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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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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律师》2007,(1):17-22
2006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破产法》的立法工作始于1994年,历经12年终于破茧而出。新《破产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专家评价.新《破产法》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新和突破.特别是对国企转制破产有重要的意义。日前《天津日报·经济周刊》与市国资委、司法局、律师协会共同举办了新《破产法》沙龙,集合了企业、律师、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共同解析这部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法律。  相似文献   

2.
李曙光 《中国法律》2006,(3):17-19,71-74
新破产法草案分别於2004年6月和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目前正在等待立法机构的三审,中国新破产法的制定进入一个关键阶段。作为市场经济重要法律的新破产法何时出台,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3.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新破产法将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重要作用。新破产法是对我国已有的破产法律制度的总结和发展。1986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破产法,初步  相似文献   

4.
吕冰心 《法人》2006,(10):54-55
新《企业破产法》对民营企业最大的影响是把民营企业纳入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中;该破产法实施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区别性对待取消了历经“三审”、持续12年的《企业破产法》终于在2006年8月27日出台了,针对这部为众人所关注的《企业破产法》,我们于9月4日采访了破产法专家、新《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的李永军教授。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并没有简易破产程序的规定和相关制度的设计。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制定新的破产法.从已经披露的内容来看,新破产法吸取了国外先进立法中的有益经验和技术.对现行破产法的很多方面作了改变和完善,但是对于简易程序制度的规定却不甚明了。简易破产作为国外立法中的重要制度.通过考察其设计的先进理念和技术.相信对于我国正在制定的新破产法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6.
破产意味着债务人的财产入不敷出,而且破产财产成为了一种极为稀缺的资源。如何确保相同地位的债权人获得公平地清偿,是破产法重要的制度价值之所在。我国新破产法与美国破产法一样,确立的偏颇清偿制度,使得权利人可依法对偏颇行为予以撤销。我国新破产法所确立的这项法律制度,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体现了矫正公平和机会公平,也符合实践的需要,但在形式合理性上还有所欠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破产法是一部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民事法律。早期我国破产法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于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业是否适用破产程序存在不同看法。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大量债务无法清偿问题凸现出来,新破产法实时扩大了适用范围。我国破产法有四个基本原则:破产程序司法独立性原则、债权人自治原则、破产债权平等原则和破产债权的最低清偿原则。  相似文献   

8.
新《破产法》实施之后,破产法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开始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立法中的许多不完善,企业破产中的关键问题—破产财产分配顺序问题就是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本文从破产法立法价值着手,就此问题在立法上的规定以及实务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与反思。  相似文献   

9.
本文在对比新、旧《企业破产法》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评析了新《企业破产法》在四个方面的新规定:(一)政策性破产“退市”,所有企业法人在破产面前“一律平等”;(二)重新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三)引入管理人制度,拒绝行政干预;(四)规定破产重整制度,使债务人“浴火重生”。正是这些新规定构成的相应制度使新《企业破产法》成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的破产法。  相似文献   

10.
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较1986年试行的破产法,是一次立法上的重大突破,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在新破产法实行近一年后,本文从国外破产法体例对我们的新破产法的突破和不足进行分析,并且从法经济学角度,对破产法的契约产权理论的经济原理及实施成本收益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11.
破产法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的国际比较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中国新破产法的起草正处于一个关键的时期。在破产法起草中存在一些关键的、重大的、有争议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九方面:为什么要制定破产法、破产法的立法结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破产管理人制度、企业重整制度、破产财产清偿顺序、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破产以及跨境破产等。就这些内容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以及中国目前的新破产法草案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对中国新破产法的制定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2.
The bankruptcy law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societies with market economy. After many years of preparation, the draft of the new bankruptcy law in China was submitted to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wice and is waiting for the third approval to be enacted. Drawing on the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the new bankruptcy law tries to carry out the concepts of market economy, eliminate the residual influences of planned economy that existed in the old law, protect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reditors and debtors, and maintain the order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is thesis analyzes and researches on the major and controversial issues that emerged during the legislation of the new bankruptcy law from the aspects such as the principle of the legislation, criteria of bankruptcy, preservation or abolishment of policy-related bankruptcy, protection of the employees’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ankrupt enterprises, the creditors’ committee system, the trustee system, reorganization system to prevent bankruptcy, and the legal obligations of bankrupt, and so on. It also gives a comprehensive introduction to the innovation and modification of the new bankruptcy law.  相似文献   

