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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2011年6月26日公布施行的《戒毒条例》对促进戒毒工作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它包括建立戒毒保障机制、建立戒毒工作体系、细化戒毒法律责任和明确戒毒法规效力四个方面,其主要内容在于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四种戒毒措施的执行问题,为每一项戒毒措施都规定了相应的具体制度,从而解决了《禁毒法》的具体理解和...  相似文献   

2.
《戒毒条例》确认与细化了新戒毒体系,规定了戒毒权力配置与戒毒人员权利保障,确立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戒毒康复分别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完善了社区戒毒的执行程序,戒毒措施之间相互衔接,对吸毒人员严密控制。  相似文献   

3.
《禁毒法》中规定了社区戒毒模式,将一直由公安部门行使戒毒职责改为由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参与戒毒工作。这一新思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标志着我国新的戒毒制度的确立。但是,由于《戒毒条例》等配套法规、措施尚未出台,社区戒毒出现了颓势。社区戒毒工作要走出颓势,必须树立正确社区戒毒理念,加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切实解决吸毒人员漏管失控现象,及时更新吸毒人员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强化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4.
禁毒法与我国戒毒体系之重构——风险预估与对策建议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新近通过的禁毒法重构了我国的戒毒体系,在完善我国戒毒体系的同时,构成这一新戒毒体系的三大戒毒措施--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也均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化解风险的基本路径是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宜仅限于吸食新型毒品成瘾的人员;应当明确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具有相对自愿戒毒的优先性,并且建立自愿戒毒向强制隔离戒毒转化机制;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脱离公安和司法行政体系,归属卫生医疗体系,以使其尽可能成为一种特殊的医疗机构.  相似文献   

5.
郁樗 《今日海南》2011,(7):23-23
2011年6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戒毒条例》。《条例》规定,吸毒者主动接受戒毒不予处罚,乡镇、街道将根据需要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支付报酬,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可追究刑责。主动戒毒不处罚,社区帮助戒毒、戒毒劳动付报酬,保护戒毒人员的信息,新的《戒毒条例》近乎是通篇在保护戒毒人员,我们对戒毒人员是不是太过温柔了呢?如此温柔的《戒毒条例》,会不会太没有震慑力了?  相似文献   

6.
2007年12月中国政府颁布的《禁毒法》和2011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戒毒条例》,确立了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工作新模式,以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形成了全面而系统的戒毒措施网。由此,各地方政府纷纷开展人性化的禁毒新探索。  相似文献   

7.
社区戒毒是我国《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它是将吸毒人员放在其生活的社区,由有关的基层组织和机构进行戒毒管理的一种戒毒模式。文章指出,提倡社区戒毒既可以避免强制戒毒"戒而不除"、"归则复吸"的恶性循环,又可在源头上截断毒品的蔓延。同时提出了实行社区戒毒应当注意的问题。进一步阐明了社区戒毒有利于全社会参与戒毒工作,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对有效解决毒品问题的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8.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吸毒人员呈逐年递增趋势.1990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设定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两种羁押戒毒措施.2008年施行的《禁毒法》取消了劳教戒毒,设定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或康复、药物维持治疗5种戒毒措施,形成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回归社会于一体的多元戒毒模式.由于《禁毒法》施行的时间较短,实践中面临缺乏具体操作规程、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专业人才和专门经费不足等挑战.  相似文献   

9.
戒毒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0.
《人民政坛》2011,(10):6-7
据新华网杭州9月6日电,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通过了《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吸毒人员在戒毒期内,不得驾驶机动车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对吸毒人员驾车进行严格管理,这在全国尚属首次。修订后的条例草案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会被注销;被责令在社区戒毒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戒毒期间效力中止,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在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按无证驾驶处罚。  相似文献   

11.
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的戒毒优势主要体现在,能给强戒人员提供了一个无毒环境,同时能采取各种措施帮助他们从生理、心理、意志等方面解除毒瘾。我国的强戒所由于转型期普遍较短,多数民警的执法思维和执法方式都还残留着管理劳教人员的痕迹。在强戒所,"警戒关系"是主导并制约戒治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警戒关系"不和谐,既是场所各类事故发生的导火线,也会严重影响到戒治工作的成效。因此,对转型后的强戒所而言,探索并构建和谐的"警戒关系"十分重要,也十分迫切。  相似文献   

