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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关系企业的特殊性质,台湾公司法突破了一般法人所遵循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对关系企业的弱势群体的权益进行特殊保护.台湾公司法通过借鉴和引进美国判例法和德国股份法的部分立法精神,确立了对从属公司、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进行保护的立法宗旨.在该立法精神的指导下,台湾公司法增订了关系企业章,该章明确规定了对从属公司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2.
杨卫芳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5):60-62,59
随着我国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关联企业的控制公司利用从属公司法人外壳操纵其经济活动,通过无偿调拨资产、转移利润等方法肆意进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如何实现对关联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空白和缺失.因此,通过对民事执行程序的立法完善是实现保护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利益的必要途径. 相似文献
3.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概念,同时还设置了实际控制人表决权排除制度、大股东的诚信义务以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对关联交易的有序进行起到了规制作用,但在保护关联企业从属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层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订立有控制合同或利润转移合同时,控制企业必须在合同上订明提供一定的金钱给付作为对少数股东的补偿;在没有订立控制合同的情况下,控制企业不得利用其影响力为或不作为不利于从属企业的行为或措施;同时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各种形式的控制权人诚信义务,对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进行保护。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有效制度。 相似文献
4.
钱玉林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36-40
近十几年出现并迅速发展的我国企业集团,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市场竞争能力以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其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复杂的法律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或完善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如何建立规范的企业集团;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控制集团内幕交易;企业集团与反垄断问题以及集团内部交易的纳税问题等。 相似文献
5.
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趋势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对跨国公司破产中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公平保护的研究就显得尤为迫切。由于跨国公司内外部关系及其责任承担的特殊性 ,从而需要对破产债权人采取特殊的救济措施 ,这样 ,从属求偿、揭开公司面纱以及实体合并等救济理论开始形成并逐步发展。另外 ,在跨国公司破产的域外效力方面 ,因普遍性原则与国际经济发展趋势相一致且更能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 ,应该引起理论界更多的关注 相似文献
6.
张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6):71-73
关于自然人死后是否还有人格权,一直存在争议.死者人格利益是人格权利益的一项重要利益.世界各国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死者人格利益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而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缓慢,对死者人格利益的研究相对落后.但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加剧,有效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 相似文献
7.
姜晓萍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4):107-112
股东的知情权基于股东利益的维护而产生。知情权不是一项单一的基本权利,而是股东质询权和查阅权的复合。知情权不是一项从属的权利,而是与股东的管理权和财产权相互独立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甚少,立法应予完善。知情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包括小股东、隐名股东和出资瑕疵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方式应当遵守程序规则。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不特定股东的利益,对知情权的行使应当有所限制。知情权的法律救济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相似文献
8.
鲁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71-74
胎儿是自然人生命的初始阶段,是生命孕育的开始,是任何人都无法逾越的生命必经过程,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胎儿区别于自然人,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胎儿享有权利能力,若其出生时为活体的,对其利益的保护视为已出生.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不应仅限于对其财产利益的保护,应扩及人身利益的保护.胎儿享有继承、遗赠等财产权利的同时... 相似文献
9.
韩文卓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2,(2):61-62
关联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固然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但实务上又易产生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滥用控制力,损害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问题,为寻求公司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我们可借鉴外国立法例制订我国的关联企业法。 相似文献
10.
林锦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29-31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一直占据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治地位.现行行政法中并未明确确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也没有制定关于侵害信赖利益的赔偿法规.行政信赖利益损失补偿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在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保护公民个人权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构建诚信政府的角度看,尽早把这种理念落实到行政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引入大陆法系关于信赖利益保护理论的同时,可以借鉴合法预期理论的长处,使得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具有更宽泛的适用性和周延性,使其成为一个现代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