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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准确适用非监禁刑,防止社区矫正执行方式的滥用,促进社区矫正与案件审判环节的衔接,保证社区矫正的效果,我国部分地区对审前适用非监禁刑风险评估做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并无规定,调查程序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明确这一制度,并加强对这一制度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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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被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统称"非监禁刑")三种矫正人员被裁判、决定收监执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发现漏罪或再次犯罪,应该撤销原判,数罪并罚而收监执行;二是严重违法或条件消失,被撤销非监禁刑,予以收监执行。本文讨论第二种情形。异地法院裁判、决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问题,是指在裁判、决定非监禁刑的法院所在地与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不一致时,社区矫正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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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社会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法执行制度,其实施的广度和深度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社区矫正在我国已经起步,不少地区已经作出了有益尝试,本文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探讨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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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刑罚文明与否是衡量人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从肉刑到监禁刑再到以社区矫正为代表的非监禁刑,刑罚制度的每一次变革都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次飞跃。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①。其主要包含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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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获得了立法确认,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统一协调的刑罚执行体系正式形成。与此同时,伴随着人民群众及公众舆论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追求,对良好社区服刑罪犯监管社会秩序的期待,对社区矫正执法行为的关注不断提升,日益繁重的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对开展刑罚执行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形成了挑战,任何不规范的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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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刑罚制度改革中的相对于监禁刑的新型刑罚执行模式,其具有刑事制裁性、非监禁性、社区参与性等特点.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也是首次将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纳入刑法之中,使得社区矫正在我国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但我国社区矫正仍存在专业社区矫正人员和机构专业性不强、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力度不大,立法保障还不完善等不足之处.因此,社区矫正制度应从培养专业社区矫正人员、加大审前调查力度、完善立法、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等方面进行完善,从而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更好更快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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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及管辖范围,确立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队伍建设,全面规范矫正方法,实行差别化的矫正管理,乃是完善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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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比较而言,從宏觀上說,社區矯正問题在我國應當算作是一個全新的問题。理論研究興起時間不是很長,原來法律上也没有明確规定。但是,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我國社區矯正問题的研究可谓热情高漲,進展迅猛,成就斐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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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监狱行刑模式亟待改革,采用以社区刑罚为主的社会化行刑方式成为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方向。行刑社会化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基本要求,也是对犯罪和刑罚科学化认识的必然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刑事价值理念。基于刑事一体化的研究进路,行刑社会化的实现不仅需要树立革新行刑理念,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更需要鼓励社会参与罪犯矫治,优化社区行刑机制,拓展刑事执行的社会化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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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制度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并且成为各国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从2003年开始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从试点的结果看,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无论是对罪犯的改造节约国家行刑成本.还是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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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和性质是社区矫正制度中的两个基础问题。当今学界有关这两个基础问题的争议呈现的几近陷入僵局和死结状态,是因为他们或者仅在各自范畴内进行独立地研究,或者没有厘清研究的逻辑顺序造成的。社区矫正对象和性质具有互构关系,应从对象入手进行整体的系统研究。当今社区矫正在对象上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所依附的法律相关规定不尽合理,对象仅限制在四类罪犯上,对于从理论和现实角度出发可以纳入矫正对象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及附条件不起诉人未予规定。因此,应以发展的眼光和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将社区矫正性质定位为更具有开放性的非监禁性的刑事处遇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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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及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在实践中仍然会面临诸多问题。恢复性司法理念作为当今世界流行的司法观念对理顺我国社区矫正中刑法、刑事诉讼法与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解决社区矫正机构及人员配备上存在的不足以及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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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肇始于刑法教义学意义上的特殊预防理论。然而在这种理论指引下的社区矫正实践屡出难题。学术界以综合预防主义代替单纯特殊预防的进路转换也因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理论壁垒宣告失败。特殊预防指引下的社区矫正遭遇实践难题的根本原因是特殊预防理论与法律治理逻辑之悖反。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应消解特殊预防的个别化逻辑,以风险分类管控的理论进路展开社区矫正制度之建构完善。风险分类管控进路历经四代演进,目前比较成型的"风险/需求"模式较全面平衡刑前犯因风险、矫正中变化风险与犯罪人响应率,动态展现和监控人身风险水平,以期望达致社区矫正效益最大化,从而对我国社区矫正之评估处遇体系建构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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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其相关的理论研究还不成熟,而其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不论是实践经验还是理论探讨都有待于进一步丰富和深入。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教育和指导,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与监禁矫正相比,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社区矫正,既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也符合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相对于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体系,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却是步履蹒跚,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法律制度的欠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在立法和司法的两个层面上予以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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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著行刑社會化的發展,社區矯正在世界各國被普遍採用。我國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區矯正正式寫入刑法,使得「社區矯正」一詞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刑法條文的规定中。這是對社區矯正在我國試行七年以来積極意義的重要肯定,也是對我國刑罰輕缓化、行刑社會化發展的進一步考驗。筆者認爲社區矯正寫入刑法有以下五方面的重要意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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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研究——兼论社区矫正制度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在于保护和教育,对此,我国目前的体制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具体操作性不强、执行主体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等缺陷,缺乏系统化。而社区矫正恰是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优先选择,应对原有项目加以改进并进行整合,同时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刑事法、构建特别法体系,完善慎逮制度、充分发挥暂缓起诉制度的保护和帮教作用,重构未成年人缓刑制度、取消对未成年人的劳动教养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