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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年前,我在一家公司参加应聘面试后,公司认为我符合岗位要求,遂向我发出了聘书,聘书中不仅通知我前去报到,还对我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加盖了公司公章。此后我即在公司上班,但彼此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今,因聘书所定期限届满,公司要我走人。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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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2007,(3):57-58
某公司招聘技术人员,我前去应聘。招聘人员让我上机试了试,发现我操作比较熟练,就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平时每月先预付工资800元作为生活费,其余工资年底一并结清,我工作到第8个月的时候,公司人事部门突然通知我说:“根据国家法律枧定,你所从事的工作必须有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而你没有相应证书,只能遗憾地宣布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你已劳动的几个月,公司再酌情照顾性补偿你2000元。”人事干部宣布公司决定后,我头脑一片空白,我干得并不比同工种的其他人差,即便合同无效,也不应该只给我这么一点报酬,我不知公司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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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2010,(2):58-58
2008年元月,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个月前,公司一位领导找到我,称虽然我的工作不错,但公司的整体销售非常低落,已经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行,要么得降低我的月工资(保持在1000元左右),要么让我辞职走人,由公司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偿。我经权衡,选择了后者,并递交了辞职书,但公司没有同我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没有按规定将我的档案移交有关部门。事后,我得知该公司领导所言并非事实,而是由于我所负责地区的销售工作基础好、业务容易开展、员工收益丰厚,该领导为安排其亲戚顶替我的岗位而对我进行了欺诈。请问:我与公司的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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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常常存在界限模糊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应当严格根据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确定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而不能仅仅以支付报酬、办理社保手续作为认定劳动合同的标准。一审法院发现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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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工资优先权几个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不适格船员之工资请求权是否受船舶优先权担保,视对船员资质要求是否知情而定,应由船东负举证责任。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船员向劳务公司主张工资时,不享有船舶优先权利益,但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直接向船东主张应得报酬及船舶优先权利益。以下两种情况,劳务公司对船东的债权都应受船舶优先权担保:一是劳务公司已按约支付其应为船员提供的相关报酬,却被船东拖欠租金;二是劳务公司代船东垫付应由后者支付的船员报酬。前者通过法律修改而实现,后者乃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就船员工资优先权的行使而言,应尽可能免除船员申请扣船的担保;拍卖船舶的费用由法院垫付;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裁定准许对船员工资请求先予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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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劳动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两类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但由于该条款较原则和抽象,具有较大的弹性,而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尚未出台,其他一些个别、零散的有关劳动合同的行政法规、文件也未具体列举无效劳动合同的类型,因而给办案机关增加了负担,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利。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与多种因素有联系,为了正确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无效,笔者认为应从引起劳动合同无效的因素着手分析。一、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关系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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