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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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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受教育权是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平等包括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和受教育待遇的平等,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受教育状况存在着许多不平等的现象。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平等迫切需要立法权的积极作为,并且必须为受教育权平等提供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2.
熊轶 《法制与经济》2008,(14):76-77,114
公民受教育权是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平等包括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和受教育待遇的平等,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受教育状况存在着许多不平等的现象。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平等迫切需要立法权的积极作为,并且必须为受教育权平等提供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3.
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之法理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刘潇潇 《法学杂志》2006,27(4):95-97
教育是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的根本,平等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完善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因此,深入探讨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法理依据,透析我国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进而寻求促进和保障实现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对策,对实现农村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障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杨兰 《法制与社会》2010,(20):234-234
在我国,受教育权,不仅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然而,农民工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从而引出教育平等权问题,并从法律保障机制角度提出如何完善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和谐社会中的平等受教育权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由于认识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我国社会中还存在着受教育权不平等的现象。受教育权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教育作用的本质体现是,教育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得以发展的动力,是其向上流动的前提。我国同世界各国一样,都在包括宪法在内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件中规定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以及政府为此所承担的义务,并把它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当然内容。我们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6.
程小芹 《法制与经济》2013,(4):21-22,24
民生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尤其是受教育权平等问题又摆在了人们的面前。作为宪法上的一个基本权利,我们必须从宪法的层面去考虑如何实现受教育权平等保护。文章拟从受教育平等权的比较研究出发,提出我国在实践中受教育权不平等的一些问题,并且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以期能够让受教育者平等享有受教育权。  相似文献   

7.
方妍  黄明东 《河北法学》2011,29(9):150-155
近年来,高校管理权和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现实冲突日益加深,大学生诉高校侵犯受教育权的法律案件也不断涌现。在这种情况下,要依法保障大学生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就必须首先从法理上明确法律赋予高校的管理权限和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涵盖范围。为此,通过比较我国法律和国际公约中对受教育权的有关规定,探讨受教育权的外延与内涵,并提出了一些依法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对策。  相似文献   

8.
受教育权宪法保护的内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莫纪宏 《法学家》2003,(3):45-54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这项权利作为宪法权利应当获得什么样性质的宪法保护却是被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长期忽视的问题.本文作者认为,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其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内涵就是指立法机关在法律中有义务规定政府在公民受教育权实现方面应当具有最低限度的保障责任,而在政府无法承担有效保障责任的领域,公民应当享有充分的受教育的自由.在受教育权上确立政府的最低限度的保障责任目的就是为了使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具有对抗政府权力的功能,可以建立宪法权利至上的法治观念.作者指出,当前,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关键是要求政府必须为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提供完全和充分的物质条件和制度条件的保障.  相似文献   

9.
罪犯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罪犯的受教育权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罪犯的受教育权和社会一般公民的受教育权存在着诸多差异。目前,罪犯的受教育权未能真正实现有其主观和客观上的原因。对罪犯受教育权的保障,可以借鉴他国经验,从制度和具体措施上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10.
龚向和 《河北法学》2005,23(10):23-26
受教育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受到两个层次的理论和实践的深刻影响,一是国际法关于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划分,二是国内法关于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区分。受教育权作为宪法权利,在自由权层面及形式平等方面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具有可诉性;但在社会权层面,只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升学权和免费就学权具有可诉性。受教育权作为法律权利,其可诉性程度大大提高。平等主体之间的受教育权纠纷可由双方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但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起的行政诉讼则同样受到被侵害的受教育权性质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赵建文 《法学研究》2005,27(5):133-14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确立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公正审判权的一般国际标准。公正审判权适用于刑事诉讼,同时也适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其他可能的实际上的“诉讼案”。为实现公正审判权,人人都应享有在法庭前的平等权利、由独立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审判的权利、被无罪推定的权利、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享有最低限度程序保证的权利、上诉或复审的权利、被终审误判时获得赔偿的权利和不因同一罪行受双重处罚的权利等。  相似文献   

