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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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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锴 《中国检察官》2011,(18):27-29
本文案例启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本质是“受委派”,办理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守量刑均衡原则。  相似文献   

2.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刑法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行贿人行贿的目的必须是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谋求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1999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从“两高”的解释看,只要是违反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政策行使职权而得到的利益都可认定为不正当利益,但不正当利益,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不易认定和把握。仅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还不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之立法与司法解释评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何泽宏 《现代法学》2003,25(1):95-99
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是长期困扰刑法理论界和司法部门的一个难题。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虽对其作过多次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却仍然存在内涵不清、外延不明,难予认定的问题。为此,本文对历次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之得失进行了回顾、比较与评析,旨在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本概念提供有益的思路。  相似文献   

4.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根据刑法第 93条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种情况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 93条第一款 )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刑法 93条第二款 ) ,一般认为 ,前者是“正宗”的国家工作人员 ,后者是“准国家工作人员”。(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 93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国家机关” ,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在上述五大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是刑法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  相似文献   

5.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认定樊安良对商业银行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认定,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尽管刑法第九十三条已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备要件;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二款是否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多年来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不断争论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罪不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7.
孙万怀 《法律科学》2013,(6):130-140
“风险社会”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民主的体制下应对新的社会风险,而不是通过扩张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对的国家权力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社会风险”理论者看来,无限制扩充国家权力来抵御社会风险就是最大的风险。刑法应对风险绝对不是通过确立风险刑法的模式来强调刑法的恐吓性。我国当前刑法理论所说的“风险社会”实际上不是“风险社会”论意义上的风险社会,而是通喻社会风险,有时还包括“人为风险”。“风险社会”理论不能直接为风险刑法奠基。抽象危险犯本身作为一种立法拟制的结果,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适当的支撑;行为无价值理论更是以客观主义为基础,与风险刑法的理论基础并不契合,无法在客观归责理论中获取共识。风险刑法的实质是刑法威吓作用在新时期的重新泛滥,是对合法性原则的突破。信守刑事政策和法治的底线、厘清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的关系才是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8.
1997年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行贿与受贿是共生关系,同生同灭,但长期以来,无论在刑法理论或在司法实践中都偏重于处罚受贿方,而忽略行贿方,对行贿惩处不力。这不仅源于观念上重视不够,也由于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有一定困难。为此,有必要探讨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一、“不正当利益”问题在1979年刑法第185条对行贿罪的规定中,并…  相似文献   

9.
李仲民 《河北法学》2014,(11):165-172
正当性是刑法存在之本,对刑法正当性的探寻是刑法及刑法理论自觉、自立及自足的彰显。刑事旧派与新派关于刑法的正当性观念伯仲自见,但均囿于特定境域,其面向开放的历史难免捉襟见肘。刑法的正当性须考量刑法应有属性方能获得合理诠释。刑法应有属性之国家性、市民性及社会性分别演绎出国家、市民及社会层面的刑法正当性观念。国家层面与市民层面的刑法正当性系矛盾关系,立于权力——权利之端,分别旨向秩序——自由,刑法正当性须在两端之间寻得平衡,而旨向发展的社会层面的正当性使之成为可能。在社会层面的刑法正当性观念导向之下,正当的刑法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必要”的刑法。  相似文献   

10.
“国家工作人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对“国家工作人员”曾有过两次不同的规定,但由于对这一概念的表述不甚明了,对其范围的界定过于庞杂,因而,人们很难准确地把握其内涵和外延,曾一度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新《刑法》吸取以往的教训,较为准确地阐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科学地界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为正确适用法律,笔者就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和看法,以求教于同行一、国家工作人员的种类新《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刑法第120条之6的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犯罪化正当根据理论主要有:全球零碎持续的、先发制人的、预防性恐怖主义犯罪化的现实根据、抽象危险犯理论、敌人刑法理论等等.据此可发现我国刑事政策上已开始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普通的刑事司法系统模式的新型、特殊的国家安全模式,二者的价值取向迥异、立场选择不同以及所专属的领域各异,而我国应在反恐严打时,坚守刑事司法系统模式,使实质上采取了国家安全模式的刑法规范,在理解与适用时,受刑事司法系统模式的统治和约束.因此应严格解释和限制适用刑法第1 20条之6的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在具体适用时应遵循三点规则:中性无害的单纯持有状态不成立该罪、“以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为目的”应为该罪的主观要素,在反恐中只有在最后不得已时才可适用该罪.  相似文献   

