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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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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害人承诺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刘守芬  陈新旺 《法学论坛》2003,18(5):13-19,32
从法谚“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演化出了被害人承诺问题。从我国刑事法理论研究的现状来看 ,对被害人承诺的研究是不充分的 ,盖因在《刑法》中并未明文规定被害人之承诺。但是研究被害人承诺 ,知晓被害人承诺的刑事法依据、被害人承诺的构成 ,对于正确理解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以及讨论现实中的治疗行为、安乐死等问题会起到帮助作用。  相似文献   

2.
在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承诺都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对被害人承诺之特殊形式——推定承诺进行阐述,主要明确推定承诺存在的要件。基于推定承诺的行为并没有得到被害人现实的承诺,则其成立必然受到严格的限制。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成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  相似文献   

3.
被害人承诺作为排除行为犯罪性的正当化事由已得到大多数刑法学者的认同。各国刑法通说认为,对被害人的法益有处分权是承诺得以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财产、名誉、秘密、自由等是个人承诺的权益范围,而身体和生命等方面的权益不能承诺。因此,学界以及社会各界针对安乐死问题展开了广泛的争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支持与反对的意见相持不下。本文从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视角对安乐死问题做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4.
刑法中有关被害人承诺的理论,一直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法说汇纂》第47卷中写下的一句话:“以被害人的意志所发生的东西,不是不法的”(Nulla iniuria est,quae in volentem fiat)。后来又演变为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法律格言,直译为“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对知情者且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幺,对被害人不产生侵害的问题。换言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那么,该行为不违法。  相似文献   

5.
被害人承诺理论是来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之理论,即行为人意欲侵害某种法益时,如果这种侵害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是被害人所追求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对被害人的侵害。现在的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可以支配之权益进行处置或侵害。[1]许多国家已将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在刑法中加以规定,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对其进行学术性研究。文章将通过外国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规定来简要分析一下被害人承诺是什么。  相似文献   

6.
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学说汇纂》第47卷中写到:"以被害人意志所产生的,不是不法。"这就是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启始,这句法谚再后来被总结为"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经典刑法名言。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着被害人承诺的现象。受害人的承诺对于行为人责任承担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减少行为人行为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在各国刑法理论当中,一般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被当作违法阻却事由,由于少数国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承诺,所以把它当作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对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来说,并没有确定的被害人承诺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是在理论上作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经受害人承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健全。  相似文献   

7.
李金森 《法制与社会》2011,(6):81-83,128
目前,各国刑法学界普遍重视对被害人承诺的研究,甚至写进刑法典里,但对被害人关于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承诺仍然保持着谨慎的态度。从我国刑事法理论研究的现状来看,虽然理论上也把被害人承诺列入其中,作为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外的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但总体上看,由于现行刑法典对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性质和法律效果均没有作出规定,对被害人承诺的研究是不充分的。因此,基于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各自合法权益的需要,研究被害人承诺的性质、法理基础及构成要件,对于正确理解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及被害人承诺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被害人承诺探究——民权刑法视域中的利益衡量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肖敏 《政治与法律》2007,(4):119-124
刑法意义的被害人承诺是构建于以民权刑法为基石的利益衡量说之上的。被害人承诺是适格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可支配权益范围内于适宜之时间所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害人承诺具有阻却违法性之刑法效果,而被害人承诺过当可减少行为违法性。  相似文献   

9.
王坚清 《法制与社会》2011,(15):254-256
被害人承诺是一种合法化事由,虽然我国刑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实际确立了被害人承诺阻却行为违法性的规则。理论上,被害人承诺要求被害人主观必须具有做出承诺的自愿性,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种较为特殊的被害人承诺,即被害人基于一种法益被侵害的恐惧,而"自愿"作出的对另一种法益的被害人承诺。本文通过对三个虚构案例的分析,着重对这种非完全自愿下的被害人承诺进行初步的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0.
被害人承诺基本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敏 《政法学刊》2007,24(3):15-19
刑法意义的被害人承诺是构建于利益衡量说基石之上的。其成立需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以及时间要件。被害人承诺具有阻却违法性之刑法效果,而被害人承诺过当可减少行为违法性。  相似文献   

