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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状、罪名的定义与分类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对罪状、罪名的定义与分类提出了新的见解。认为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所描述的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根据描述方式的不同 ,可以将罪状分为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根据描述方式的单复 ,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罪名是指高度概括类犯罪、亚类犯罪或者具体犯罪本质特征、对类犯罪、亚类犯罪或者具体犯罪的称谓。根据罪名所包含的内容的范围的大小 ,可分为类罪名、亚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根据罪名的法律效力 ,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具体罪名 ;根据所包含的犯罪行为的单复 ,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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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构成与罪名确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罪名的表述方式和罪名的内涵罪名分为类罪名和个罪名。在我国刑法中,类罪名是指刑法分则以章、节标题规定的罪名,下辖若干个罪名;个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性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名称,为罪名的最低层次,亦称为具体罪名。现代各国刑法对具体罪名的立法,大体有三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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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叙明罪状,是指罪刑式法条超出罪名的概括而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予以较为详细的描述.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约有60%的罪刑式法条规定有叙明罪状.这些叙明罪状均以犯罪行为为中心,然后再有选择性地描述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犯罪构成要件.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138条、143条、159条和第136条所规定的罪状.上述四个刑法分则条文采取了“刑事禁令+罪状+法定刑”的结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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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刊登了赵秉志、余欣喜的《我国海峡两岸刑法典分则的比较研究》一文,文中认为“台湾刑法分则条文前均冠以明确的罪名”,而且认为“对台湾刑法典分则中载明罪名的立法方式,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事实上,台湾刑法典在制定和颁布时在分则条文前并没有标明罪名。我们经常在一些“六法全书”(并非所有的“六法全书”)上看到的刑法分则条文前所标明的罪名并非立法者所为,而是“六法全书”的编纂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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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某种具体犯罪最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各国刑法确定罪名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明示式,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使罪名法定化。二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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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施行以来,实践证明它的体系、内容和绝大多数条文都是严谨合理,并且切实可行的。但是,由于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势必给刑法提出一些新的问题。就我国刑法分则中专为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而设立的第三章而言,从目前情况看,我认为原来所规定的那些罪名已经显然不够用,需要增设一些新的罪名;即使对已设的某些罪名和罪状来说,有的也要作必要的修改。本文仅就刑法分则第三章中的破坏集体生产罪这一条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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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发展轨迹可分为3个阶段,相对于网络犯罪的代际演变,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较为滞后。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体系在信息时代要适用于网络空间,需要特别关注多发犯罪条文表述中的"关键词"并结合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演变这一时代背景作扩大解释。从整体上讲,解释关键词的重点要从关注"技术性"关键词向关注"规范性"关键词转变。未来的解释需要充分利用3种解释机制,同时要敢于拓展解释的领域和视野,通过扩大解释我国刑法分则章节名称中的"关键词"、罪名体系中的"通用词"等非条文性关键词的含义,充分增强我国刑法在信息时代的生命力和适用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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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科学表述在学术上给犯罪下定义时,把我国刑法第10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和刑法分则具体罪状的数量因素概括进去,才能准确体现立法原义。据此,我国刑法中犯罪的科学概念应当是:犯罪是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应予刑罚制裁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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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绑架罪看结合犯的刑事责任年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而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1.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的结合。所谓独立的具体犯罪,是指数个行为均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不同的犯罪。2.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3.数罪的结合基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至于规定的方式,可以是明文规定,即明示的结合犯,也可以是默示的结合犯。 对于结合犯,应当按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刑法总则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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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界,确定罪数之标准众说纷坛。概括起来有行为说、结果说、法益说、因果关系说、罪过个数说、折衷说、构成要件说等等。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即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具体应参照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的规定。分则条文规定罪名的方式一般采用一条文一罪名,此外还规定了个别排列式罪名(即一个刑法分则条文同时规定了几个罪名,这几个罪之间无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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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行为,在理论上统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一方面是对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正,另一方面又是对该种犯罪从宽裁量刑罚的情节。鉴于我国刑法只在总则中对其作出规定而分则条文尚未涉及,究竟什么犯罪处罚未完成形态?什么犯罪不处罚?现行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这就给司法实践中留下了较大的价值取向空间。是否对所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回答当然是否定的。那么,对一些犯罪处罚未完成形态而对另一些犯罪不处罚,其价值取向理由何在呢?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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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即是犯罪名称,是刑法对具体犯罪本质和主要特征的高度描述。在我国,罪名仅为犯罪名称,而非解释和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据,刑法条文中也没有具体规定罪名,而是以两最高院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罪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