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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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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认为,八○年第三期《法学杂志》关于此案争论的第二种意见是对的。张涞并无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只能按“故意伤害致死”论处。一、在张、田二人着手准备凶器时,其目的只是要伤害徐越江,以显示自己的厉害。至于张、田二人所备的凶器锐利程度如何,并不影响他们实施行为的目的。二、在张、田二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选择的地点、时间对故意杀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何况张、田二人已作过充分的准备。三、行凶时,田用板石猛击徐的头顶。后经鉴定,只有两处小伤。在张涞用剪刀扎进徐的腹部时,他是轻信自己所扎的地方不是要害部位。如果张要杀害徐,为何不向徐的胸部猛扎呢?就此来说,张  相似文献   

2.
《法学杂志》一九八三年第一期发表了《夏翔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案例分析。我认为,夏翔已构成强奸未遂罪。对此,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在主观上,夏犯了对行为对象认识上的错误。他潜入车站旅行服务所行窃时,发现有人睡觉,联系到前三天的观察,即断定为女性。当他摸到床前的尖头皮鞋后,更确信无疑了。尽管这时的确信不符合客观事实,但并不影响认定夏翔在主观上已具有强奸的故意。  相似文献   

3.
我认为,根据张沫犯罪的前后行为、心理状态及犯罪的动因和目的,定“间接故意杀人”不妥,定“故意伤害致死”比较适当。从案情看,张沫的犯罪动因是报复,目的是重伤徐。因为:1.张沫行凶的部位,相对来讲不是人身的要害部位。如果要致徐于死地,为何不刺心脏?要害不过于心脏。2.在徐毫不抵抗的情况下,张为何没有继续再刺?3.徐被刺中后还能逃跑,张为何不去追杀?4.张不但不去追杀,又为何阻止田晓明继续追打? 根据以上四点,可以看出张沫的心理状态显然有重伤徐的故意,而不存在剥夺徐的生命的目的。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徐的死亡结果,但从事实来看,这不是张所希望和追求的。我认为,腹部是人体的重要  相似文献   

4.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已经一周年了。回顾这一年中国的法制建设进步,相信大家都会感触良多。今天,我们重温一下历史,也许会给大家带来有益的启迪。  相似文献   

5.
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与被害人何某某系同村村民。2011年5月24日傍晚,李某甲与何某某发生口角。2011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李某甲与何某某在镇某环路上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李某甲持尖刀向何某某头部、胸部、臂部、腰腹部等部位捅刺数刀,后又抢得何某某所持木棍击打何某某。期间,李某甲之弟李某乙闻讯赶到现场,持自带木棍与李某甲一同无节制地殴打何某某头部和身体,致木棍断裂,何某某倒地不动。被害人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  相似文献   

6.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是法学理论上的一个老课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从一般理论上说,二者并不难区分,我国刑法分则就对二者进行了区别的规定。然而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造成死亡的刑事案件非常复杂,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又过于简单,所以在实践操作当中,难免产生诸多的分歧,对二者的界定也就成为了一项颇具争议的话题。文章将以一件刑事案件为例,谈谈在具体实践中如何界定间接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界限。  相似文献   

7.
孙德财“过失伤害致死”这一罪名的认定,我想谈点看法,供大家研究。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孙的行为构成“过失伤害致死”罪是不能够成立的,其理由:  相似文献   

8.
<正> 学报第三期刊登有易达同志所报案例及分析——《是盗窃罪还是破坏交通罪》。我认为,易达同志的见解有欠妥之处。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交通运输工具,足以使交通运输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只要对正在使用着的交通工具故意进行损害,并且已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就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案例中被告赖××第一次作案  相似文献   

9.
案情:社员孙德财(二十八岁)于某日傍晚,去本队磨米加工坊磨苞米植子,因嫌磨得质量不好而与磨米员陈宝荣(四十八岁)发生口角,继而两人动手厮打起来。这时,在旁等候磨米的社员邱士财(七十三岁)上前拉架,没有拉开,便生气地蹲在一旁。在厮打中,孙德财用力一推陈宝荣,陈向后退时,恰好将邱士财碰倒,并绊倒在邱的身上,臀部坐在邱的肚子上。当时邱只感到小腹有些疼痛,也没在意,及至晚间疼痛加剧,经  相似文献   

10.
景景 《中国检察官》2013,(10):10-12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从概念上讲,这两个罪名是很好区分的,但司法实践中的情况错综复杂,尤其是在故意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比较难以区分。从客观上分  相似文献   

