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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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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9年9月《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五种违章行为之一,发生交通事故,而司机没有违章者,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此次条例一经颁布,便在舆论界掀起轩然大波,时一年有余,但质疑之声不绝于耳,从“强者对弱势群体的侵害“,乃至“侵犯行人通行权“、“漠视生命“等等,相关评论令笔者热血沸腾,然而“热切的心情,冷静的思考“,借助经济学工具对此条例进行剖析,却发现表面上不尽合理的规定背后蕴涵理性的因子。“撞了白撞“之争的法理阐释的实质是在交通事故中对司机的归责原则采取严格责任主  相似文献   

2.
因行人、非机动车方有违反交通规则之过失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是否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回答是机动车方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但仍应承担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行人违章,撞了白撞"之类土政策的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法规.本文拟从民法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立法权属以及生命健康权与道路优先通行权的冲突等方面对"行人违章,撞了白撞"作简要之民法分析.  相似文献   

3.
简万成 《特区法坛》2003,(77):26-27,29
最近,我省多家媒体为配合《海口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行人、非机动车辆违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施行,连续报道《通告》的主要内容以及社会各界对《通告》的反响。有些报道的标题,可谓触目惊心,如《海口晚报》2003年1月30日第一版《违章过马路被撞责任自负》,《海南特区法制报》2003年2月10日第一版《行人:横穿马路“撞了白撞”》,《商旅报》2003年2月27日第一版  相似文献   

4.
“撞了白撞”,终于被叫停,将不得不“刹车”。我们的“血肉之躯”,当被车轮碾得“血肉模糊”时,终于不再仅仅是“血流”和“肉碎”了。新华社6月24日的消息说,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给予特别保护,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撞了白撞”的说法未被采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指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失责任。我们终于看到,在最高立法机关眼里,人的生命和价值被突出了出来。可是,回想前一段时间,不少城市是多么地热衷于“制度创新”呀,…  相似文献   

5.
2002年6月 12日,中央电视台在由白岩松主持的《东方时空·时空连线》中,讨论了深圳市从2002年6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对巳实行了好几年的”撞了白撞”,终于作出了否定性的修改。 现在在我们的许多城市中,特别大中城市中,都还在实施着“撞了白撞”的交通法规,它给许多遭受交通事故的个人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深圳是第一个对这个法规作出反思的城市。 对“撞了白撞”的讨论应该轰轰烈烈地展开,它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交通法规。 20()年4月,上海也实行了此法规,从实施以来,有960人被“撞了白贫’。D — —4%  相似文献   

6.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来分担,这是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一般原则。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章超载或违章载乘,以致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由谁承担?可否简单的按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来分担?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  相似文献   

7.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赔偿责任”的理解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相似文献   

8.
我国处理汽车事故运用的是过失相抵原则,认定汽车方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有过失。汽车方的过失表现为其没有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或特别注意义务。在汽车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不能成立的。  相似文献   

9.
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经过十年砥砺之后终于出台,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撞了白撞”吗?警车拖车收费吗?“特权车”可以横冲直撞吗?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吗?这些现实中争论的问题,都能从这部法律中寻找到答案。●最大亮点是以人为本,“撞了白撞”之说未被采纳1999年8月,东北某市出台了“撞了白撞”的规定,从而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争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否定了这一做法,对行人予以特别的保护。该法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  相似文献   

10.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因汽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上升,目前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于该法规对有关责任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审判实践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做法不一。本文对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有关问题发表些意见。一、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1]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是过失推定责任,认定该责任应当考察以下几个构成条件:  相似文献   

11.
2002年6月12日,中央电视台在由白岩松主持的《东方时空·时空连线》中,讨论了深圳市从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对已实行了好几年的“撞了白撞”,终于作出了否定性的修改。  相似文献   

12.
析垫付责任     
一、前言在民法通则当中未对垫付责任作出规定。然而在一些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中却对其作出了规定,相关民事主体实实在在的将其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受着,这是一个不可辩驳的事实。如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第2款规定…  相似文献   

13.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来,最有争议的莫过于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 该规定引起社会强烈关注表现之一是许多记者在媒体上发表文章,表现之二是网友们在网上激烈的讨论。大多数人指责第76条无限夸大了对弱者的保护,不分事故责任,全部由机动车负责。这样的规定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纵容了弱势群体的违章行为。是立法的失误。在大多数人看来,第76条实质上是“行人违章,司机买单”的霸王条款。  相似文献   

14.
《铁路法》规定,火车撞死违章的行人,铁路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铁路部门无论有无过错,都要对铁路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铁路法》和《民法通则》相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一、交通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正确地认识交通事故及其构成要件,就成为及时立案,准确地适用法律,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前提。对交通事故的概念,《办法》第2条作了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交通事故(又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相似文献   

16.
交通事故发生时,司机和违章行人之间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共同承担时如何分配。本文以博弈论和交易成本为分析工具,认为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严重的立法缺陷。为避免交通秩序的恶化,有必要调整我国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有关规定,在行人与司机之间建立良好的行为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17.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法律责任,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责任.是基于道路交通侵权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产生了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上述规定针对一般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明确的,  相似文献   

18.
2004年5月9日,北京市南二环一行人违章穿越马路,被一辆“奥拓”轿车撞死,根据“新交法”规定,驾驶员刘寰和死者负同等责任,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奥拓司机赔偿死者家属15.69万余元。此案是新交法实施以来,因行人违章被撞死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第一案,直接引发了对“新交法”76条合理与否的大讨论。8月11日,北京市交管局在宣武交通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布“奥拓撞人案”责任认定的详细过程。一位长年跑“交管口”的记者回忆说,交管局很少因为一起伤亡不大的交通事故召开新闻发布会。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武良军作为死者一方的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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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新认定不服,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且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的问题,因而,责任认定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作行政案件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确定肇事方与受害方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处理,其责任认定书只能视作一种证据,不属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未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这种责任认定虽属一种定性、定量蛄论,但它并不是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处理,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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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此类案件中,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何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之规定,可以归纳为:“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以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所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的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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