12.
牟歆 《天津检察》2006,(4):30-30
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既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那么,正确理解与把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不正当利益”的法律内涵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凡是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行为均是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从事公务"所具有的国家公权力的特征。由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过窄,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商业贿赂行为不能适用刑法,为此,刑法修正案(六)拓展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4.
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关于渎职罪的立法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修订后刑法在分则中将渎职罪作为独立的一章专门予以规定,并将渎职罪主体由79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缩小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由于刑法总则没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主体面临诸多问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15.
在诈骗罪的认定上,“被害人释义学”以被害人过失充当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据,这虽然有助于限缩处罚范围,但却存在刑事政策与刑法释义学上的双重缺陷。在刑事政策上,“被害人释义学”既使刑法的规范效力陷于不稳定的状态,又有悖于我国立法者和司法者的立场。在刑法释义学上,它不符合诈骗罪“类型化的间接正犯”之学理结构,而且会造成罪刑失衡。这一观点的出现,乃是更改了“怀疑”的词义和压缩了被害人同意的适用范围所致。词义以及术语含义的改动,增加了公民对于刑事后果的预见难度和刑事不法认定的恣意。在维持被害人怀疑和被害人同意的既有认识框架的前提下,不存在“被害人释义学”的适用空间。诈骗罪以针对财产转移条件的信息支配为其本质特征。在默示诈骗、不作为诈骗以及价值判断等情形中,信息支配论皆有适用的空间。  相似文献   

16.
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在渎职罪方面对1979年刑法作了重大改动,其中将原刑法中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新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似文献   

17.
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应然追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建平 《法学论坛》2007,22(3):59-64
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一直是个争议问题.在刑事法治观念日益深厚而刑事政策地位日隆的今天,讨论二者的关系意义尤其重大.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核心,是在区别二者前提下的互动、制约、促进关系.刑法对刑事政策的制约主要涉及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这是法治的要求,是权利保障的要求;刑事政策对刑法的指导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法律变革上,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防卫的要求.而倡行法治、保障人权是刑事政策和刑法都应该奉行的基本原则,是已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所证实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第96条加以认定,不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行业规则。其条文多规定法定犯;在立法技术上有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考量;"违反……的法规"、"违反……的规定"的表述不能超过96条对其的限制。"违反国家规定"多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被规定,但有时并不具有实体意义,只是为了指示违法性而存在,或者只是表示没有经过行政许可程序,或者只是相关表述的同位语。该类条文存在明确性问题,在司法适用上,司法官应在不违背刑法第96条意旨的前提下,用足国务院制定、批准、批转和批量通知决定认可的部委或者中职部门的规章,以之参照认定犯罪。  相似文献   

19.
对“严打”中几个法律关系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严打”是我国现阶段针对特定严重刑事犯罪提出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应当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必须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长远目标和内在要求。“严打”方针中的“从重”原则,应当是在不背离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前提下的“从重”。“严打”之“从快”应受刑事诉讼程序基本精神和规则的约束。  相似文献   

20.
1997年新刑法第133条对旧刑法113条交通肇事罪进行了完善,但是如何认定"逃逸致人死亡",仍然是学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的相关义务,因此,逃逸应当是行为人在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伤员、保护现场以及报告有关部门,将自己置于有关部门控制之下的义务的行为。自首制度的设立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故而其与行为人是否履行义务并无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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