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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企业名称中间还是在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名称之前加上“汉味”二字,对同处武汉地域范围内的消费者而言,很难将“汉味周黑鸭”与“周黑鸭”二者区分开。而且,在“汉味周黑鸭”外包装上使用与“周黑鸭”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包装或装潢的情形下,势必引起“汉味周黑鸭”与“周黑鸭”之间的混淆,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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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帮"、"秘书帮"、"山西帮"……随着"老虎"们纷纷倒于高压反腐之下,其背后那些或明或暗、或松或紧的"帮派"、"团伙"也大白于天下。透过媒体精心制作的一张张形似蜘蛛网的人物关系图,"圈子文化"波及面之广、危害性之大,着实触目惊心。"圈子"有大有小,"圈子文化"形态各异,有的表现为领导干部之间权力互换、互惠互利,有的表现为政商勾结、权钱交易,有的表现为拉帮结派、沆瀣一气,等等。圈中人并非血肉至亲,靠什么维系关系?无疑,"利益"才是圈子的黏合剂。"圈子"之中,以"利"为焦点,公权可以滥用,制度可以践踏;不能办的事变成能办,难办的事变得好办;既可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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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岐山同志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的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界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时强调,"反腐败既要坚持打持久战,也要打好歼灭战"。"持久战"、"歼灭战"都是军事术语,王岐山同志将其用在这里,形象地表达出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既恰如其分,又意味深长。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持久战",这是由当前的国情所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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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宜宾市原副市长陈光礼因受贿数千万元而被判死缓,再次应验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但其自我忏悔,仍不免引起人们的反思。"感觉提拔无望,考虑自己今后的路"、"适应大环境,随大流挣钱"等内心表白,体现了其蜕变、堕落的心理轨迹,应成为公职人员正确履职、正确对待升迁的反面警示。应该说,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在职务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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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刑法学界当前存在着不正确的"犯罪有益论"、"相对主义犯罪观"思潮,认为犯罪具有促进社会进步的正面功能或者说积极价值,对此应当加以批判。而"排气孔"、"安全阀"学说是其支撑性论据之一。但是,作为其支撑性论据的"排气孔"、"安全阀"学说,却存在着严重的概念偷换或者说嫁接,并基于此而形成了如果缺失作为"排气孔"、"安全阀"的犯罪,将会导致社会崩溃的错误结论。对此,应当加以系统的反思和批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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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一家国际跨国公司,与中国一家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并经外经贸部批准.但该中国公司在支付提成费时提出,银行要求其出具"专利许可合同备案书".请问,什么是技术引进合同的"许可"、"登记"与"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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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法哲学的基础建立在其关于"常"的理论上。"常"是"道"的表现,虽可为人所认知、并作为自然法规制社会,然其本质终属于抽象性的规律。在《老子》的法哲学中,"常"未能转化为"法"的逻辑原因在于对"名"的功能阐述上,而矛盾根源则为战国时期对价值观问题之反思。由于"名"理论之演进发生分歧,遂出现了庄子、黄老、法家三派的法律观之理论区别,其共同的思维模式则为中国法律传统所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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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近代,梁启超、胡适和王振先开创了"中国法理学史"的研究,从而"发现"了"中国法理学"。他们分别撰著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国哲学史大纲》"法的哲学"部分和《中国古代法理学》,作为"中国法理学史"的三个典型文本,对"中国法理学史"的范围、论域和方法,都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其意义在于,促进了学界对"中国古代法理学"在文化与学术上的认同,使近代以后的"中国法理学"具有回访渊源和返本开新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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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及其《SPS协定》允许成员方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即SPS措施,但对此设立了严格的条件,其核心为"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多年来,"量化风险方法"和"整体风险方法"及其之间的博弈主导着风险管理学界的主流话语。