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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规范、完善立法基础工作重庆直辖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确立了“加快立法步伐,打好立法基础,提高立法质量,适应直辖后形势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的立法工作指导思想,换届后又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立、改、废并重”的工作思路,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截至2006年7月,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和批准法规案、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254件,其中法规案181件(含有关法规性问题的决定、决议),修正(修订)案65件,废止案6件,批准单行条例2件,基本涵盖了该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教等各个领域。目前,现行有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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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是地方立法机关依照地方立法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197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特别是随着立法法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贯彻实施,自治区地方立法步伐加快,立法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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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部崛起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中部发展更需要法治的规范保障促进的职能作用。在中部崛起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的作用是各方面都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旨在对中部六省地方立法实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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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地方立法的统一审议机制问题立法程序中的统一审议,是由人大特定的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重要工作机制。所谓统一审议,是指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后,交由特定的机构(在全国人大是法律委员会,在地方人大是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初审意见,结合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性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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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民生问题越来越为我们党和各级政府所关注。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是我们党就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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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地方立法实际对不抵触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地方特色,这是地方立法工作者的共识。地方特色主要指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能够反映地方的特点,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但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前提是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较大市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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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个法律体系,尤其是如何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是我们从事地方立法工作的同志需要认真思考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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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原则,也称不抵触原则,是指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确立和遵循这个原则是法律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是地方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工作所要把握的“底线”。笔者认为,地方立法把握和坚持合法性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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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地方特色,就是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需要规定什么就规定什么,使地方性法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对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一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永恒的话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一段时间重点研究的课题。所谓地方特色,就是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需要规定什么就规定什么,使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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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建设中,地方立法大有可为。地方立法为全面深化改革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用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统领立法工作,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中央及自治区党委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将地方立法决策与自治区党委改革决策、中心工作部署、民生重大工程紧密联系起来,及时把改革开放的成熟经验以法规的形式巩固下来,确保地方立法对自治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起到规范和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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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2012年度立法工作会议暨新形势下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培训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出席开班式并致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作主题讲话。吴汉民副主任结合上海立法工作实际,着重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处理好的八个关系。全文共九千余字,本刊分两期刊发,现刊发讲话的前半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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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这一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最先提出的“九字”三原则,道出了地方立法的精髓。不少地方虽对此有不同的表述,但这三原则依然是其核心内容。“不抵触”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的关系,在不抵触的基础上做到有特色,是搞好地方立法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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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地方环境立法是指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规章的活动。狭义的地方环境立法仅指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环境法规的活动。本文仅从狭义上就地方环境立法这一概念展开讨论。从立法层级体制上,地方环境立法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地方立法的一般原则,具有地方立法的特质。从法律体系分类上,地方环境立法又属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环境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般特征。一、当前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一)能够体现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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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文新 《新疆人大(汉文)》2011,(1)
地方立法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遵循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围绕本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