统法律和习俗结成的旧式婚姻。按照中国传统法律和习俗,在这些旧式婚姻中,男女双方在法律上并不平等,尤其旧式婚姻中的妇女经常处于弱势。香港法律在《婚姻条例》第38条生效以前,一方面在原则上承认旧式婚姻的存在,另一方面不断通过重新缔结婚姻等立法和司法手段,对旧式婚姻的法律管辖、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保障旧式婚姻中妇女的合法权益。该条例生效以后,在禁止旧式婚姻继续发生的同时,对于旧式婚姻下的妇女,特别是年事已高的老年妇女,也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法律济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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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的确立,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宜的教育形态。辛亥革命和五四新思想、新文化的传播,有力地冲击了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封建传统观念,使男女平等等思想得以提倡和确认,改变了人们对妇女的偏见,使女子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重视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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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作为其内容之一的婚姻法,也是后代各朝婚姻立法的典范,唐律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所推崇和维护的伦理道德,对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不仅有时代特色,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当代对唐代婚姻立法成功经验的启示与局限性的认识,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婚姻立法也可提供历史明鉴,也可使我们更好地完善和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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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古代到现代妇女婚姻家庭制度经历着漫长的历史变革,本文着重介绍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转变,揭示了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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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打骂毒杀丈夫〗 据<扬子晚报>报道,2000年6月18日,江苏镇江市妇女周某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虐待,用老鼠药将丈夫毒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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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在我国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修订之后新加进去的内容,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十分容易搞混,同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会产生一些后续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二者进行一个较为透彻的研究,以期能为今后我国婚姻法在对待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上更科学合理提供一点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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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歌妓直接参与诗歌的创作和欣赏活动,她们既歌唱诗歌,又创作自己的诗歌,这样的活动极大地影响了唐代诗歌泊发展和变化,唐代歌妓在跟人交感的过程中,把人的诗作配乐歌唱,促进了唐诗的传播,盛唐以后,更多的歌妓也自作诗歌让人欣赏,她们的诗作以激奋的情感而给你诗歌增加了情感深度,大大开拓了唐诗的情感境界,并影响了唐代诗风的变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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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滇西南有很多的少数民族在国家的支持下纷纷从原始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在此过程中,由于城镇化、信息化、工业化的影响和国家基层政权机构的变化,原本在社会秩序维护和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头人们,权力地位发生重大转变。很多传统的头人现在仅仅只在祭祀的过程中起到主持作用,对于社会纠纷的解决和社会活动的组织丧失了主导作用。课题组通过调研,厘清这个变迁过程中,导致头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原因,为外界了解滇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变迁提供一个视角和窗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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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法律虽然对妇女的刑事诉讼权利有明确的限制,但在刑事审讯、囚禁、行刑等方面都有优恤制度。如妇女可以尽量避免到堂听审,接受拷讯;妇女犯罪,除非是重罪,可以免于监禁,由亲属收管,同时在狱中也免于戴刑具;妇女犯罪在很大范围内可以收赎等。在这些规定中,不乏有看似轻重矛盾的地方。要客观地分析清朝法律中的这些内容,不能脱离妇女在古代附属于男性的社会地位,印“三从”原则对妇女身份与法律地位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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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既往的司法实践中,婚姻效力评价受行政乃至刑事领域多重因素的干扰,评价“不独立”“不自由”。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在立法层面上,使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体系,婚姻效力评价亦应相应回归,在法典体系中寻找答案,并以此作为刑民交叉案件定性的前提和基础:一是回归民法典总则编的统领,对分则编未涉及的具体规则,在不违背身份法特殊性的情况下作体系解释;准用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认定“婚姻的不成立”,不直接适用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具体规范。二是将婚姻缔结行为效力评价回归民法典本身,行为效力不由行政权评价,撤销结婚登记仅指向登记程序严重瑕疵。三是评价刑民交叉因素影响下的婚姻效力,应剥离交叉复杂的事实,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民法典为基础,为行政法和刑法的分析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