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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破产域外效力的最终实现必须依赖于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近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的一个判决承认了广信破产程序在香港的效力。本案是我国法院开始的破产程序第一次正式得到境外法院的承认 ,对于管辖权、程序的透明度等问题无疑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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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种种弊端,恰恰集中表现在企业没有活力,因此,通过建立企业破产制度,保障和促使企业增强活力,就成为经济制体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 由于人们常常把破产这个概念同私有制联系起来,因而过去在我们国家一般不使用破产一词。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所谓破产,就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其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并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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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宋俐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企业跨国活动的不断增多,国际破产问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中,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即一国的破产宣告是否及于外国的有关财产关系,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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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强制破产是相对于申请破产而言的,它是指人民法院无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破产制度均以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为前提,非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法院不能宣告企业破产,属于“申请破产”。申请破产是各国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   

5.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人拥有的,可供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它是破产清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指向的对象,是破产清算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西方国家,关于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有两种立法理论,一是固定主义,二是膨胀主义。固定主义主张,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以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拥有的财产为限,而膨胀主义则认为,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不仅应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拥有的财产,而且还应包括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我国基本上采取的是膨胀主义原则。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由…  相似文献   

6.
柳光洪  杨曦 《人民司法》2021,(5):69-71,89
【裁判要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或者存在损失,该损失属于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不能起诉债务人相关人员用债务人财产向其个人清偿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破产管理人未请求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归入债务人财产,个别债权人亦未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则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后,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7.
美国于1972年在修改后的破产法中首创"辅助外国程序",规定了当外国存在一个待决的破产程序时,外国破产管理人可通过提起辅助程序,管理债务人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中国在涉外破产领域缺乏类似的协助制度,导致在实践中难以遏制债务人隐匿和转移财产,增加了外国破产裁判执行的困难;关于涉外破产裁判承认条件的规定也比较抽象,没有充分体现破产裁判相较于普通民事裁判承认与执行的特殊性。因而,我国涉外破产制度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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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织,又称破产财产管理人或破产财产接管人。就其性质来说,它是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保管、支配、估价、变卖和分配的工作机构。破产清算组织的组建,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组建破产清算组织的时间;二是由谁来选任破产清算组织成员;三是选任哪些人为破产清算组织的成员。以上三个方面,中外法律均有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国际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实际已经破产的状况作出法律上的确认,也是法院依法审定和宣布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司法行为,破产宣告引发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①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是指本国破产宣告对于位于国外的破产财产是否具有执行力或外国的破产宣告对于位于本国的破产财产是否具有执行力的问题。一般而言,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在本国领域内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但内国破产宣告在域外是否有效或外国破产宣告在内国是否有效,则在理论上有很大分歧。总的说来,有三种理论,即普及破产主义、属地破产主义和折衷主义,相对应地也…  相似文献   

10.
这里所说的破产程序中的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以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不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作出的处理决定而提起的诉讼。这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以来,企业破产出现的新情况。其明显的特征是:(一)不服处理决定的不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破产企业,而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二)提起的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进行之中,形成“案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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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行政诉讼柯昌信这里所说的破产程序中的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以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不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作出的处理决定,而提出的行政诉讼。这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以来,企业破产出现的新情况。其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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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当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在若干债权人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然而某些特定财产虽属破产企业所有,但却不必经过破产程序,而是根据某些特殊规定用以优先清偿债务,这就是别除权方面的问题.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可以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破产法虽未使用“别除权”这一概念,但其内容却在破产法中得到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时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一、设定别除权的依据我国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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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破产,就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的破产.宣告破产后,破产人的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管理,各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清算人申报其债权,由清算人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资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抵偿债务,经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以后,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其目的在使各债权人对其债务人的财产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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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破产宣告后,其全部财产构成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接管。一般来说,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入都应当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不得请求个别清偿。但是,清算组实际占有管理的财产,有的可能属于第三者,有的则可能设定了担保。属于第三者的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设定担保的财产,担保债权人有权加以变卖而优先受偿。 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所谓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就是指对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但由于种种原因被破产企业占有的财产,该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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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破产是指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对于跨国破产的承认和执行则是确定外国法院破产判决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的一个关键所在。本文在分析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于我国即将生效的破产法中跨国破产的承认和执行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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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国在世界经贸领域的交流的日益频繁,一个破产中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财团的财产常涉及到多个不同的国家。因此产生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受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要求所影响,产生了三种不同的立法原则理论,包括:破产属地主义、普及主义、折衷主义。我国2007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我国适用以折衷主义为指导原则,采取实用的有限普遍原则。本文主要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了阐述,论述了在新规定下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新法实施以来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规定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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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工作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依法对那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宣告破产后,必须有一专门机构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等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分配给债权人,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破产法对破产清算问题大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对破产清算组成立的时间,组成人员,职责权利,以及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使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有法可依.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对于破产清算组的有关规定不够健全,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有:(1)清算组织的称谓不统一,且不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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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域外效力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特别是二战后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许多破产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再局限于一国境内,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往往位于不同的国家,这种含有国际因素的或涉外因素的破产,称为国际破产。近些年来,在由国际破产所引起的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中,破产的域外效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当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时,能否将其位于别国的破产财产归入破产财团(bankruptcy hotchpot),进行集中管理,统  相似文献   

19.
我国企业破产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一方面以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管理和变价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另一方面通过和解与整顿给予债务人复兴经济的机会,防止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它要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程序和解整顿程序、破产宣告程序和清产还债程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对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程序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本文就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若干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20.
无法清算并非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终结原因,而破产程序本身具有彻底清理债务人债权债务的功能。相关主体不配合清算导致债务人财产灭失,该损失理论上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追回后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不应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个别进行追偿并用于清偿其自身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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