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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程序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之一。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模式却颇遭诟病,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的相关制度也存在缺陷,所以,需要进行制度重构:一是应坚持平等公正、成本合理化、有效化解矛盾与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争议处理价值取向;二是处理个人争议与集体争议、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侵权争议与合同争议应适用不同方式;三是取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坚持"三方原则",转移调解重心,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调解制度;四是淡化劳动争议仲裁的行政属性以增强民间性,简化仲裁程序以提高争议处理效率,裁审实现分离,正确发挥仲裁功能;五是改造劳动争议审判组织及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机制,合理确定劳动争议诉讼的主管范围,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相似文献   

2.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程序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之一。但我国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剁度存在不少缺陷,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基本立足于我国实际,在一些制度设计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主要表现为:立法价值取向更加务实;劳动争议调解主体多元化;争议处理时限缩短,提高了争议处理效率;仲裁组织的建拘趋于合理化;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进行了重欠完善;确立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终局制;确立了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有限监督等,从而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产生了新的变化。  相似文献   

3.
我国劳动争议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存在三方面的问题: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诉讼管辖不明确。可以通过确立处理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明确管辖权措施来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4.
WTO体制下的报复权在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对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制裁和报复提供了具体明确的管制规则.但是,该协议在谁来判断败诉一方是否遵守争端解决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或建议、报复权什么时候产生这两个关键地方规定的不十分明确.实践中,各成员方在执行过程中针对这两个问题产生了许多争议.产生这些争议的原因乃<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不完善所致.在目前尚未修改该协议部分条款的情况下,解决这些争议的最好办法是争端各方协商,针对具体案件,在程序上做出合理且为双方都能接受的安排.  相似文献   

5.
有关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使用费的决定及收取的关键不在于具体金额多寡,而在于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我国目前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使用费决定机制忽视使用人知情参与权,而著作权主管机关审查又仅流于形式,而且有关许可使用费争议在当前法律机制下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由于版权的私权本质,有关版权许可费决定机制应当回归市场本位,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人自由磋商,同时为了制衡集体管理组织滥用优势地位的可能性,应当采取由主管机关设立专门的争议解决机制来处理双方之间的争议。  相似文献   

6.
处理劳动争议条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重要内容和方式之一,是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作出判决的专门活动。近几年来,由于劳动争议条件的逐年上升,案情也较复杂,而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又尚未健全,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的  相似文献   

7.
新刑诉法首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前召集控辩双方听取有关程序问题的意见,这被学界认为是针对程序性争议的庭前听证程序的雏形。庭前听证程序的性质与庭审程序具有相似性,但因裁判对象不同也有其独有的特征。英美及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均建立了针对重大程序性争议的庭前听证程序。我国现阶段由法官在庭审阶段行政化处理程序性争议,这一方式所存在的缺陷也催生了新刑诉法庭前听证程序的初步确立,但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完善。  相似文献   

8.
关于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之"法"的界定,理论上有实体专属和包含程序的两种争议。立足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的宏观机能,程序法定、程序权利是其机能实现的基本路径和重要内容;立足于该原则作为定罪处刑依据的微观作用,无论是事实根据还是法律层面,刑事程序法都是罪刑法定原则所必然涵盖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积极层面的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意味所有刑事实体法规定是犯罪行为的都应当定罪处刑,刑事程序法恰恰具有"出罪"功能,刑事不诉、刑事和解具备刑事实体法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公证作为一种效力较高的证据形式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青睐,而因公证文书引发的争议也呈现上升趋势。我国对如何处理公证争议出台了一些法律和办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具体实施起来却不尽如人意,需要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以期达到快速有效处理公证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10.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我国现行的政治、司法体制和目前刑事赔偿程序复议制存在的痼疾 ,我国刑事赔偿程序应改为诉讼模式。取消目前的刑事赔偿确认程序 ,由赔偿义务机关对刑事赔偿争议先行处理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决定不服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相似文献   

