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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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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争议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应以交换为目的 ,建设工程、军工产品、限制流通物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对明知的认定应综合考虑 ;本罪销售金额的认定应以经营金额计算  相似文献   

2.
张云 《政治与法律》2003,(1):99-10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包含直接故意;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犯罪对象“伪劣产品”中的“产品”概念应同《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概念一致,同时应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电力、煤气、血液等商品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另外还应对不属于本罪犯罪对象的建筑工程做出专门的规定;本罪的认定应将销售金额修改为经营金额。  相似文献   

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转,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如何界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及如何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观明知”及“货值金额”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4.
林华  王巍 《法制与社会》2010,(36):84-85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未遂形态的存在,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但经研究分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罪名结构、立法、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等角度,可论证其未遂形态的正当性。该罪名中,销售金额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掌握。本文指出为准确把握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打击伪劣产品领域经济犯罪,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应依托司法实践,在立法领域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的犯罪数额主要有"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和"重大损失数额"等。对于这些犯罪数额如何理解,具体如何认定,关系着定罪量刑的准确与否,对认定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意义重大,是司法机关办理侵犯知识  相似文献   

6.
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一种逐利性犯罪,犯罪金额就成为显示其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如何认定该罪的犯罪金额就成为该罪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伪劣产品价格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鉴定。  相似文献   

7.
秦雪娜 《法治研究》2012,(11):67-73
《刑法》第144条至第148条当中的"明知"为注意规定;鉴于制售伪劣商品罪主观明知的证明困难,"推定明知"是被允许的,但必须遵循严格的适用条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犯罪的成立条件,因此无论以货值金额还是以可能销售的金额作为该罪未遂犯的处罚依据都是不合理的;对于销售金额的具体计算,销售者的实际销售价格应当是比商品标价更重要的认定标准。制售伪劣商品罪的罪数问题,既存在想象竞合犯也存在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时,对于重罪的判断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制售伪劣商品罪,而应根据个案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8.
“三农”关系民生根本,假劣农资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影响农民收入和农村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应注重从严打击,及时提前介入确定侦查取证重点,准确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条件,审慎认定犯罪数额,推动行政处罚、从业禁止和危废品处置,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相似文献   

9.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等方面的原因,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识却存在诸多分歧。本文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对象以及对销售金额的确定等问题展开阐述与探讨,以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认识,增强适用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10.
司法解释中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在涉烟犯罪的罪数形态认定中,具体个案复杂多样,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区分一罪与数罪,并决定以一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形态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学界对此分歧颇大,实务部门做法不一。本文认为,该罪存在犯罪未遂。首先,应当明确对此问题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与作为该罪客观要件之一的“销售金额”的理解有关。销售金额应当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其次,从该罪的法条罪状模式、罪名结构、罚金刑适用、犯罪预防、证据调查等角度考察,本罪也应当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12.
在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罪与非罪上,犯罪构成是我们应坚持的标准,而《刑法》第13条的“但书”也是一个基本法律依据。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有待立法增设的运输、储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危险犯与数额犯的区别而在犯罪阶段形态问题上有区别。就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言,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存在着犯罪的阶段形态,而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则不存在犯罪的阶段形态。在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的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与单位的共同主体,则主从犯的认定要实行“二次认定法”。而在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可发生共犯问题,但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的共犯问题尚未得到立法认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既有竞合犯和牵连犯的罪数形态,也有数罪的罪数形态。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其罪数形态问题因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而引起,而其共犯形态问题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  相似文献   

13.
方文军 《法学评论》2024,(3):121-131
部分被管制的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当其用于治疗疾病时是药品而不是毒品。以往,对出于医疗目的违规销售麻精药品等行为不作为毒品犯罪处理,而是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后,对违规销售合法生产的药品(包括麻精药品)的行为能否作为犯罪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并行论认为两罪并行不悖,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即使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仍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排斥论认为妨害药品管理罪缩小了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范围,对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为体现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本文赞成建立在排斥论基础上的折中论,即总体上肯定排斥论的观点,但当涉案药品为麻精药品等特殊药品时,可以采取并行论的观点。为落实折中论,宜尽快修订相关司法解释或制定司法解释性批复,并适时修订《刑法》,明确规定违规销售这些特殊药品行为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14.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黄祥青 《法学》2006,(7):145-152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不仅表现为数额差异,而且存在罪质差别。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认定犯罪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犯罪的竞合及罪数问题,应以罪质为依据,区分典型构成与近似构成分别定罪。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量刑时,应当注意我国刑罚制度系以人身自由刑为中心而建立,裁量时应当使刑罚与罪质相适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设立的各种罪量要素都属于成罪标准,而不是既遂标准。具体既未遂形态的认定,应当依不同罪名的规定分别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范围及责任均有自己的特点,应当依法从严掌握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5.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定罪量刑中需要考察和本节其他罪名的相关辨析以及对单位犯罪的认定,但审判的难点通常在于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犯罪故意的明知。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正确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对于准确定性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6.
王宁 《法制与社会》2011,(36):19+23-19,23
近年来,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涉及非法出版物的犯罪行为,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犯复制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存在一些分歧,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其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厘清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三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是当前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正确理解和认定刑法规定的三种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对于运用刑法惩治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本文认为 ,注册商标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对“明知”的理解应区分存在论意义上和司法推定层面的不同 ;应明确“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各有不同的内涵  相似文献   

18.
销售金额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在"犯罪既遂的标准"下,严格的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并且坚持对"销售金额"进行严格解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全部违法收入,对已生产但尚未售出就被查获的伪劣产品的行为,按货值数额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的法律责任."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以及"货值金额",尽管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但是相对来说,"货值金额"则较为明确的体现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宜作为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数额类型.  相似文献   

19.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内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一种。此类案件在我市发生甚少。日前,我院受理了一起此种案件。在缺乏判例和经验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犯罪情节上应如何认定,成为本案的关键。  相似文献   

20.
于改之  包雯 《河北法学》2005,23(11):27-32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秩序以及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犯罪对象是伪劣商品。行为方式只能是作为;犯罪形态有四种;销售金额既指实际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亦包括尚未销售而可能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罪过心理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某些情况下有既、未遂之分。应当注意本类罪的罪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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