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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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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相互约束力的履约行为不属于职务便利范畴内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如果主观罪过产生于客观行为之后,主观罪过之前的行为则不具备可罚性。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就期贷交易中占有委托人财物的行为作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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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 《中国检察官》2023,(14):48-52
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职务便利实施身份犯罪,有身份者基于身份职责产生的义务,应被评价为身份犯罪的直接正犯,无身份者成立帮助犯。在基于平等关系共同占有的场合,占有归属于共同占有者全体,其中部分占有者排除其他占有者取得财物的,成立转移占有型犯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是义务犯,行为人违背自己的保管义务,无论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还是让他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非法取得共同保管的财物,即实施了义务犯中的正犯行为,应以身份犯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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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1998年7月间,被告人吴联大在担任温州市锐力健身运动用品公司的法律顾问期间,从锐力公司的业务单位樱花公司总经理陈健鸿处,得知西门子上海公司有8BK80中压开关柜技术转让信息,即向樱花公司(其与西门子上海公司有合作关系)表示,愿意促成温州乐清的相关公司通过樱花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的合作。乐清长城公司得知后,决定由副总王亚群利用与吴的朋友关系,给予优惠的条件,争取签约,以提高公司产品质量和知名度。后吴与长城公司就保证金数额、技术使用费、年产量等多次洽谈。同年12月28日,樱花公司正式书面聘请上海锐力运动用品有限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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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案件中,无论是顾客还是商家,都没有将顾客应付钱款支付给行为人的认识和行为,对于钱款将进入行为人账户完全不知情,因而缺乏成立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不成立诈骗罪.由于行为人获取商家财物的手段,在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并且无论是在社会观念上还是在所有权意识上,至少在顾客扫码支付的那一瞬间,钱款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将商家的财物转移为自己非法占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成立盗窃罪.对于这种盗窃行为的特征,可以用隔时犯理论来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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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索取"债务"为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劫取财物的行为,可能涉及非法拘禁、抢劫、敲诈勒索等罪名,本文以案例为视角,剖析该行为涉及罪名的异同以及如何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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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3年7月某日,张某指使王某劫取赵某手提的有关自己的一袋“黑材料”。王某遂持刀威胁将赵某装有“黑材料”的塑料袋抢走交给张某。王某事后得知;塑料袋里装的并非“黑材料”,而是现金人民币20万元;王某遂向张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分歧意见]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如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理由是: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0万元)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丧失了对20万元现金的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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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30岁,待业人员。 犯罪嫌疑人:吴某,男,21岁,某县计生指导站医生。 2001年3月20日23时许,经营“贤达”酒家的赵某在送走最后一批客人后,与吴某准备关店门时,见店外公路上停靠着一辆锁着的劲隆150摩托车,二人误认为是在他们酒家吃饭的客人遗忘的,遂把该车抬进店内放在一堆杂物的房间,以待车主认领。3月23日,20日晚吃饭的其中一人到酒店结帐,赵某见来人未问及摩托车之事,便认为是赃车,遂与吴某产生占有该车之意。3月26日,二人将该车的前后牌照拆下丢弃。3月27日,吴某欲把摩托车的锁换了,去买了副方向锁,结果不合型号,又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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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李某预谋准备杀人劫财。当日11时30分许,王某、李某来到某村口蹲守等待目标。被害人张某骑自行车正好经过此地,两人拦住张某,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对张某头部、胸部等要害部位乱扎乱捅。张某边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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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案情 甲系某镇政府下属的乡镇集体企业玉山煤矿的财务科长.2003年12月,县政府决定将煤矿资产全部收归国有,并开始清产核资.2004年2月,经营个体生意的乙,持单据到煤矿索要欠款,甲审核发现其中4张单据共8万元已报销:乙则提出重复报销后二人平分,甲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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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国有控股企业中基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如果行为人不是国有企业人员,也不是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人员,其所从事的仅是一般事务性工作,不是公务活动,不构成贪污罪,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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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蕾 《中国检察官》2011,(22):78-78