11.
群体劳动争议因其争议主体的集体性和组织性、争议内容的多元性和争议手段的集体对抗性而内在地需要工会作为劳方代表参与争议解决。然而,在行政主导的争议处理机制下,忽视了规范化的制度建设,工会的角色定位不明晰,再加上工会自身存在较大缺陷,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与群体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不衔接,造成了工会难以参与群体劳动争议处理的困境。因此,需要完善相关制度,确立三方机制的处理方式,明确工会在群体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法律地位,制定工会参与的具体形式、条件和程序,克服工会自身缺陷,构建群体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与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对接制度。  相似文献   

12.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是社会化大生产及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必须。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由于劳动仲裁程序与劳动诉讼程序的差异,使得审判实务中存在着许多衔接上的边缘问题需要澄清。本文对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和中止、中断问题,对是否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的问题,对原仲裁裁决的生效、不生效、部分生效问题,对增加、减少仲裁请求、反诉及二审诉请问题,对提交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等两种程序衔接中的问题进行了一些辨析,以期能为审判实践积累一些经验或为立法机关立法时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3.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间时有对抗时有合作,争讼性与非争讼性交替出现,法院应分别适用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处理不同阶段的破产事务.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且发生争议的事项,应以诉讼法理为主导设计相应的处理程序,以增强破产案件处理的正当性;所涉事项并无争议,或不涉及当事人实质性利益的,则应以非讼程序为主导,以达到经济、迅速地处理破产案件的目的.这种诉讼性与非讼性交替出现表现了破产程序的复合型程序性质.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错案追究制度自实行以来,其运用的合理性以及有效性一直饱受争议。从侦查机关的视角考察,错案追责情况主要存在纠正程序不具体、追责程序透明度不高等相关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考虑,从内部制度与外部监督入手考虑设立独立的错案追究机关来进行解决是可行的,同时可从细化错案责任追究的相关程序、明晰实体责任性质的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建立追责程序相关信息发布机制等方面来完善刑事错案追究制度。  相似文献   

15.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问题及其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即“其他规范性文件” ,存在概念、名称、制定主体资格、制定程序等的不规范。在国家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没有出台以前 ,最便捷、最有效的办法是对现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修改 ,尽早明确和统一其他规范性文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表现形式、行文规则和制定程序。  相似文献   

16.
高永东 《工会论坛》2005,11(5):30-30
工会在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要遵循及时化解矛盾、准确掌握事实根据等原则,采取个别协商调解、集体协商调解处理等办法。  相似文献   

17.
政策看台     
《人事天地》2007,(1):59-60
人事部明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陕西建立毕业生基层就业导向机制;江西出台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江苏省着力完善男女性别平等的就业政策;浙江海盐出台新的教职工聘用办法。  相似文献   

18.
群体性劳动争议具有争议主体人数多、矛盾尖锐、处理困难和社会影响大等特征。针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可选择适用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两种程序。但是,共同诉讼适用范围有局限,代表人诉讼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也很少适用。为解决当前我国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机制的适用困境,建议一方面改进和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另一方面引入团体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9.
德日非讼程序审理对象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讼程序审理对象相当广泛,既包括无争议的非讼事件,也包括存在争议的真正诉讼事件。这些事件多以公益性强、继续性事实或法律关系、法官裁量性、需迅速处理、具有形成作用为主要特点。就审理界限而言,德、日最终虽然都接受了形式界限说,将其委诸于立法者的政策,但受各国整体法制环境影响具体表现并不相同。我国民事程序法应注重非讼程序多重功能的发挥,如此既能避免诸多事件转化为纠纷后再以诉讼程序解决,又能解决大量不适应诉讼程序解决的争议。  相似文献   

20.
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家事案件因其高度人身属性而不同于普通民事争议,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既具有终身性又可变的两面性,彼此利益既统一又分离;双方的自由合意和处分权受到较大限制。为更好地适应家事争议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要,应对家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促进家事争议处理质量的提高,我国宜借鉴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司法改革经验,制定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在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乃至家庭法院,配备擅长于调处家事纠纷的法官及专职辅助人员,尽快构建家事审判制度。宜把司法裁判定位为解决家事争议的最后手段;鼓励当事人利用和解等多元化途径解决家事争议,化解家庭矛盾和冲突,提高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综合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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