受此影响,WTO争端解决机构在适用和解释《SPS协定》、尤其是其中一些核心概念时,不断摇摆于这两种方法之间,至今未有定论。即使是在新近的代表性案例"美、加继续中止案"中,上诉机构前所未有地表现出了对整体风险方法的明显的、全面的倾向性,这是否意味着"二元化"解释就此彻底终结,犹未可知且令人生疑。这种"二元化"解释造成了SPS措施个案裁决的不确定性,也造成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内部的不一致和自相矛盾。这一困境显示出,WTO必须尽早确立其风险管理哲学,并在其体制下赋予各国的SPS措施以确定的、适当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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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字的两个基本构件入手,先后分析了"聿"和"ㄔ"的含义。甲骨文"字本义可能为"手执律管吹奏"、"手执硬笔刻写"和"手执权杖管理",而其引申之义为"统一、协调、标准、区分、界限"等。甲骨文中的"ㄔ"记为",此即为甲骨文中"行"()的半边,"ㄔ"之义为"小步",其义大概来源于"行"。"步"在古代为测量单位,引申为"标准"。古人借助已有的"聿"和"ㄔ"组合成"律"字用来指称定音标准。"律"之本义为"音律",作为调音或定音工具,因而具有"规范、标准"之义,后演变为"军律"、"历律"。商鞅"改法为律"之后,由于统治者更为重视法律的"规范"功能,逐渐以"律"取代"法",用以指称成文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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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根据"法典化"最初的具有代表性的历史事件——古罗马的"十二表法"和中国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的"铸刑鼎"、"铸刑书"为基础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总结"法典化"的意义以及其可能局限,并关涉当今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现状,提出实现法治除法制以外的其他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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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不但提高了其在国际社会中的经济排名次序,而且加快了其对外投资的脚步,然而,随之而来的各种言论却将中国以及数十个其他发展中国家推向了不利的地位,诸如"中国已不再属于发展中国家的范畴"、"南北矛盾视角在构建国际经济规则和缔结BITs的谈判中已经过时,应当摒弃",等等。但这些说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及其背后隐藏的含义却着实有待推敲和商榷。本文拟从南北矛盾与BITs的本源出发,以新近缔结的"中-加2012 BIT"中的两大核心条款为例,试图证明在构建国际经济规则过程中和缔结BITs的谈判中,不能够、也不应当摒弃"南北矛盾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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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竟"是汉魏时期司法程序中的一个法律术语。关于"考竟"的含义,刘熙《释名》卷八《释丧制》说:狱死曰考竟,考得其情,竟其命于狱也。刘熙之说可能是对"考竟"的最早解释,近现代学者也普遍接受了这种说法。如,沈家本说:"是凡死于狱中,即谓之考竟。"《辞源》释"考竟"为"拷问死于狱中"。高潮、马建石主编的《中国古代法学词典》也认为,"考竟"是"拷问死于狱中"。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战国秦汉卷》亦认为"‘考竟’之曰,便是狱囚绝命之时"。这种理解是否正确揭示了"考竟"的含义?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从史籍的有关记载看,"考竟"的含义与上述解释并不吻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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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知道”与“可能知道”的差异与并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走私、运输毒品案件中,对于查获的毒品,可以采用事实推定制度,只要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具体的关联性、伴随性因素,能够判定、证明犯罪嫌疑人"应当知道"或者"可能知道"的,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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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21,(2):30-37
经过近四十年的实践,我国已经形成了"依法从重从快"的规范体系。"依法从重从快"是党的"宽严相济"政策的法律化,有其深厚的制度和价值基础。"依法从重从快"对于秩序价值的实现、正义价值的维护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依法从重从快"指涉事项复杂、多样;相当一部分"依法从重从快"规范属于"一次性"立法范畴,同时,联合立法的特点明显。有必要提高立法规格、创新规范形式为"依法从重从快"增信;必要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紧急状态法》或者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依法从重从快"的相关情形;制定和完善关于紧急状态的党内法规,促进"依法从重从快"和"以规从重从快"的协调和配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