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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给付行政时代的到来,公民在享受无处不在的公物给我们提供的便利的同时,公物致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由于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将公物致害排除出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导致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本文在分析公物致害纳入行政诉讼获得国家赔偿的背景即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公物致害纳入国家赔偿提出了立法上的设想,为公物利用人提供充分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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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观念有所偏向的市场经济背景下,为政府与公民的公物观念引向并使之改变,本文从中外公物观念演进的路径中探求公物在行政法方面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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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服务行政与给付行政时代的到来,国家设置公物以达到执行生存照顾的任务。同时公物的设置与管理存在瑕疵会导致公物的使用者、参加者或者第三人的人身、生命、财产受到损害,这种致害赔偿应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针对不同的受害者应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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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利用权是相对一般利用者利用公物的权利而言的,它是公物附近居民基于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而依法享有的可以超出一般利用范围和程度而利用公物的权利。此项权利只在合理利用的范围内才存在,其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公物类型、当地利用习惯、依赖利用的范围、增强利用的必要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后予以确定。鉴于现行法律基本没有规范增强利用权,国家应在相关立法中确认公物利用习惯是公物法的渊源,在公物立法上确认增强利用权并给予特别保护,尤其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与救济途径,如授权地方政府代表公物附近居民主张增强利用权的资格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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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是服务于行政活动或者供公众无需许可或根据特定的许可使用的物。现阶段我国公物数量可观,但分配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大量不公平的现象存在。因此国家尽快完善相关的公物法规就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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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商标俗称的案件中,“主动使用标准”与“客观联系规则”既存在固有缺陷,也未能明确“公众使用”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为此,首要问题是明确“公众使用”与“商标使用”不具有同一性,“公众使用”不能类推适用“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则。如何处理商标俗称则是有关“公众使用”法律效果的问题,具体可以采用类型化分析的途径。在权利创设层面,“公众使用+原商标权人(延伸)注册/主动使用=创设权利”;在权利维持层面,“公众使用”不能作为原商标权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原商标的抗辩理由;在权利保护层面,商标俗称是原商标的近似商标,其他经营者不能注册或使用商标俗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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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的范围——兼论不宜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财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物不同于“事实上的公物”。公物与国有财产不同 ,国有财产既包括国有的公物 ,也包括国有的私物。公物不限于公有财产中的公物 ,也包括私人所有的公物。公物的范围是随着财产概念的扩展而在传统公物即有体物的基础上逐步扩张的。一切具有公物本质特征的无体物、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都可以是公物。财政收入也应属于广义上的公物。国有公物属于绝对不能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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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标准--美国判例的发展演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符合公共利益是公用征收的前提,而公共利益又是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美国的判例中,关于如何判断公共利益大致可以分为严格解释阶段、宽严标准并存阶段以及宽泛解释的阶段。现在法院的主流判决基本上对公共利益还是采取宽泛的标准来理解。本文主要介绍了美国公用征收判例中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的历史演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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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广播管制中的公共利益标准 总被引:7,自引:1,他引:7
在美国广播管制史上 ,公共利益标准是左右广播业准入管制和公共政策形成过程的核心概念。事实上 ,公共利益标准是实行管制的授权标准 ,蕴涵着对政策决定过程中相互竞争的诸价值和利益的衡量 ,有相当的弹性和延展性 ;在司法和管制实践中 ,则要结合具体情境 ,将形式上的公共利益标准转化为具有实质内容的方案 ,实现对裁量权的导控。在我国许可制度改革、放松管制以及公用事业民营化实践的背景下 ,如何发展出可操作的许可标准和精巧的利益衡量技术 ,保障“公共利益”不因民营化进程而侵蚀和消解 ,是需要认真对待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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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公众参与模式之选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众参与作为一种直接的民意表达方式,可以提供类似议会立法一样的民主形式和内容,因而成为补充裁量基准正当性基础的首选方案。但是,基于裁量基准行政自制属性和行政成本的考量,它仍然不宜作为一项强制性义务强加给行政机关,而应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以裁量基准的"质量要求"和"可接受性要求"为基本参考因素,比对相对人与自己的预期目标是否一致,根据其特殊性及实际情形,在"改良的自主管理决策"、"分散式的公众协商"、"整体式的公众协商"、"公共决策或共同决定"四种程度不同的公众参与模式中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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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7,(2)
在行政法理论和司法审查中,辨别行政协议(行政合同)的通用标准是一个具有综合性质的要件标准,其在针对具体问题时并非得心应手。只能以一案一议的方式,建立具体合同关系法律属性的判断。在行政私法契约中,并未发生公权力的作用;在行政主体隐身的合同关系中,公权力恰恰可能发挥了作用。删繁就简,可将公权力的作用作为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区别的核心标准,它是二者之间最小的公倍数。契约合意则是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最大的公约数。英美法上的政府合同并不区分公法与私法,并未影响其法治发达现状。中国正在兴起的公私合作行政中,逐渐使用了政府合同概念。与政府合同理念相契合,从难而易,在立法和司法政策上,可以考虑将含有公共权力、公共任务目的、公共财物等因素之一的合同形态,纳入行政诉讼解纷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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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公益诉讼优化完善的新方向作为中国独特的“府院互动式”社会治理模式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①与普通行政诉讼抑或行政私益诉讼相比,具有诸多特殊性。其一,主体唯一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合法主体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维护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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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的本体是诗,其精神方式是诗学.诗渗透、积淀在礼的各个环节,并暗暗地决定了礼的存在方式和礼的历史命运.而当诗变成了《诗》,"诗学"变成了"诗教"时,"礼"也变成了"礼教",礼的诗性特征逐渐消失.在礼的诗化进程中,《诗》也逐渐政治、伦理化.用诗与用《诗》的礼典意义贯穿于"礼"的诗化和"诗"的礼乐化双向互动演变的整个过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