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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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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一起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看准据法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件事实烟台华盛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华盛公司)与香港鹰柏商行素有业务。1993年9月,鹰相商行通知华盛公司意发一批皮手套至香港,按CIF价格计货款38939.45美元,信用证结算。1993年9月ZO日,华盛公司接到鹰柏商行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即委托山东省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烟台支公司(下称烟台外运)空运皮手套至香港。空运出口货物托运书中载明:发货人华盛公司,收货人“凭发货人指示”,被通知人鹰柏商行;运费预付;货物重量为1494.3公斤,声明价值38939.45美元。同月22日,华盛公司向烟台外运交付了托运货物及有关随货同行…  相似文献   

2.
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在绝大多数国家之间的商业航空运输中或受到华沙公约的调整,或受到海牙议定书的调整。依这两个条约第32条,经公约统一的规则、原则以及规定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不得通过国际航空运输合同予以规避或悖离。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通过各国际航空公司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内部的合作,已得以统一。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全部内容事先均由承运人单方制订,性质上属于附合合同。作为一种消费者合同,由于航空公司与消费者在交易中事实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因此,在许多国家中,国际航空运输合同还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相似文献   

3.
海南省饲料公司(以下称被告)是生产经营饲料的企业,公司住所地在海南,在大连设有办事处专为被告自北方港口向海南转运饲料原料。  相似文献   

4.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纠纷的审理及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人”)为提高运输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国内外航空运输、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空代人”)之间,往往订立连续承运、地面服务、销售代理的协议,规定代理方代表委托方组织货源,承揽运输业务,将货物交委托方安排运输,向委托方预定舱位,向托运人提供委托方的航空货运单和其他有关凭证,以及向托运人提供委托方委托的其他地面服务等。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往往向某一“空运人”的销售代理企业填写、递交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  相似文献   

5.
1986年12月16日,发货人徐成元(托运方)在昆明东站托运8包童衣,发往兰州西站,收货人系赵洪智。因运输途中丢失了4包,余货到站交付时,收货人要求兰州西站(承运方)予以赔偿。该站告诉收货人去兰州市七里河区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赵到保险公司得到的答复是:没有保险单据,不能承担赔偿责  相似文献   

6.
由于各国传统和法律冲突的存在,作为冲突和妥协的产物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无法解决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全部问题,再加上该公约尚未被所有航空国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鉴于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法官在审理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时除了可以直接适用国际统一实体法外,有时仍需要借助冲突法规则来确定手头案件所适用的准据法。  相似文献   

7.
原告: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绍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鳌、孙建明,上海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简称UPS公司),地址:美国佐治亚州格兰雷克帕街55号。法定代表人:罗伯特·J·克兰宁,该公司董事长。  相似文献   

8.
董玉鹏 《法学论坛》2007,22(3):123-130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为了在全球范围内统一行业运营标准,要求其成员国的航空公司2007年年底之前在旅客运输业务方面全面采用电子机票,实现整个流程的无纸化.我国作为成员国,按照协会的要求逐渐在国内和国际航线上普及了电子机票,随之也带来了很多法律上的问题.尤其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过程中,由于跨越不同的法域,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冲突;所以随着国际航空电子机票的全面使用,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对此,我们应该参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电子合同诸要素的法律适用,并在现有的基础上确立更加科学的管辖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根据本案所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一家航空公司出票并实际承运部分航程、另一家航空公司实际承运另一部分航程的航空旅客运输,该两家航空公司并非航空法上的连续运输关系。旅客追究实际承运人所承运航程的责任时,可以选择起诉对象。被起诉的一家航空公司申请追加另一家航空公司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诉讼成本、旅客维权的便捷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旅客支付了足额票款,航空公司就要为旅客提供完整的运输服务;旅客购买了打折机票,航空公司当然也可以相应地取消一些服务。但是,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退票和转签,不能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按时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在始发地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以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其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应当如何办理旅行手续。根据《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1)款规定,航空公司不尽此项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已尽此项义务,而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所签订的,以收取运费为对价,将托运人所提交的货物经海路从一港运到另一港口的合同;在中国运输实践与运输法律理论中,其专指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被称为水路运输合同的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对应。作为运输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海商法》也对它进行了专章法律调整。如何正确地认识不同法律规范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各国法律对涉外离婚问题的法律规定有许多不同,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非常复杂,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解决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的冲突问题。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只有在确定了管辖法院之后才能解决,为此,各国采用了不同的立法方式来解决管辖权问题。但是,单一适用法院地法或属人法,既会造成"跛脚婚姻"的现象,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又会阻碍各法域法律选择规则的协调,而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会牺牲当事人的利益,给当事人的离婚带来重重困难。于是产生了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说,采用意思自治的方式来解决离婚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一、概念和前提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是指由航空机进行的超出一国范围的货物运输,具有速度快,航行便利,周转环节少,损耗和杂项费用较低等优点,适合贵重货、急需货、易损货、鲜活货和某些特殊货物的运输。对有些货物来说,利用航空运输,反而可以降低运费。这是因为航空运输有助于减少包装费、装卸费、仓储费、保险费和利息开支等项附属费用。所以,航空运输在国际贸易中起着独特的重要作用。国与国之间的航空货运,一般必须以国家政府间的航空运输协定为前提。这种协定  相似文献   

