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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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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瑞瑞 《法制与社会》2013,(10):296-298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在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商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成为当今争议的热点,如何在做好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更好的促进网络技术的发展,困扰着各国政府和立法者。鉴于此,我国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规范和保护网络版权方面,相继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确立的"避风港"和"红旗"原则,对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也随之蔓延开来。现有法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无明确规定,不利于商标维权。本文认为商标法可借鉴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共同侵权责任予以规范,从而可以更有效地在网络时代对商标权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20,(4):32-41
我国《电子商务法》和《侵权责任法》忽略中立要件,使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受到避风港规则中知道要件的检验,过度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影响电子商务的繁荣和科技的进步。欧盟和美国均规定了中立作为责任承担的前置要件,对两者立法、司法的比较研究可提炼出技术中立和地位中立的明确标准。该标准结合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可解释现有知道规则,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持中立,承担合理的责任。中立前置要件的设立一方面可以遏制网络侵权的商业化泛滥,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  相似文献   

4.
一、"避风港"性质之惑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从第20条至23条为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特指这几类服务商)规定了免于赔偿责任的情形,又称"避风港"。根据  相似文献   

5.
要讨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一话题,首先得确认一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主体性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一般有三方主体:平台经营者、站内经营者和消费者,那我们今天所说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就是平台经营者.整体来说,有这样四类平台经营者:第一类是商品销售者,比如苹果商店;第二类是卖场管理者,类似于出租场地的商家;第三类是买卖居间人,相当于中介服务机构;最后一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类似于淘宝.那么我们今天的重点就放在第四类上,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6.
刘冉 《法庭内外》2012,(1):31-33
自2005年起,随着世界上最大的视频分享网站YouTube的兴起,国内视频网站出现爆发式增长。富媒体(Rich Media)及互动性的特点使视频应用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信息传播方式。一方面,不少影视剧在网络上的收视率超过了传统电视媒体,国内主要的视频网站均通过IPO(首次公开募股)实现上市,视频网站的发展势头迅猛;另一方面,因版权引发的侵权纠纷却不绝于耳。前不久,酷6网再次因涉嫌侵权被告上法庭。那么,视频网站侵权问题何以频发?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笔者将通过对有关案例的分析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红旗标准"这一概念被引入中国后,我国学者对于其是否可为侵权过错要件便意见不一,导致"红旗标准"在认定"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时适用范围不统一。本文从美国DMCA中的"红旗标准"入手,简要总结分析了我国学者对于"红旗标准"法律属性的各种不同看法,并提出了"红旗标准"作为免责条款和侵权过错要件都可以适用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发展,新类型网络服务层出不穷,在适用通知删除等规则中不断产生新问题和新争议。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新类型网络服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其中必要措施的界定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必要措施的妥当性取决于与特定网络服务的匹配性,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情形,以利益衡量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个案中应当根据新类型网络服务的特性以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合理权衡特定网络服务与必要措施的适应性,妥善确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9.
廖宇羿 《法律适用》2012,(9):120-121
2008年11月,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发现淘宝网卖家杨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通过淘宝网销售盗版《盗墓笔记4》图书,其行为侵犯了该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而淘宝网作为提供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且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图书的信息未尽到及时删除的义务,  相似文献   

10.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首先由民事法律来进行调整。但是,当侵犯著作权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则构成犯罪,进入刑法的视野。1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  相似文献   

11.
目前在《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将网络传播行为分为如下两大类:1.内容提供行为,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2.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即自动存储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行为、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提供行为、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行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行为。针对上述两类不同的行为,目前法  相似文献   

12.
关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几个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构成的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缺乏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则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审判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第一,案件数量增长迅速,以北京、上海法院为例,2008年北京法院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3493件,其中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案件1281件,约占所有著作权案件的37%,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网络著作权案件600余件,占著作权案件总数的40%,网络著作权案件已成为了著作权  相似文献   

14.
在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下,计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每次创新发展都在牵动着人们的神经。随着"云计算"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如火如荼,作为"因印刷技术而生,随科技革命而变"的著作权制度,是否会遭遇新的技术冲击,给制度设计和法律适用带来新的难题?根据笔者的观察,目前关于云计算和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分析和研究文献已经汗牛充栋,而其中涉及法律问题特别是版权问题研究的文献却寥寥可数。版权制度是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重要外部法律环境,对于云计算和互联网开放平台所涉及的版权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细致的梳理和分析从而得出较为明确的意见,为产业发展提  相似文献   

15.
2012年1月18日,谷歌黑屏、维基关站,在这几家大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带领下,一场声势浩大的抗议活动席卷了整个网络社区。在网络服务提供商不遗余力地宣传之下,"网  相似文献   

16.
周多 《法律与生活》2013,(20):36-37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互联网开放平台"对公众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它却时刻影响着当代人的日常生活。人人网、百度文库、QQ空间、乐视TV、新浪微博、淘宝商城、苹果商店……这些为人们提供琳琅满目的信息和服务的网络空间,其实就是开放平台。然而,在人们习以为常地尽情享用这些开放平台上的丰厚资源时,却并没有意识到这背后可能隐藏着不为人知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7.
正互联网开放平台已经成为互联网未来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以平台服务商为被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已经出现。在这类案件中的审理中需要坚持什么原则、如何认定平台服务商的地位及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其主观过错、如何认定其与第三方开发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侵权等问题,直接关系着这类案件的正确处理,也关系着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发展。本文拟就此做一初步探讨。一、互联网开放平台概述"所谓开放平台,就是首先提供一个基本的服务,然后通过开放自身的接口,使得第三方开发者得以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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