12.
论沉默权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确立与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目前已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有关刑事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意味着中国已承诺并承担了保障这些公约中所确立的被告人最低限度人权之义务。但是作为这些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的沉默权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尚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 ,已成为现代国际刑事诉讼主要价值取向和重要内容。我国应当确立有限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13.
必要性原则内涵之重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必要性原则包含了宪政层面的必要性和行政法层面的必要性双重内涵。它是指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能够相同有效地实现目标的诸多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个人权利最小侵害的措施。故对必要性精神的把握,就转化为对"相同有效"、"个人权利"和"最小侵害"等相关概念的正确理解。  相似文献   

14.
从国际法角度看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杨成铭 《法学研究》2005,(5):125-132
国际人权法主要文书的内容和精神都表明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而不附带任何义务,战后各国的国内法的修改也表现出接受这种精神的趋向。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要求国家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我国要顺应国际人权法发展的要求,在条件成熟时对宪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删除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的提法。  相似文献   

15.
廖艳 《政法论丛》2014,(1):91-97
自然灾害给健康权的可提供性、可获取性、可接受性以及质量保障方面带来了风险。健康需要与权利的密切关系以及国家的契约义务决定了国家必须化解灾民的健康权风险。国际人权条约和大量软法性国际法律文件为自然灾害下国家保障健康权提供了国际标准,中国自然灾害立法基本符合健康权保障的国际标准,但是仍有一定差距。为更好保障灾民的健康权,中国应该将人权保障原则作为灾害立法的基本原则,增加反歧视和照顾弱者的规定,明确宣示灾民的健康权,并制定《灾害救助基本法》。  相似文献   

16.
人类文明前行的足音,必然呼吁人类个体自由度的提高和主体平等地位的确立。在各国刑事诉讼领域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关系的演进中,控辩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这是政治民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尊重人权和强调人的尊严的必然要求。而今,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是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以此检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可以发现,控辩平等原则在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还只是雏形,其与国际公约和司法准则对控辩平等的要求依然存在较大差距,甚至在某些方面尚未达到控辩平等之最低标准要求。  相似文献   

17.
从现有国际人权法渊源中确立促进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国际标准可谓构成国际人权法的新发展 ,而从国际人权上对受教育权作出识别是确定上述标准的前提。本文根据有关受教育权的主要国际文件的统一化进程并结合国际社会的实践将受教育权归类为基本教育权、初等教育权、中等教育权、高等教育权和教育选择权 ,并依据一系列国际文件对世界各国促进和保护受教育权的义务性安排建立起国际社会促进和保护各类受教育权的国际标准模型 ,同时揭示了上述国际标准模型在适用过程中的特性。  相似文献   

18.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核是主体的平等自由,理性主义和权利本位观、商品经济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该原则的成长与法治社会有着深刻的内在关税。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有了新的发展,保障人权,实现经济民主成为其应有的以向。意思自治原则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契合,必将加快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19.
平等原则与自由原则一样构成人权的重要原则。鉴于平等权内容的特殊性,20世纪以来禁止歧视已成为平等原则的实质性建构过程中的最基本因素。依据《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关于歧视的定义,发生于西安的“绿领巾”事件已构成教育歧视。  相似文献   

20.
中国法律传统虽以"公法"为主要特征,强调以身份关系为纽带的"公权力",但在"私法"领域,却并非不重视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私权利"。在中国传统契约与清水江文书中,均普遍存有关于"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这样一种"契约型社会"的私法观念。在契约自由方面,主要通过"二主和同"、"两和立契"等契约语言来体现契约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结果;在主体平等方面,则通过"两共平章"、"平中立约"等用语来表明立约双方具有平等的人格与主体地位。而这样一种注重合意、平等立约的私法观念,以及尊重契约、敬畏契约,通过契约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精神,是当今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本土资源与宝贵财富。在提倡尊重契约精神、保护私权利等法治观念的今天,亦能够为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提供历史的和本土的基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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