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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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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8)
正(2016年3月28日)沪府发〔2016〕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险相关制度,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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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13)
<正>济南市人民政府文件济政发[2010]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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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2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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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1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9号)。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工作,完善城镇劳动力统计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新增就业和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的统计、测算工作,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计划、落实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劳社部发[2004]9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机构和人员,安排经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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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7)
<正>甬人社发〔2014〕17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及《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为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一、参保范围对象(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及其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和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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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13)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现就《暂行办法》贯彻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正常退休、病退休(职),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一)由用人单位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的填制说明见附件1,下同),并代为向参保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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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4)
<正>济人社发[2014]12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济劳社字[2008]82号)和《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劳社字[2009]89号)将于2014年6月30日有效期满。根据工作需要,上述文件需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现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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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17)
闽政办[2008]9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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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24)
<正>JNCR-2014-0120019济人社发[2014]18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以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月缴费基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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