13.
针对海上货物运输货物短少问题,结合审判实例进行分析,认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短少纠纷中,最令人困扰的就是当事人通常主张的"不知条款"和"5‰的水尺计重误差"免责事项。虽然"不知条款"在中国《海商法》和国际公约中均可被接受,但承运人想以此免责,却须面对严格的审查,毕竟既在提单上标注明确的数量,又想不对此负责是不合情理的。"5‰的水尺计重误差"也是承运人惯用的手法,其在理论上虽可站住脚,但业界对此颇有微词,承运人想以此免责亦很难。  相似文献   

14.
针对海上货物运输货物短少问题,结合审判实例进行分析,认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短少纠纷中,最令人困扰的就是当事人通常主张的"不知条款"和"5‰的水尺计重误差"免责事项.虽然"不知条款"在中国<海商法>和国际公约中均可被接受,但承运人想以此免责,却须面对严格的审查,毕竟既在提单上标注明确的数量,又想不对此负责是不合情理的."5‰的水尺计重误差"也是承运人惯用的手法,其在理论上虽可站住脚,但业界对此颇有微词,承运人想以此免责亦很难.  相似文献   

15.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城信经销部。 法定代表人:苏世雄,经理。 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化鱼山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叶嗣元,站长。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城信经销部诉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化鱼山火车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以每公斤1.76元收购的葵花籽34650公斤,共770件,委托呼和浩特火  相似文献   

16.
1997年7月1日,中国已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根据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和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香港’名义的颁发有关证件。”据此,香港立法机构于199O年颁布了《香港商船航运(登记)条例》,该条例已于199O年11月3日生效。现行香港船舶登记随之正式开始。为继续保持香港自由港和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九七后香港仍独立进行船舶登记。这样,不同国籍船东的船舶都可获准以“中国香港”名义…  相似文献   

17.
为了说明国际商事交易中合同准据法选择问题的重要性,我们不妨先举一个实例:瑞典一家厂商与一法国商人签订了一项包销合同,由该商人在法国包销瑞典厂商的产品并领取百分之十的佣金,后来,由于瑞典厂商没有支付佣金,双方发生纠纷。该合同的缔结地为英国,采用的是德文文本,而合同当事人的所属国又分别为瑞典和法国,合同中又没有订立法律选择条款,那么诸如这类合同纠纷应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呢?这是本文的主题。就一般商事合同来说,准据法的选择具有两种形式: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和争端受理机构的选择。鉴于争端受理机构的选择具有最终确定的法律含义,本文仅就国际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问题,结合我国的外贸实践,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8.
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关系到承运人责任的确立,是处理空运纠纷的关键所在。理论上讲,它是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期限,也是主给付义务期间,其实际法律意义是适用航空法责任制度的期间。为保护幼稚的航空运输业,1929年《华沙公约》实行双要素标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创立的单要素标准延长了承运人责任期间,加大了承运人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的双要素标准已不适应实践的要求,作者建议实行"法律上掌管期间"标准。  相似文献   

19.
合同准据法选择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1]是指当事人有意规避本应适用之法律的行为.反对法律规避的观点认为,当事人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之行为不应得到承认.在合同法领域,其表现就是否定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支配其合同之准据法的完全自由.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了一个与其合同没有明显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那么这种选择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避作为一种现象确实存在于合同法领域.问题在于,法律规避能否作为一种制度而存在于合同法律冲突规则之中?  相似文献   

20.
卖方为履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至多米尼加共和国RIO HAINA港,却因该国法律规定而使收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单据提走货物,由此引起了关于承运人是否无单放货的争议。案中承运人援引准据法的分割主义原理抗辩,却被广州海事法院驳回。本文以案情为指引,着重对国际商事合同中准据法的分割主义在我国的适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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