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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早在古罗马刑事法中,即已存在诸多有利被告的话语.大陆法系刑法在继承与光大罗马刑事法中的有利被告理念的基础上,从程序领域到实体领域都形成了一整套有利被告的话语,具体表现为程序领域中的无罪推定与允许有利被告的再审,以及实体领域的以允许有利被告为例外的排除习惯法、新法不溯及既往与禁止类推.但是,基于对作为个人的被告人的权利认识不同,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有利被告理念的贯彻程度不同.  相似文献   

2.
有利被告原则的产生是罗马法时期诉讼世俗化、诉讼国家化、诉讼正义化以及基督教的传播等多种因素综合促成的结果。罗马法渊源中存在着大量直接体现有利被告原则的条文,它们也同时成为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禁止类推、法律解释宽缓化等制度的雏形。随着大陆法系对罗马法的继受和英美法系对罗马法的借鉴,有利被告逐渐成为各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和基本理念。有利被告原则既可以适用于事实存疑,也可以适用于法律存疑;既是一项程序法规则,也是一项实体法规则。  相似文献   

3.
禁止重复追诉研究——以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泽涛 《法律科学》2007,25(4):141-151
目前大多数学者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予以等同的研究,这有待于进一步推敲.一事不再理原则以既判力为理论基础,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础,理论基础上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巨大反差.我们应该选择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立法模式,重新设计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4.
错判的纠正与再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错判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实行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同,中国的刑事司法中奉行有错必纠原则。不受限制的有错必纠导致刑事追诉的恣意化、程序正义的牺牲和诉讼形态的虚化。在中国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仅需要树立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观念,而且需要大幅度降低有待再审纠错的案件数量,在此基础上对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造,使其功能定位在对残留错判的“非常救济”。  相似文献   

5.
何邦武 《政法学刊》2005,22(3):44-46
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主义解释范式(大陆法系)和实质主义解释范式(英美法系)是两大法系不同制度背景下的产物,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从而有着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将两种不同解释范式理解为是罪刑法定原则蕴涵的价值冲突的结果,实是一种误读。  相似文献   

6.
证据能力是证据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其主要关注的是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准入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资格问题上都注重防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材料进入到诉讼过程中,以避免法官因此形成不恰当的心证。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要求法官在严格证明程序的规制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立法上对证据能力问题较少具有普适性的规定;而英美法系国家则设立专门的程序来解决证据的可采性.并根据大量的证据规则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现行的证据能力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构建我国能力制度的时候.可以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一方面建立相应的证据能力规则,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的程序,使证据能力制度真正发挥其制度功能,保障法官在审判过程免受不当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谁来解释法律--关于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魏胜强 《法律科学》2006,24(3):38-47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体制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可以解释法律,带来了法律解释的混乱,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解释权最终都掌握在司法机关和法官手中。我们可以借鉴它们的体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一部法律解释法来规范法律解释活动,明确赋予司法机关法律解释权,实现最高人民法院被动统一的法律解释与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的结合。  相似文献   

8.
翟云岭  王阳 《法学论坛》2004,19(1):28-34
默示条款法律制度,虽为英美法系所特有,但究其实质,乃一种合同解释的有效路径,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合同漏洞的补充方法。故大陆法系虽没有这样明确的制度,但其相关的漏洞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却毫不逊色,可谓虽无默示条款之"名",但却有默示条款之"实",二者实有异曲同工之妙。本文拟以此为出发点,联系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释(漏洞补充)方法,探析英美法默示条款制度有关法律问题,以资完善我国合同法上合同解释制度之借鉴。  相似文献   

9.
一事不再理作为最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得到各国的普遍关注。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的比较,区别两者之间的差异。并论证我国建立一事不再理制度的意义,为构建一事不再理原则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大陆法系国家式的民法 ,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只是它的民法表现在其他形式的法律中而已。这就使得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在特征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截然不同。那么 ,英美法系国家民法的特征是什么呢 ?对此 ,人们完全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探讨。本文拟主要通过法源和内容两个角度的比较 ,探讨并说明英美法系国家民法的特征。  一、英美法系民法之法源 (形式 )上的特征英美国家的民法主要是判例法 ,1 9世纪末叶以来 ,成文法也受到重视。在英美国家 ,民法渊源 (形式 )包括判例法中的普通法…  相似文献   