11.
在刑法理论上被害人承诺是一个超法规的排除犯罪事由,在法律实务中,经被害人承诺实施的行为有多种法律效果,犯罪性的排除不是必然结论。本文论述了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分析了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各种法律效果,对其排除犯罪性的理论根据进行了阐述,重点讨论了排除犯罪性的条件,希望能够对刑事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在刑法理论上被害人承诺是一个超法规的排除犯罪事由,在法律实务中,经被害人承诺实施的行为有多种法律效果,犯罪性的排除不是必然结论。本文论述了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分析了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各种法律效果,对其排除犯罪性的理论根据进行了阐述,重点讨论了排除犯罪性的条件,希望能够对刑事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定位与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正当行为仅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形,立法者并未将被害人承诺列入其中,所以,被害人承诺在理论上被视为是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经由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排除犯罪的理论基础在于被害人的自由决定权和刑法的谦抑性。当然,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均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法益、时间和目的等要件的承诺才可以排除其社会危害性而不被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总则未对被害人承诺作出规定,司法适用中对于涉及被害人承诺案件的认定,需要根据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与各国立法比较及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作出分析。"事后承诺的概念在刑法理论中一直被仅仅理解成"事后宽恕",过于限缩了"事后承诺"的涵义,有"名不副实"之嫌,应当对"事后承诺"之内涵与外延作出重新审视与修正。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中有关被害人承诺的理论,一直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法说汇纂》第47卷中写下的一句话:“以被害人的意志所发生的东西,不是不法的”(Nulla iniuria est,quae in volentem fiat)。后来又演变为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法律格言,直译为“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对  相似文献   

16.
谢望原 《法学家》2012,(2):56-65,177,178
本文从刑法上承诺之正当化根据入手,重点研究了中国刑法理论以及刑事审判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理解和处理案件的基本立场。承诺之正当化的根据乃是意思自治;在中国,被害人承诺是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的同意是无效承诺;重型精神病人无论是同意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还是同意他人拿走自己的财物等,其"同意"都不能排除相对行为人的强奸或盗窃等行为的犯罪性。中国刑法学一般将基于认识错误的承诺分为"事实错误"与"动机错误"两类。事实错误不能排除相对行为人之行为的犯罪性,动机错误则可以排除相对行为人之行为的犯罪性。  相似文献   

17.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黎宏 《法学研究》2007,29(1):84-104
被害人承诺,是现代社会广泛认可、但我国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其法理基础是,刑法以保护个人利益为首要任务,被害人自愿放弃的利益不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被害人承诺的适用范围,应是除了侵害生命之外的一切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必须从体现被害人的真实意思的角度来考虑;被害人只有在有关法益处分的决定上具有错误的场合,其承诺才无效;推定承诺,兼具被害人的现实承诺和紧急避险的特征,其适用要受到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18.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陈旭文 《河北法学》2004,22(1):26-29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在当代的医疗水平下,可以认为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审判时,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只能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危及公共安全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则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9.
被害人承诺属于构成要件阻却事由。其原因在于,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保护法益,法益并非仅指特定行为对象或客体在客观上的完整和存续的状态,而是也包含了权利人依其自身意愿,自主地对其所享有的法益客体进行支配和使用的自由。当权利人通过有效的承诺允许行为人对相应的法益客体进行损害时,行为人的行为就只是权利人对于自身法益进行支配和使用的外在表现,其并不违反权利人的自主意志,从而欠缺法益侵害性。因此,在刑法教义学上,应当认定被害人承诺导致行为人的行为不能造成对法益的紧迫危险,不能再被视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20.
被害人行为是笔者最初在研究被害人过错后,通过理性思辨提出的一个崭新概念;通过刑法视野中被害人行为的境外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被害人行为的规定还有待于立法完善。借鉴国外立法,条件成熟时,对于被害人的同意行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被害人的和解行为等,我国刑法应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告诉行为,在确定告诉才处理案件时应该确立一个清晰明确的标准。将被害人行为纳入刑法学研究视野后,应当进行刑法学理论的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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