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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林权纠纷的主要类型二、林权纠纷的成因分析三、林权纠纷的法律对策林权虽然已经是一个被广泛应用的概念,但在我国法律上却没有林权这一称谓。正因为法律上缺乏对林权含义的明确规定,学界及实务界对林权的理解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广义上的林权概念应该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和微生物和各项权利;狭义的林权概念仅指森林、林木、林地的各项权利,但并不局限于物权;有人认为林权并非是一种具体的物权类型,而是涉林物权的统称;有人认为林权是一个权利群或权利集合,它至少包括这样几种权利,即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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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来,伊春市的林权制度改革使小兴安岭发生了巨大变化。林改前,林区职工收入低,违法犯罪时常发生;盗伐林木、蚕食林地等更是屡禁难止。现在,林区人民生活正在逐步富裕起来,待业群众重新走上工作岗位。林权制度改革为小兴安岭的注入了新的活力,打破了传统公有制林权框架,允许私人成为林权主体,并发给林权证确认权利人的主体资格。林权改革搞活了地方经济,带动与之相关的各行各业共同发展,为广大林区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并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为我国今后矿藏资源开发奠定了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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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野下林权涵义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内涵上,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外延上,林权包括森林所有权和森林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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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合理、有效地推进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既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盘活林地和林木资产的重要途径.作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重要载体、集体林产权改革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林农在林地流转中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将是评价集体林产权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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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自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林权"一词"就成了使用频率很高的用语,但无论是理论研究工作者还是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学者对林权一词的理解均存在较大差异,这种概念上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并将对未来的有关立法产生影响。笔者结合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从法的角度探析了"林权"的内涵、性质及其与林地使用权的关系,认为林权是指林木的所有权,不能涵盖或替代林地使用权或林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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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林权产权制度改革的适法性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我国立法对集体林权产权的分权设置包括有集体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集体所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体现出不同形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集体林权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农户承包经营,同时还有农户持股经营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经营共三种目标模式,均不同程度地体现出其适法性.集体林权产权制度改革以现有立法为基础,又对重构立法以启迪,应当重新界定森林和林木的涵义,重新划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重新确定林权登记的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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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权利客体是对权利的外部描述,是对权利安排在何种基础上的一种说明,权利客体的安排必须以实现权利追求的社会利益需求为根本目标。集体林权抵押之客体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容体,是对林权所进行的外部描述。从解释论的角度,对法律所规制的集体林权之客体进行了分析,家庭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不仅是现实和政策的需要,而且应该上升为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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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改革成功的背景下,林权改革拉开了序幕,正确处理林权改革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对于本次林改的进程有重要的促进意义。本文指出林农擅自砍伐林木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林改过程当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正确区分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是解决当前法律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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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一个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综合载体,需要完善的林权法律制度才能保障其又好又快地发展。在我国普遍关注林权法律制度改革的当下,林权一词就成了使用频率很高的词语,但无论是理论研究工作者还是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学者对林权一词的理解均存在较大差异,这种概念上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权法律制度改革的深入,并将对未来的有关立法产生影响,不利于林业的进一步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讨论林权法律制度等一些框架性问题的改革之前,需要首先对"林权"这一概念进行必要的分析,以廓清概念上的混乱而造成的林权法律制度改革的无所适从,以及理解上的偏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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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法理学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对我国现行集体林权制度进行探讨、分析,进而为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法律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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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木犯罪成为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类型,反映出森林资源保护与林木收益保障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基于前置法的修订,有必要对伐木犯罪的规制思路作出调整。个人的林地用益物权和林木所有权派生于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加之森林资源的公共属性,对林木收益权加以限制是法理逻辑的必然,伐木犯罪的设置正当性就在于此。伐木犯罪的保护法益为森林资源,因灾害受损的林木可以成为伐木犯罪的对象,但在刑事追究方面应作特别考量。界定具体行为方式,必须确保所涉行为与“伐”具有相当性,移栽行为可以纳入其中。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解释为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目的,但对窃取林木不应适用盗窃罪。对伐木犯罪的边界划定,应当考虑森林资源保护与林木收益保障之间的平衡。特别是,滥伐林木犯罪所涉林木不属于犯罪所得,不应当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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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山林权属争议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山林权属争议,通常又叫山林纠纷和林权纠纷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当事人对森林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这是林区林业建设中的一项老大难问题。在一些地方经常因争占山林、抢砍林木事件引起大规模械斗,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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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种权属关系,权利的冲突现象比较严重。本文以采矿业权与集体林权的法律属性为出发点,从现实历史和自然状况、制度和实践等层面分析了导致集体林权与采矿权之间权利冲突的根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解决权利冲突所实行的机制和原则,从而提出有效的防范与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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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的价值性使林权质押贷款成为可能。随着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化,林权质押贷款在实践中及法律中都得到了肯定,但是仍然面临着诸多法律困境。应当通过立法消除林权质押贷款中相关概念上的冲突,改革限额采伐制度,完善林权质押登记制度,建立林业风险补偿金,分散林权质押贷款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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