1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反诉制度进行了风格迥异的设计。虽然它们都认为反诉制度具有促进诉讼经济、保障程序公正、防止裁判矛盾等功能,但要如何发挥其最大功能,两大法系采取了不同的态度——英美法系主张积极扩张反诉之功能,而大陆法系则比较消极,原则上禁止其功能扩张,具有紧缩的特点。  相似文献   

12.
一事不再理原则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宋英辉  李哲 《中国法学》2004,(5):128-137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保障生效裁判既判力的重要原则,与此相对应,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本文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入手,考察该原则的适用对象、条件及例外情形,比较该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的异同,分析各国基于不同理念和司法背景下的不同做法,探究其规律,并提出中国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建构确定裁判救济程序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13.
论刑法学中的类推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类推解释在刑法学中有几种不同的含义。类推解释的概念现在仍有存在的余地。目前有关禁止类推解释与允许类推解释之争,源于对类推解释的理解不一,论说的角度不同,存在各说各话的现象。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区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有必要采取词语可能含义说,但还要综合运用其他相关学说提出的方法来做区分。  相似文献   

14.
法官续造法的伦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在英美法系亦或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的司法解释行为一般被视为一种继续立法活动。然而,法律解释与法之续造并非是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毋宁应该把法官的法之续造与法律解释理解为同一思维过程的不同阶段。事实上,这一思维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虽然这三个阶段之间不能划出清晰的界限,然而其各自拥有典型的解释方法与技术。毋庸置疑,不管运用何种解释方法与技术,法官所从事的法的续造,都必须具有伦理正当性。这就意味着,我们应该对法官造法进行伦理分析。立基历史与逻辑相互统一的视角,本文在对法律解释目标及标准的确立伦理作了探析后,着重对法律内之法的续造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这两个阶段进行了伦理审思。  相似文献   

15.
一、公证的性质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制度和理念上奉行私权自治原则,其公证制度的功能设置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在美国和英国,公证人都是个体营业者,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不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公证权不具有公权性质.  相似文献   

16.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中确立,我国理论界正在深入研究。它起源于大陆法系的罗马法,在英美法系又叫做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探讨该原则的概念界定与现代意义,分析我国对连续犯的处罚方法与该原则的竟合与冲突,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连续犯处罚方法的一己之见。  相似文献   

17.
存疑有利被告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核心领域的重要原则,是刑事诉讼的本质与特征以及刑法的机能与特点决定的,属于近现代刑法学语境下用词。有利被告原则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只能适用于形事诉讼有关的程序中,只能在相关事实认定存疑时适用。存疑有利被告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其主要派生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由于刑法文本自身的特点,适用中势必会遇到疑问,此时必须适用法律解释得出最终结论,但是不能适用有利被告原则,这既是罪刑法定积极方面的要求,更是刑法适用的根基。  相似文献   

18.
赵爱勤 《法学论坛》2000,15(4):31-34
在我国,一般人对英美法系的民法比较陌生,其中原因既在于我国是一个深受大陆法系的学说及法制形态影响的国家,英美法系的学说及法制样式对我国影响甚小;也在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封闭性限制了人们对英美法系民法的观察,当社会没有产生对英美法系民法了解的需求时,英美法系的民法学说、民事制度等的引入便减少了必要;更重要的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在学理上与法律体系上没有民法的概念,只有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英美法系无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本文拟以大陆法系民法的概念为参照,探讨英美法系民法的范围.  相似文献   

19.
从历史上看,比较法方法为司法裁判所适用,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有过辉煌的历史。但随着现代各国法律体系的确立,借鉴外国法的状况在不同国家出现了差异,但多数国家并没有完全否定参考外国法。一、比较法可帮助法官解释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20.
罗智勇  冯浩 《时代法学》2004,2(3):58-63
由于法律传统和人文环境的不同,陪审制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以不同的形式存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陪审团制,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则是参审制.我国不具备陪审团制生存的条件,而参审制式的陪审制的施行绩效又不如人意.面对这一现实状况,我们不能再进行简单的选择和取舍,而应该进行制度的重新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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