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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新刑法诉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已历经大约3年时间,关于医学鉴定的第120条的规定,我们曾专门走访过参与立法起草工作的部分法学专家,也组织过专题文章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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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120条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20条作了三款规定,其中的一、三款含义明了,便于实施。但其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中“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与“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于在既往的司法实践中没有予以其特定的法律含义,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亟待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试就该条款谈一下个人意见。一、关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鳖定1.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两种理解。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从文理上可以理解为就是指刑事诉讼主体对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的医学方面的鉴定。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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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委托国家鉴定机关或指定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所作的鉴别和判断。通常进行的司法鉴定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文书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新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至122条对司法鉴定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从实践看,社会各方面对有关精神病等鉴定的规定基本没有异议,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问题存有疑虑。刑诉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笔者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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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诉法第43条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相当一部分讯问策略带有欺骗、威胁、引诱的性质,立法上不应对其一律加以禁止。并非所有的欺骗、威胁、引诱的讯问策略都损害了正当性,也并非所有的欺骗、威胁、引诱的讯问策略都会导致虚假口供,即这些讯问策略有一定的道德许容性,因此,对其应当加以甄别,只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公德、可能导致虚假口供的讯问策略予以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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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将原刑诉法第89条改为第120条,改变了过去司法机关对伤情鉴定“一统天下”的状况,防止了公、检、法三机关对同一人身伤害案件或同一精神病鉴定对象的重复鉴定,以其各自的法律职能相互实行监督而导致“扯皮”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强化了对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的制约。应该说,新刑诉法第120条的规定,从法律程序上保证诉讼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新刑诉法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的一些问题仍未很好解决,有一些缺憾之处。缺憾之一,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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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工作,法医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人身伤害的鉴定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焦点.关于法医鉴定体制如何进行改革与完善的呼声由来之久.近来也引起了法学界和法医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从法医鉴定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完善作一探讨.我国现有法医鉴定体制存在主要问题有一、立法规定不明确,司法鉴定法规不健全,导致无章可循.二、各地法医门诊机构设立混乱,工作职责划分不明.三、人身伤害鉴定程序混乱,出现"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容易受指派单位影响,不利于司法公正.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不一,有待统一;有的鉴定标准条文需进一步完善.五、受案范围规定不明,鉴定无规定等级之分,易造成多头鉴定,影响办案效率.六、重新鉴定无法落实到实处,出现法条与实践脱节.七、未规定统一的权威机构行使复核鉴定终局鉴定权,容易使伤害案件在鉴定环节久拖不决.解决的对策应通过制定法规条例加以规范,明确规定鉴定人的权力义务,职责分明.规定各个鉴定部门的受案范围,鉴定程序.如何管理协调,可以成立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法医学鉴定委员会,人身伤害重新鉴定专家委员会等加于管理协调.本文还探讨三种法医鉴定体制的改革模式.并对<刑诉法>第120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学术上作一探讨和建议.本文认为、"一元制"、"二元制"、均有较多弊端.主张构建"多元制"丹放体系,拜建章立制,归口管理,建立公、检、法、司参加的法医学鉴定委员会及司法鉴定委员会,实行二级复核鉴定.能充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保障诉讼民主,降低诉讼成本.也有利于法医学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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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家属”。其目的是通知罪犯的家属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不能按时领取的或者不领取的,将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由于此款在通知罪犯家属的时间上(执行死刑后)规定欠妥,不适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从而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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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6年修定《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较诸1979年《刑诉法》缩小了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的范围,即排除了对无期徒刑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笔者认为,修改不尽合理。一、将无期徒刑罪犯排除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范围之外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无期徒刑罪行深重,主观恶性大,再犯罪的可能性也大。但因此就一刀切不加区别地排除对无期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则有欠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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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被告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笔者认为,这种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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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九十四条应修改秦学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被告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对于确保符合该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人不受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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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五种 ,其中 ,逮捕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对之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的规定 ,公检法三机关中只有公安机关没有批捕决定权 ,公安机关要采取逮捕措施 ,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这也是五种强制措施中公安机关唯一不具有决定权的。司法机关通过逮捕这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来保证诉讼程序能顺利进行和防止发生社会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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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查阅修改前的刑诉法,在第三十九条可以见到主要内容与此相同的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内容与原来的规定相同。笔者认为,由于基本照搬原条文,现行刑诉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存在疏漏,该条文中关于行使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的机关的规定与我国宪法及刑诉法的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应根据宪法的规定与刑诉法的立法原意对该条进行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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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从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看,笔者认为:此规定存在缺陷,没有把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一并加以明文规定。而且正在为这方面的立法缺陷,导致许多自侦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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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的背景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免责制度的规定尤为引人瞩目。尤其体现在第79条的规定上。本文仅就其中的第二款基于第三方不履约所主张的免责展开分析,就其适用范围和免责条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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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这一条款指导下的“指定”结果,给从事法医学教育的老师当头一棒,使他们很长时间缓不过气来。法律是严肃的,个人在法律面前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但这条法律不能不使部分法医专业老师忧虑,中国法医学教育事业还能存在多久?中国的法医学历史悠久,道路漫长,发展缓慢。新中国建立以来,法医学教育几起几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需要加强法制,由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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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3条第2款是法定减轻处罚事由的补充性条款,其公正适用取决于对"案件特殊情况"的正确理解.这里的"案件特殊情况"包括"政策性特殊情况"和"情节性特殊情况"."政策性特殊情况"即事关国家重大利益的政策性因素,应遵循补充性原则指导对其理解和适用."情节性特殊情况"是指非法定的,反映社会危害性或者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应当据以减轻处罚的事实情况,又包括"单一的情节性特殊情况"和"综合的情节性特殊情况",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引起减轻考虑的事实情况是单一的还是综合的.前者的适用原则应当是"相似情节等价比较原则",后者则应当根据"服判效果最大化原则"加以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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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条第2款罪名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好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此款可作两种理解:一是对好淫幼女的行为定好建幼女罪,按强奸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一是对奸淫幼女的行为定为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采取了前一种理解。理论界对此亦表赞同。笔者认为,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罪名是强奸罪。尽管这不是新观点,却有着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好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意实指好淫幼女在法律上被视为强奸妇女,对奸淫幼女的行为按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数年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