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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出台后,如何寻找人大监督司法的契合点,这是人大工作者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对人大司法监督权的重新审视,提出一套人大对司法的类案监督制度,这套制度既不同于个案监督,也不同于工作评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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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司法监督权是人大内司委的一项重要职能。随着扩大民主,实行司法公开,人民群众对司法监督的期望值很高,要求人大加大司法监督的愿望很强烈。人大内司委的司法监督,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从过去“个案监督”的模式中解脱出来,改变与《监督法》精神不符的一些做法。按照《监督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开展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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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大司法监督是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应有职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促使人民群众更好感受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当前人大司法监督一直仅仅定位于总体监督、原则性监督,工作力度和深度不够,监督效果不明显,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律法规对人大司法监督权的具体落实缺乏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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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 《新疆人大(汉文)》2005,(11)
地方人大在对法律的监督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法定的管理操作程序和制约机制,使得人大常委会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达不到预期效果,尤其是人大在对个案监督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了当务之急。一、人大在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当前,个案监督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对解决司法不公、遏制司法腐败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人大常委会受理老百姓申诉、控告案件后,为了谋求监督力度和监督成效,有可能使人大常委会成了案件的最终裁判机关,不自觉地行使了司法裁判权, 因此第一个问题就是,真正的审判机关反而演变为按照人大决定的处理意见作出最终裁判的附属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分割了司法权力,削弱了司法独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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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大内务司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大内务司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郑州市金水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证明,人大内务司法监督应奏好科学选题、组织视察、跟踪问效"三步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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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应不应该进行个案监督,这在法律中是找不到明确答案的。从法律规定来看,司法权是由人大授予的,人大对司法有监督权。从这来看,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在法理上是说得通的。但我认为,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从宪政意义上讲是不能接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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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这对人大充分行使司法监督职能、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好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关键是处理好六个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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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赋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一府两院”的监督权,而司法监督则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制定通过了《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以规范个案监督工作。2000年6月.官渡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设立监审团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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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其职权通常被概括为四个方面 ,即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其中 ,监督权是其他权力得以实现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加强和完善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检查是实现司法正义、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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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大监督重要形式之一的个案监督,是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其监督职责的常用方法。个案监督以现场听审监督、疑案质询监督、司法备案跟踪监督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对检、法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实践中,某些人思想上对个案监督仍存在着模糊认识:一是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个案监督权涉及到具体案件,会影响检、法两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二是认为人大个案监督应当直接参与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办理,若不直接处理案件,实施监督就会成为空谈。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有偏颇之处:首先,人大的个案监督并不与检、法两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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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强人大监督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人大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目前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不力的事实也无庸讳言。最有力的监督应该是权力对权力的监督,无权力的监督不仅是软弱的也是无效的。为此,必须保证人大实权,维护其监督权的权威性,重点解决制约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外部因素,并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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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的监督权与人大监督权的区别第一,二者的监督对象不同。公民行使的监督权,监督对象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即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第二,二者的监督方式不同。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合法渠道有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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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有效地行使人大监督权,是各级人大常委需要认真对待的。为此,我认为需要把握好几个辩证关系。1.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有效地行使人大监督职权,一是要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敢用监督权;二是要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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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民法院作为由人大产生的国家审判机关,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切实把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以实际行动配合人大的各项监督工作。——摆正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正确认识人大的监督权。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在这个问题上,有人认为,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神圣职责,与人大支持"一府两院"是两码事。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曲解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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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 ,监督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2 0年来 ,监督工作不断成熟 ,监督制度不断完善 ,监督渠道不断扩展 ,监督效果不断增强 ,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稳步前进 ,成绩是显著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中 ,监督权的行使仍是一个薄弱环节 ,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第一 ,对人大监督的认识还没有真正到位。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 2 0年来 ,人们对人大监督的认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