11.
我院受理谢大全一案。在认定事实的证据上没有争议,但对案件性质——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的认定上,有两种观点,互相对立。争论的焦点在于行为人有没有杀人的动机目的,以及最后区别本案性质的关键究竟是什么。为了有利于准确划分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与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界限,正确掌握两者之间的区别,现将该案事实以及认定案件性质的两种不同观点分述于后。  相似文献   

12.
案例:甲因故蓄意伤害A,并将其意图告知好友乙和丙,乙丙出于义气,决定出手帮助甲“教训”一下A,于是,甲乙丙三人在A回家的路上对A大打出手。开始,甲乙丙三人只是对A拳脚相加,在A倒地之后,甲拿起路边的一块石头猛扎A肋部,而乙丙也未加阻止。后经法医鉴定,A系因肋部流血过多以致死亡。针对上述案例,对甲定故意伤害(致死)罪不存在争议,但是乙丙应该对什么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则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也应该定故意伤害(致死)罪。该观点论者认为甲乙丙三人均是该共同犯罪的共犯,所以应该对整个过程的犯罪行为及其造成…  相似文献   

13.
周富南,男,32岁,初中文化,原江苏省第六物探大队六四五分队测量组工人。1976年11月27日,周富南因爱人蒋巧云,在家作结扎手术后来单位休息,为照顾其手术后的生活,向本队工人借煤油炉自炊。同年12月13日中午,周去食堂打热水,准备回来下面条,蒋在宿舍擦火柴点燃煤油炉后,无意中将未灭的火柴梗抛到身后的草上。周富南打水进屋发现草上起火,发出惊叫。蒋急转身,绊倒了煤油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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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人员”构成徇私舞弊罪主体初探罗江梅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究,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所列的七种犯...  相似文献   

15.
犤基本案情犦2004年6月,公安局林业公安科工作人员张某,在查处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过程中,明知砍伐林木的村委会及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滥伐林木罪,应当立案侦查,但碍于镇政府有关领导的说情,利用主管、承办该案便利,从收集来的全部码单(用了记录砍伐林木数量的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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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难区分的,但会在很多情况下会产生很多疑点,区分的关键是对打击行为的定性。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规定,旨在对军人婚姻关系予以特殊保护,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巩固国防。因此,明确“同居”的含义在实践上是有意义的。目前,在司法界和刑法理论界,对刑法和第181条规定的“同居”一词的含义的解释,大致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同居”是指行为人与军人配偶之间所形成的事实婚姻,即认为“同居”就是事实婚姻。第二种意见认为,“同居”是指行为人与军人配偶通奸的行为,即认为“同居”即是通奸。第三种意见认为,“同居”既不同于事实婚姻,也与通  相似文献   

18.
我们认为,对马××一案,一审法院在定罪、量刑上都有毛病,但我们也不完全同意二审法院判决的意见。对马犯第一次犯罪,应当定为盗窃罪,一审、二审都没有争论,我们也同意。问题是第二次犯罪,在定罪上有分歧。一审定为盗窃枪支、弹药罪,二审认为仍然只能定为盗窃罪。我们同意二审的意见。因为犯罪者明显的动机、目的是窃取他人财物,虽然客观上造成了“盗窃枪支”的结果,但主观上并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至于马犯的第三次犯罪,即去年十月十六日,马犯竟携带所窃枪支,子弹上膛,去公共场所游串,当场被我公安人员查获,将枪收缴;马犯还出示经其涂改的军人通行证,冒充现役军人,企图欺骗  相似文献   

19.
<正> 一九八○年五月李知云发现其妻朱如聪与弹花工钟元海关系不正常,怀疑钟、朱二人有奸情。九月十三日朱去彭昌翠家帮做酸菜,当晚未回家住宿,次日在李知云追问下,朱承认与钟有不正当关系。之后朱之弟兄对李知云进行指责,李更加反感,遂起捉奸之意。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社员伍世昆结婚,朱如聪前去帮忙,深夜未回家,李知云身带匕首一把,邀其母一道去钟元海处探视,去后被钟察觉。李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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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12年6月3日晚10时许,张某江、陈某湖、于某能、张某勇等人和张某仁相约到鲤城区兴贤路某娱乐城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当张某江等人下楼准备乘车离开时,发现张某江停放在该娱乐城门口的一辆越野车的右边两个轮胎均没气了,张某江等人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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