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条令条例,作为军事实践的升华、军事科研的结晶、军事斗争的指南,日益成为治军的基本法规。当今世界各国军队都十分重视条令条例的制定和运用,有的国家军队条令条例数以千计。我军仅作战、训练方面的条令条例、大纲、教令、教程、教范等法规就有1500多种。目前,各国军队条令条例大体由四个方面组成:一是共同条令。即:《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卫戌与警卫勤务条令》。有的称《军事统一法典》、《军纪法》、《队列教练和仪式》等。这几种条令规定了军队日常生活制度、奖惩制度和军人的行为准则,适用于陆、海、空三军将士,它覆盖最全面、运用最广泛、执行最经常。其规范功能具有全员额、全方位、全时制的特征。它是伴随军人整个军事生涯  相似文献   

2.
读了韩延起、王洪启同志的《开除军籍的法律性质与运用》一文(载于法学杂志1990年第四期,以下简称。《开》文”),深受启发。但笔者不同意《开》文提出的开除军籍具有刑事处罚性的观点。关于开除军籍的法律性质,我认为开除军籍只是行政处分,因为开除军籍被规定在军事行政法规—“纪律条令”中,从运用主体看,开除军籍主要运用于纪律条令,属于违纪行为,而非必须是犯罪行为才适用。《开》文以开除军籍是保卫部门承办为由,证明它具有刑事处罚性,也是不足为据的。比如,劳动教养也是由公安或保卫部门承办的,我们能因此而认为劳  相似文献   

3.
<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43条规定:“军人在发现临阵脱逃、投敌叛变、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来不及报告时,应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报告首长,并对此负责。”这一规定,赋予每一个军人执行战场纪律制止犯罪行为的权利。然而,这种制止犯罪的紧急措施在军事刑法上有何意义,军人如何正确行使这一权利等问题,尚待研究。本文拟作尝试性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以杀伤手段制止犯罪的紧急措施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从实践中看,制止战场重大犯罪行为的紧急措施有两种实施方式:一种是强行解除  相似文献   

4.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区分标难的由来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是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主体法定性、紧急性、临时性、强制性、程序性等特征。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适  相似文献   

5.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是我国军事法规和军队共同条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外出军人、军车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基本法规,是维护军队的纪律和形象的基本依据,也是全军和武警部队官兵必须严格执行的行为准则。重新修订颁布《警备条令》,将维护军队形象和军人权益纳入法治的轨道,保持了其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以法治的方式创新和规范警备工作全面建设,为加强人民军队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法治意义。  相似文献   

6.
军事司法的价值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保障军人权利和维护军事秩序,此二者被认为是军事司法的两大本位价值。传统的观点认为军事司法在平时主要保障军人的权利,在战时主要维护军事秩序。本文从军事司法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角度出发,认为军事司法在保障军人权利和维护军事秩序方面,不存在先后和主次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主管行政机关)均有权调查处理。至于调查处理应履行的程序,则仅有《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第1号令)作出了相关规定,该办法由监察部制订,其第二条限定只适用于监察机关,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适用于其他行政机关。因此,迄今为止并无适用于主管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程序性规定。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监察机关有复查权;对仍不服复查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还可…  相似文献   

8.
军事行政处分是军队各级首长对违反军事行政法规的部属所作的处罚,换言之,是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违反军事行政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军事行政处分的立法是采取集中规定与分散规定相结合的形式。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了军事行政处分的条件、项目、主体、权限等,这是军事行政处分集中立法的主要表现,与此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0.
对于宣告普通公民失踪及死亡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此做了规定,但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制度尚不健全。文章对于申请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的主体问题,提出部队具有申请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的权利。对于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案件的管辖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和更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提出了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死亡案件由军事法院受理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相似文献   

12.
编辑同志:孙某是我市新华区某街道办事处主任。根据有关人员举报,孙某有违反行政纪律,贪污4500元的违纪行为。我们对孙某进行了立案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孙某提出他是由区委组织部门直接任命的,区政府或者其他部门未办理行政任命手续,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他不属于我们的监察对象。请问,对区委组织部门任命的街道办事处主任孙某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行政监察机关是否有权进行查处?XX市新华区监察局  相似文献   

13.
王芹 《法制与经济》2009,(20):68-69
对于宣告普通公民失踪及死亡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此做了规定,但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制度尚不健全。文章对于申请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的主体问题,提出部队具有申请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的权利。对于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案件的管辖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和更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提出了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死亡案件由军事法院受理的观点。  相似文献   

14.
一 行政纪律,简称政纪。是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行政纪律是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一种行为规范。有其特定的内涵,其主要特点有三: (一)行政纪律具有约束和制约行为的性质。行政纪律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秩序,统一和协调工作人员的思想和行动,规定工作人员应该做什么和禁止作什么。 (二)行政纪律具有强制力。行政纪律是不许违反的,它以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力来保障实施。如果工作人员违反了纪律就要受到纪律制裁(行政处分)。  相似文献   

15.
《中国司法》2015,(2):96
河南省是兵员大省、驻军大省。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将军人军属作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2011年以来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18.6万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600余件,有效维护了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一)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2011年,省司法厅和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及《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在国务院和省法律援助条例基础上,将军人军属的婚姻纠纷、工伤、农资  相似文献   

16.
(一) 行政处罚行为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各个行政管理领域中,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维护行政秩序,将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和行政法规决定予以不同的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在特定行政管理领域里总是由专门的行政机  相似文献   

17.
职责纪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之一。职责纪律,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公务员正确履行职责而规定的,要求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二十四种违  相似文献   

18.
一、依法对国家行政工作人员适用奖惩措施有以下作用: 1.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国家行政机关的效率是决定国家兴衰的重要因素.而官僚主义现象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极大障碍.官僚主义者必然是:“办事拖拉,不负责任,公文旅行,互相推诿,专横跋扈等等.对官僚主义作风严重的行政人员予以惩处,能有效地增强广大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切实履行其职责,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加快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有问有答     
正编辑同志:监察机关对由人大选举或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应如何办理?读者:荣玉荣玉同志: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所谓"暂停执行职务",是指暂时停止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代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诉法第84条第2款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这项规定划清了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处理争议案件的权限范围。其立法精神是为了避免因主管权限不明而互相推诿,使有争议的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解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对本条规定的误解,从而作出不妥的答复。如港胞陈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