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2013年3月28日,360诉腾讯反垄断一案在广东省高院宣判,腾讯在即时通讯软件领域不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继而不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行为。在公众的感性认知中,腾讯QQ在国内即时通讯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显而易见,  相似文献   

2.
一.引论 2013年3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粤高院”)对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简称“奇虎诉腾讯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涉及腾讯与奇虎因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的恶性竞争而引发腾讯在2010年11月3日要求其QQ软件用户删除奇虎360软件,否则无法使用QQ软件。这种“二选一”的做法引发各界批评,  相似文献   

3.
引言2013年3月28日,广东高院对"奇虎360诉腾讯QQ"案做出一审判决。法官在审理该案时,考察了大量的资料,对被告腾讯公司QQ服务的相关市场以及腾讯公司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界定,最终认定腾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该判决一作出,就引起较大争议。原告奇虎公司认为广东高院将腾讯QQ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市场的决定不合理,存在扩大QQ相关地域市场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刘海明 《检察风云》2010,(23):62-63
针对腾讯和360的恶性竞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介入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腾讯公司这种利用其垄断地位,以公众利益当筹码,强迫用户在360的产品与QQ之间二选一的做法,严重损害了用户利益,已然涉嫌违法。  相似文献   

5.
案件简讯     
《中国审判》2013,(12):11-11
<正>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首例互联网反垄断纠纷案2013年11月26日,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审。这起被称为"3Q大战"的纠纷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也是反垄断法出台六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2011年,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北京朝阳法院判令奇虎公司赔偿40万元。2013年3月,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广东高院一审判决腾讯不构成垄断,奇虎承担诉讼费79万元,这是国内首个在即时通讯领域对垄断行为作出认定的判决。  相似文献   

6.
“360与QQ事件”凸显我国竞争文化的缺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360与QQ事件中,360与QQ先后持续地相互实施了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QQ恼羞成怒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用户同360进行交易,对此我国的竞争执法机构的反应却相对滞后。整个事件深刻地反映出竞争文化在我国的严重缺失。  相似文献   

7.
反垄断法之于腾讯:继续“沉默”还是适时“亮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腾讯QQ多年来一直在国内即时通讯(以下简称IM)市场处于垄断地位。但腾讯一直拒绝开放QQ软件程序接口,造成MSN、雅虎通等其他IM软件至今无法与QQ互联互通,严重阻碍了我国IM市场的发展并给用户带来诸多不便。腾讯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强制腾讯开放API,实现互联互通,对于维护IM市场的创新与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电子知识产权》2013,(9):18-19
2013年广东高院对"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腾讯公司QQ服务的相关市场以及腾讯公司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界定,最终判定被告腾讯并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决一出,喧哗四起,尽管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最为专业的一次司法实践,但仍有质疑和意见存在。其实在传统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已经不是容易的事情,而面对经营模式不断变化、市场结构呈动态发展的互联网领域,其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必将更加复杂,网络平台间的关注度竞争理论被首次应用于反垄断司法实践之中。  相似文献   

9.
2013年3月28日,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60")诉共同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自此,在相关反垄断法律与司法解释实施之后,中国法院终于以司法审判权开始了对垄断行为的认真规制,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有了第一例可以真正进行学术研究的案例(虽然中国并非判例拘束体系)。  相似文献   

10.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下简称“腾讯案”)一案是著名的“3Q”大战中的第三场诉讼,也被媒体称为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第一案。2013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告奇虎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相关产品市场具垄断地位为由,  相似文献   

11.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小明 《河北法学》2007,25(11):94-99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属违法.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垄断行为违法认定的基本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行为的违法性应适用合理原则加以分析认定,并主要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排斥与限制、企图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综合因素分析考查其反竞争性.  相似文献   

12.
2013年3月28日,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60”)诉共同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自此,在相关反垄断法律与司法解释实施之后,中国法院终于以司法审判权开始了对垄断行为的认真规制,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有了第一例可以真正进行学术研究的案例(虽然中国并非判例拘束体系)。  相似文献   

13.
正目次一、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比较二、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原则之抉择三、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定中合理原则的具体应用近年来,国内外爆发多起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从影响较大的"微软案"、"GOOGLE案"、"百度案"、"腾讯案"等案可见一斑。反垄断执法机关和法院在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时,存在以下几个疑难问题:一是如何界定互联网产品的相关市场;二是怎样认定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三是怎么判定互联网企  相似文献   

14.
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由于前者并不要求当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其与后者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很大不同。技术合同中的垄断行为多数应该归入纵向垄断协议,少数可以归属于横向垄断协议,若当事人居于市场支配地位,则其还有可能归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必要使《合同法》中的垄断与《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接轨,因此应尽快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法规或指南。  相似文献   

15.
互联网行业中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限制了行业良性竞争、阻碍了行业技术创新、侵害了网络用户权益,规制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我国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现状,研究发现:互联网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有抵制性交易、捆绑性交易以及歧视性交易等三大类型,其垄断行为具有产品的信息效应、用户的锁定效应以及复杂的垄断效应等三大特性。鉴于以上特征,文章对此类行为的违法认定原则和违法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其中:政府要加快完善反垄断的法律体系,转变行政化的监管方式;行业协会组织要科学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机制,发挥行业组织的软硬约束作用;行业内互联网企业要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企业自身的自律能力。  相似文献   

16.
王先林 《法商研究》2007,24(4):10-17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之一,属于结构性行为规制,典型地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特点。在这一制度中,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是前提,其通常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市场份额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对这种地位加以滥用才是违法的,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剥削性滥用和排他性滥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应采取"合理原则",被指控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可以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2006年6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第三章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基本上是合适的,但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17.
腾讯公司"公告门"的爆出,使广大用户面临了一场"QQ360二选一"的艰难抉择.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讲,此行为具有鲜明的垄断性质,违反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予规制.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从反垄断角度出发,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首先结合网络经济的特殊性,界定了腾讯的相关市场为国内互联网即时聊天软件市场:其次通过相关事实材料认定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后通过对腾讯行为和结果的分析和对“正当理由”的界定,认定腾讯构成“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相似文献   

19.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垄断行为有三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这三种行为,商业银行亦有可能发生。本文着重讨论了其中第二种,即商业银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提出相应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20.
法律的错误适用,则会模糊守法与非法的界限,诱导法律投机行为的泛滥,可能在短时间内削弱民众的法律信念。腾讯和奇虎公司互相攻讦,引起巨大争议。腾讯采取免费平台+增值服务的新型网络经营模式,在本次事件中,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认定较为复杂。《反垄断法》亟需细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