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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天水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3)
保证的效力取决于保证人清偿债务的能力 ,保证合同订立时 ,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 ,应根据保证人当时的财产数量。具有债务清偿能力是保证主体资格要件之一 ,但具备了保证主体资格 ,并不能保证完全实现担保效力 ,保证的担保效力还取决于保证人的资产质量。为了有效减少保证风险 ,必须对保证人的保证总额作出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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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除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两种法定类型外 ,还有其他诸多类型的划分 ,各种类型的共同保证又因相互交叉、竞合而形成颇为复杂的结构形态。不同结构形态的共同保证中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及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分担规则也是不同的。本文对共同保证的各种复杂形态及应遵循的处理规则作了解析 ,并对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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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和普通的民事保证具有很多相同之处,同样也具有很多区别,对票据保证和民事保证的异同进行对比分析和研究对于民商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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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上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问题是担保法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以案例为引提出问题,梳理担保法学界对各国处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规则的一般解读,即以区分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本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为前提的三种模式,并对其进行评析,指出三种模式都有无法克服的理论和现实难题。最后,以法国、德国为例,说明该两国对该问题的处理规则以保证的法律属性是一般责任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为区分的首要标准,并指出我国的担保立法应该在尊重契约自由的前提下,以保证的法律属性为首要标准对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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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民法典在总结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和发展.担保的从属性包括发生、消灭、特定性和抗辩上的从属性,民法典区分了主合同无效和被解除对担保责任不同的影响.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区别,在难以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债务加入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时,应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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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风险已成为商业风险特别是金融信贷风险的一部分。在有保证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是否能通过保证实现债权,面临着保证人众多的抗辩风险。如保证人对主债权、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抗辩风险,主合同无效的抗辩风险,欺骗、欺诈保证的抗辩风险,超过保证责任期间的抗辩风险,债权人未起诉债务人的抗辩风险,等等。假如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又陷入保证人的抗辩陷阱,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得以实现。虽然《担保法》也有保证责任可以约定的条款,这体现在《担保法》第5条关于担保合同可以约定效力的规定,但其范围仅为合同效力。而依该款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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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担保与保证都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所做的有关于债务履行的担保,其不同在于前者是针对特定物或权利所设定的担保,该特定物或权利是由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相反,保证系以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保证人的信用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由于这种差别,在两者共存于同一债务的担保中其民事责任如何分担,存在诸多可待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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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保证交易安全,依法设定经济合同的担保是极其必要的。在利用担保制度规范市场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特别是近期内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使某些权利人对担保的实用价值产生疑问,也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增加了适用上的困难,针对诸多问题,本文就以下九个方面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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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从烈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6):67-73
对于劳动担保合同,言废者有之,言存者有之。从现实来看,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规定未能消除大量存在的劳动担保合同;另一方面,劳动担保合同领域存在的乱象亦亟需疏导规制。因此,劳动担保合同既不可简单废除,也不能轻言存续。正确的选择是既要从严控制劳动担保合同的订立和适用,也要在立法上留有余地,确立特定行业岗位的劳动人事一般保证制度,不实行连带保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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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差额补足协议的法律适用尤为混乱,原因在于对其定性不清。差额补足协议的定性主要存在保证合同说、债务加入说、独立合同说三种观点,司法裁判并未形成一致认识。差额补足协议是具有担保功能的无名合同,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的规定,其极易被认定为保证合同。但差额补足协议与保证合同既相似又相异,其与债务加入更是相去甚远,故应将其认定为非典型保证合同,以实现实质担保观在非典型人的担保领域的贯彻,并为交易实践中不断产生的其他增信措施之定性提供指引。差额补足协议在主体资格及合同订立形式、债务移转、反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等规则方面应类推适用保证合同,在保证从属性、保证方式推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抗辩权等方面则不宜类推适用。差额补足协议等非典型保证与保证共用规则,能够映射非典型担保与典型担保规则的体系化,最终为“实质的担保总则”的抽取提供一个侧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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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依据保证的类型及物上保证人的种类分别确定何者先予实行.债权人抛弃担保物权或保证债权会使得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免除责任.共同保证人之间、物上保证人之间应当对债务进行相应的分担并享有追偿权与代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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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于一个债权时,如何处理保证责任与物保责任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依据之间存在冲突。物保和人保并存的关系分为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及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两种类型。人保具有债权性,物保具有物权性,保证与物保并存的立法基础并不是"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并在法理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