12.
“首要标准”,是科学发展观在监狱工作中的重要体现。开展老年犯康复性劳动,必须服务于“首要标准”,以促进其由经济型向改造型转变,从根本上提高教育改造老年犯的质量。开展老年犯康复性劳动必须坚持“自愿与激励相结合”、“身心健康”和“报酬适当”的原则,在监狱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应当回归改造老年犯的本义,充分发挥矫治老年犯的功能和作用。  相似文献   

13.
作为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新生事物,“人肉搜索”自诞生以来,就长期游离在法律边缘.本文从“人肉搜索”的概念和性质等出发,阐述“人肉搜索”行为对于社会发展的意义,探讨“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现状,以析“人肉搜索”行为存在的弊端.在此基础上,从完善隐私权立法等角度提出对“人肉搜索”行为的民法规制:明确界定“人肉搜索”行为的合法事由与非法事由;完善民法领域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人肉搜索”行为中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入罪,并最终定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刑法在社会管理上的创新。这就使得入罪前有着极大争议的"恶意欠薪"在入罪后成为运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的大胆尝试,也使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为运用刑事手段"一劳永逸"地解决社会问题的大胆探索。在正确理解及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同时,综合多种手段共同解决"欠薪"的社会问题才是真正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5.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既是一本法律史书,亦是一本社会史书。它清晰而明确地论证了法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法不只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制度、道德、伦理和信仰等价值观念,也调整和维护了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中国法律与社会》一书第五章第一节的主题为"神判"。瞿同祖先生引经据典,依据大量个案和判例,以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神判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及其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揭示了中国古代的神判与法律功能的密切联系。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与实施,助推了现代监狱的行刑科学化、法制化和社会化的建设.对我国监狱的惩罚与改造将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但是在肯定《刑法修正案(八)》积极作用的同时,其在“重大立功表现”、“不能少于”、“赦免制度”和“社区矫正”等若干立法方面,也存在着不可忽略的缺陷,祈望刑法的修正能更为完备。  相似文献   

17.
艾滋病、小偷与立法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艾滋小偷”正在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艾滋小偷”对他人的种种不法伤害,是 现阶段一种新的违法行为,造成实际传染后果的应当构成犯罪。“艾滋小偷”不仅犯有盗窃罪,同 时又伴有吸毒、贩毒、嫖娼、敲诈、抢劫等多种犯罪。我国应尽快修改和完善《刑法》、《看守所条 例》、《强制戒毒法》、《传染病防治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早日出台《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便统 一监管和及时惩治各类艾滋病犯罪。  相似文献   

18.
台湾光复后,国民政府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台湾分署成立,负责台湾地区相关的善后救济工作.1945年11月-1947年5月,台湾分署利用联合国提供的各类物资,广泛开展善后救济工作.不过,由于国民政府财政紧张,无法从财政预算中保证各地区善后救济的专项拨款,台湾分署陷入经费紧张的困境.为了解决业务经费问题,台湾分署不得不大量平售善后救济物资,但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驻台人员从赈济立场出发,对分署平售物资提出各种异议,双方产生争执.从台湾分署业务经费的紧张状况、解决途径以及由此衍生的问题,可以看出光复初期台湾善后救济业务开展的艰辛,也为全面评价台湾善后救济分署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相似文献   

19.
谈及类推,刑法学界普遍认可"禁止类推"这一原则。实际上"禁止类推"这一命题过于笼统和模糊,以至于几乎每个国家都有刑法权威学者对该命题持保留态度。刑法适用过程中的"类推"具有两种面相——作为漏洞填补方法的类推适用和作为法律适用基本方法的类推思维,前者应被刑法禁止,而后者却是刑法适用中无法禁止的推理方法。这两种类推之间的区别,实质上就是一种"度"的把握,而将"度"界定为刑法规范目的指导下的犯罪类型更具有操作性。另外,既然刑法中两面性的类比推理足以囊括刑法适用中的全部类推,那么摒弃"类推解释"这一充满争议的概念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20.
李强 《中国发展》2014,(6):23-27
日本很长时间一直没有将外国企业在日本发行股票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畴,对其信息披露也没有特殊的要求,导致到日本上市的境外企业越来越少。为此,日本制定了英文披露制度,证券发行人在向日本发行证券前,应向内阁总理大臣提交有价证券申报书以及相关文件,经审批后方可发行股票。经过两次修改后的《金交法》,对外国企业承认、许可、资格三种说法并存,其繁琐的规制达到的实际效果尚存疑问。但某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一是将股份分割、股份稀释方面信息披露的内容纳入招股说明书之中;二是要求企业在信息披露中注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情况;三是制定英文披露制度,并适时修订《暂行规定》,取消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须有中国股东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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