[案情]2011年6月30日凌晨,正在休息时间的宋某给上班的二班班长桑某打电话.告诉其自己想装车煤.桑某表示车进来了再说。宋某即安排司机张某驾驶大货车,进入单位煤场。蒋某与申某都是二班的抓斗司机,桑某安排蒋某驾驶抓斗给大货车装满煤。宋某带领着张某驾驶大货车从北门出厂,门卫范某因宋某表示这次放行可以折抵以前的一千元欠款.故未对大货车检查就予以放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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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赵某因为缺钱想骗几部手机换钱,就以送领导礼物需订购六部手机为由将受害人李某约至一大楼六楼。赵某从李某手中接过手机看后.对李某说先去让领导看看手机怎么样。可以的话就把钱给他拿来.让李某在六楼电梯门口等着。赵某假装去办公室沿六楼过道向西走,发现李某一直在后边跟着。赵某没有进任何办公室,走到楼道西头后顺着楼梯跑到大楼地下室。李某随后也追了下来,赵某对李某说手机领导没看上不要了.把手机还给了李某,并向大楼外走。后李某喊抓小偷,赵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赵某辩称其行为是诈骗.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构成盗窃罪,其行为是犯罪中止。一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二审法院则撤销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速解]本文赞同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尚没有使用暴力等方法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在主观方面是想骗取被害人李某的手机.客观方面其虚构了送领导手机的事实,且赵某之所以将李某骗到一大楼上.一方面是为了让李某相信其确实是给领导送手机。另一方面,赵某也意图借助楼道掩护而逃窜,因此。更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就是赵某在六楼拿到手机后.假装让领导看手机而借机想从楼梯处下楼,可见赵某就是想欺骗李某,进而甩掉李某拿走手机.从这一点可以比较明显的看出,赵某的目的就在于虚构事实进行诈骗。一审法院认定赵某是趁李某不备,拿到手机后逃跑,不太恰当。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李某只是将手机临时给赵某,让赵某拿手机给领导看看,李某并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将六部手机的所有权交给被告人赵某,所以不构成诈骗罪。这种说法将被害人是否具有向被告人交付财物所有权的意愿作为诈骗成立与否的要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的。笔者认为,只要被害人是基于被告人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将财物交给被告人,即使没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愿,被告人也完全可以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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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Y县Q镇王家村。)临时受雇于郏某(郏是王的朋友),开郏的本田轿车将郏从Y县送至N市办事。当夜至N市,郏入往于一家五星级宾馆,叫王某另寻住处。王某单独开车投宿途中,因违章被交警查验,在打开副驾驶座上方工具箱拿驾驶证明,发现郏某暂时遗忘未取走而放在箱内的世额现金42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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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30日,被告人贺某从天津市佳友汽车救援有限公司骗租两厢夏利汽车一辆(价值23000元)后,于2005年5月27日谎称该车为自己的汽车,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许某某,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贺某将该款用于个人还债及挥霍。2005年10月13日,被告人贺某又从天津市瀚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骗租黑色桑塔纳汽车一辆(价值54500元),于2005年11月8日谎称该车为自己的汽车,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刘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贺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挥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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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2年6月2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男,1969年10月4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Y县Q镇王家村。)临时受雇于郏某(郏是王的朋友),开郏的本田轿车将郏从Y县送至N市办事。当夜至N市,郏入住于一家五星级宾馆,叫王某另寻住处。王某单独开车投宿途中,因违章被交警查验,在打开副驾驶座上方工具箱拿驾驶证时,发现郏某暂时遗忘未取走而放在箱内的巨额现金42000元。次日凌晨,郏某打电话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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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5年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康某纠集宋某、王某(另案处理)采取殴打手段逼迫被害人刘某承认与康某之妻发生性关系,并将被害人刘某挟持到一招待所407房间。在招待所里,康某等人把被害人身上随身携带的一部波导手机和800元现金夺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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