13.
破产撤销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欣新 《中国法学》2007,(5):147-162
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各国破产立法所重视。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撤销权制度,对打击破产欺诈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破产撤销权的概念与特征、在我国破产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行使方式、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欺诈行为、偏袒性清偿等各种具体可撤销行为的规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在立法完善撤销权制度的同时,我门还应考虑相关权益的合理制衡机制,以期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能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   

14.
蓝邓骏  杜敏丽 《河北法学》2004,22(2):121-125
"破产抵销权"不是破产法新创设的权利类型,而是民法上的抵销制度在破产法上的确认和适用,破产法确认抵销制度的立足点不应放在扩张适用抵销权以保护个别债权人利益之上,其制度构建的重心应是如何完善抵销权适用的限制性因素,平衡个别利益和团体利益,实现利益保护的真正公平。以此价值理念为指导和评价标准,主张从主体、客体和行使等三方面对抵销权作出限制。  相似文献   

15.
本文认为,新破产法对法院的职能定位存在着公权越位和私权错位的立法失误。当前破产法中法院职能应向"去行政化"与"去民事化"方向改革,以实现破产审判职能的理性回归。在"去行政化"改革方面,可以在现行司法行政体系内设置破产管理人监管处(科)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并推行破产管理人执业许可制度;在"去民事化"改革方面,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报酬确定上,则应实行以债权人会议决定为主、人民法院指定为辅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6.
跨国破产国际合作趋势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不断发展促进了资金的跨国流动 ,跨国破产案件随之产生并日益增多。破产地域主义在这种背景下已经逐渐失去了存在的环境 ,在跨国破产领域日渐显现出进行国际合作的趋势 ,它不只停留于一种观念的转变 ,已经体现于国际组织或国家法律文件的具体制度之中。我国破产法长期以来忽视了跨国破产问题 ,导致相关法律实践处于无所适从或相互矛盾的窘境 ,因此 ,深入研究当前跨国破产立法的趋势与最新动态 ,结合中国实际 ,提出关于跨国破产问题的具体制度设计 ,应成为我国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一项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17.
新《企业破产法》在破产原因的规定上,打破了旧破产立法对于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破产原因的格局,对于所有的企业法人适用统一的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选择性标准。然而,新《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这种选择性规定,在法律理论、立法技术和司法实务中却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因此应重构破产原因。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承继1986年破产法的基本思路,破产程序开始仍然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始点。但是,按照我国《破产法》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非意味着一定要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从整个制度设计看,只要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就要开始破产程序,而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就要发生一系列效力,如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未到期债权到期、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等。如果法院不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些已经经过的程序及损失应如何处理?本文认为,能够恢复的,就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按照过错的不同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效力在三种程序中是否一致?笔者认为,三种程序有不同。  相似文献   

19.
关于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思考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我国现行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破产的规定 ,已不足以解决我国实践中大量债务不能清偿的问题 ,在设计灵活多样的程序制度的同时 ,新的破产法应当适用于自然人和企业法人。  相似文献   

20.
破产法:美国的经验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破产法经过长期的发展,于1978年确立了现行的制度架构。美国《破产法》关于公司破产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7章和第11章中,也就是其中有关清算程序和重组程序的规定中。分析的结果显示,破产法面临内在的矛盾或冲突,不能同时消除"存伪"和"去真"两种错误,也不能同时实现事前效率和正确的投资与申请破产决策。从破产法的实际操作来看,无论清算还是重组,都会造成一定的价值损失。中国还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为了解决预算软约束问题,需要严格的破产法。这样的破产法将是债权人导向的或者说对债权人友好的,将更多地运用清算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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