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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无密码克隆卡是指刷卡中无需输入密码即可交易的伪银行卡。无密码克隆卡盗刷索赔民事案件中,持卡人和发卡行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义务主要是有效保护银行卡信息并保障银行卡具备安全防伪功能,持卡人义务主要是妥善保管和安全用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持卡人、发卡行应当对其主张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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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银行方责任,并不会造成权责失衡,也不会严重损害银行方的利益近来,银行业频现用户银行卡被他人伪造信息并取走存款的事件,其中引发的多起诉讼,令公众对于伪卡交易中的银行担责问题广为关注。1月初,一位无锡市民又因银行卡信息被盗取,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卡内近两万元存款被取走,用户因此将发卡行诉至法院,目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所谓伪卡交易案件是指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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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有一网友在微博上称一张没用过的银行卡丢了,到银行销卡时,却被告知销卡须到开户行重新办理开卡业务后才能销户。微博一发即引来了网友的围观和评论,网友反映银行卡办理后没有得到实际使用不但不会自动销户,而且还会产生一些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服务费用,甚至还有可能使银行卡产生欠费。这些办理后没有得到实际使用或者长期没有使用的银行卡被称为"睡眠卡"。所谓的"睡眠卡"一般意义上是指存款余额比较低(一般在10元以下)且有长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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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克隆卡”等银行卡欺诈案件中,美国适用“50美元规则”对消费者责任进行限制,尽管有一定合理性但仍存在缺陷。我国没有统一“克隆卡”纠纷案件的责任分配方式。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不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因此商业银行没有动力改进银行卡技术提高交易安全。在“王永胜诉中国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将资金损失责任交由发卡行承担。但是,仍应从立法层面尽快明确银行和持卡人的责任分配,建立消费者责任保护限制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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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身份证,它的效力并未随着身份证的补办而消失,反而成为不法人员谋生的手段。一些不法之徒通过网络收集丢失、被盗的身份证,招收线下职员办理银行卡。然后,这些被成功办理的银行卡账号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诈骗短信里,成为犯罪平台。从收卡到办卡,再到诈骗,俨然成为一条环环相扣的黑色地下卡链。张勇就是这个黑色链条中的一位“卡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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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已经进入了"卡时代"。使用银行卡存取款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从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上看,出现卡内存款丢失问题,主要就是由于犯罪分子利用了持卡人的银行卡密码,因为银行卡的密码如同钥匙,没有钥匙开不了锁,同样,没有密码,即使有银行卡也取不出钱来。而在能够得知银行卡密码的人群中,被忽视的往往是持卡人的好友。为此,请你务必不要向好友泄露银行卡密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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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银行卡盗刷纠纷的法律处理,在迄今为止的司法实践中基本是沿着合同法思路展开。这种惯常思路固然能够给当事人以法律安抚而致银行卡应用实践以法律秩序,但实际上是以耗损效率和弱化公正为代价的。银行卡是代表持卡人财产权利的资格证券,因其使用中权利人识别机制的特点,相关义务人的识别义务、归责模式及免责事由均有本属规则,并非通常合同法规则所能涵盖,如银行卡上的证券关系与据以形成的合同关系相分离,对卡权利人的识别义务与卡的占有状态及持卡人的过错无关等。因此在处理银行卡盗刷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握银行卡作为权利凭证的法律性质及应用规则,以此作为伪卡盗刷与网络盗刷的本质区别,并由此展开银行卡盗刷案件的情形类别设定及相应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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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了“卡时代”。使用银行卡(又称信用卡)存取款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从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上看,出现卡内存款丢失问题,主要就是由于犯罪分子利用了持卡人的银行卡密码。鉴于能够得知银行卡密码的,往往是持卡人的好友。为此,请你务必不要向好友泄露银行卡密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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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A(江西省M县人)经王某介绍,在明知陈某(另案处理)从事"六合彩"犯罪的情况下,仍用自己的身份证在福建省X市某银行开户办卡,并将办好的银行卡交给陈某从事"六合彩"犯罪之用,同时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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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9):42-45
【裁判摘要】 行为人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租用人更改银行卡密码后,因使用不慎,银行卡被ATM机吞掉。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租用人请求其帮助取卡之机,在租用人掌握密码并实际占有、控制银行卡内存款的情况下,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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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信息的飞速发展,银行卡得以广泛应用。银行卡的使用确实给人们带来了便捷,但不时出现的"克隆银行卡"案件则令人忧心。不法分子将他人的银行卡非法复制并盗用,随之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让人深思。然而在各地的案件中对于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案件在责任认定、责任承担主体、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利益分配上均有争议,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各不相同,在法律制度和理论层面上也没有统一一致的意见,所以笔者拟对这类案件的民事责任方面做些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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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李某某于2021年12月网上结识陌生好友“伯伯”(未到案),在“伯伯”让其介绍他人办理银行卡给朋友“跑分”使用并承诺支付相应报酬后,遂联系自己的微信好友张某某办理银行卡,张某某同意办卡并在办卡时签署了《银行卡使用风险提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中旬将自己名下具有网络支付功能的中国银行卡、天津银行卡等4张银行卡出售给李某某,并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上述银行卡随后被李某某转交给“伯伯”并被他人用于收转资金,自2022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入账资金流水合计人民币241万余元,其中包含已报案电信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等被骗钱款合计人民币187990.69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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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居民的日常生活已经跟卡息息相关,银行卡、社保卡、公交卡、门禁卡,尤其是门禁卡,已经成为业主进出小区、停车场的重要工具。继去年末今年年初出现的MIFARE破解门之后,门禁卡使用安全已然成为了众多用户关注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