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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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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区矫正不同于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在社区对罪犯实施的监管和矫正活动的总和。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发展既是回应国际刑法发展的趋势要求,也是自身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虽然刑法理论界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刑事制裁性、社区参与性、非监禁性等特征基本达成共识,但是社区矫正制度仍然面临法典化缺位、具体规范缺失、深入推进不足等问题。应当通过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执行体系,完善社区矫正保障机制等措施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康良文 《理论导报》2012,(11):42-42
自2003年我国试行社区矫正以来,学术界关于社区矫正的性质就莫衷一是。目前,科学界定社区矫正的性质,就是要对社区矫正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角色、作用和目的进行准确定位,这关系到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方略。因此。厘清社区矫正的性质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3.
岳桂军  郭怀广  桑先军 《唯实》2012,(8):138-140
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我国社区矫正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层社区矫正在落实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惑与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基层对我国社区矫正事业发展方向的把握程度。以社区矫正权的辩证分析为出发点,在分析与把握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矛盾的基础上,对于司法所的职权定位、警告与治安处罚的实施重点、如何有效落实社区服务、如何按需开展矫正与帮扶、社区矫正依靠什么人等问题能够得出清晰的解答。而更为重要的则是通过这些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建立在社区矫正权属分析基础上的矛盾分析法是基层社区矫正探索中破解难题的基本方法。  相似文献   

4.
钟定行 《理论导报》2012,(10):31-31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是刑罚执行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环节实行法律监督。因此,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检察机关主要是对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履行职责中的五个方面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5.
推行社区矫正制度,不仅是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更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有效举措。但社区矫正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矫正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低,矫正制度缺乏法律保障、经费保障制度和有效激励机制,致使社区矫正的效果大打折扣。基于矫正制度的不足,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应从转变保守观念、制定社区矫正法、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经费和建立激励机制出发,才能推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6.
傅琦  ;袁忠海 《世纪桥》2008,(5):152-153
社区矫正就是要帮扶,使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但很少有人意识到服刑人员的回归障碍与他们所处的权力地位存在密切关系;也很少有人关注到服刑人员的消权境遇。对此,有必要从“充权”视角对社区矫正进行审视。“充权”视角下的社区矫正,就是要协助受社会歧视的社群对抗遭受的不公平对待,并减低自身的无能与无奈感。  相似文献   

7.
哈洪颖  马良灿 《探索》2014,(1):160-165
社区是一个集认同、安全、凝聚力、意志、关系链接、非正式组织性、公共性等多重属性为一体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作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个人与社会间的中介性力量,社区是社区矫正的存在根基。社区惩戒、教化与帮扶既是社区矫正的应有之义,也是社区社会功能的重要体现。当前中国城乡社区发展遭遇的"内卷化"困境使社区异质性增加、社区总体性功能衰竭、社区公共性衰落、社区组织"空心化"状况日益严重,导致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之初便面临先天不足的缺陷,表象繁荣的背后隐藏着深层的社会风险与社会危机。因此,社区矫正倒逼城乡社区建设既是一个关乎社区矫正事业成败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破解当前社区矫正困境的重要途径。同时,社区建设不仅是社区矫正制度得以运行的前提,更是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的社会组织基础。  相似文献   

8.
吴爱英 《求是》2012,(17):32-34
在我国,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  相似文献   

9.
社区矫正顺应了现代刑罚执行理念,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社区矫正在我国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的不完善。但作为一种已经被西方司法实践证明为科学、有效、文明的刑罚方式,社区矫正必将推动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朝着科学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0.
过去,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刑罚处罚方式采用的是传统的监禁方式.然而,实践表明往往传统的监禁方式容易使青少年受到更多更深的“交叉感染”,也不利于他们的再社会化。鉴于此,我国在对犯罪人(尤其是青少年犯罪人)的矫正方式上积极借鉴国外的经验,于2002年开始引入非监禁的方式也即社区矫正的方式对一部分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到现今几年过去了。社区矫正的实践证明它的效果是良好的。社区矫正的必然性、优越性逐步显现。  相似文献   

11.
<正>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施行较晚,自2003年起经历了试点、扩大试点、试行和全面施行的过程,较短时间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贵州省自2005年启动社区矫正试点以来,工作成效突出,但在执行制度过程中遇到一些困扰和问题。因此,根据社区矫正制度理论,结合贵州实际问  相似文献   

12.
流动人口犯罪人纳入城市社区矫正范围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颖  陈青 《求实》2009,(Z2)
我国推出社区矫正试点城市以来,社区矫正工作逐渐推进并积累了相当的工作经验.关于社区矫正的概念和范围已基本达成共识,社区矫正的对象在试点工作中定为本社区的拥有城市户籍的相关人员,流动人口不包括在工作的范围之内.但从维护法律公平的角度出发,将流动人口纳入城市社区矫正的范围之内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应早日推动流动人口犯罪人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  相似文献   

13.
未成年人犯罪和不良行为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对于未成年犯,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手段,包括惩罚手段也包括矫正手段。以非监禁刑罚为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处在摸索阶段,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只有通过完善未成年犯矫正立法,加强矫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设立适合未成年犯的矫正措施等,来帮助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价值观的重建和社会关系的恢复,有效地矫正他们的心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从而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相似文献   

14.
循证社区矫正是对既有社区矫正研究范式的突破,目的是实现矫正资源和矫正效果的最优配置。目前,社区矫正的基本架构已经形成,法律及配套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也存在着如发展方向不明朗、工作表面化现象严重、教育改造罪犯的方式单一、创新活力不足、行政主导的色彩过于浓厚等问题。为此,加强循证社区矫正模式的应用,需通过主体体系、实践体系和效果体系的构建,更好地实现矫正目的,从而使我国循证社区矫正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15.
社区矫正源于西方国家,作为一种人道、有效、经济的司法制度,目前已经被世界多数国家接受和认可。2003年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正式开始。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索,不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社区矫正是一种利用社区资源实现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执行制度创新,其目标是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减少社会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对社区矫正人员或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离不开政府、社会和市场三种力量的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如何吸引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的参与,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尝试。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把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吸纳到社区矫正治理体系中来,可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供给的协同创新路径。  相似文献   

17.
杨学农 《唯实》2014,(8):56-59
社区矫正是将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四类罪犯放在开放的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相似文献   

18.
夏雪 《学习月刊》2016,(2):18-19
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有助于规范社区矫正执行等相关机关的行为,依法保障被矫治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一、当前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缺乏广泛的宣传。在我国,长期以来偏重于监禁刑,将犯罪分子予以关押进行惩罚改造。而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即让特定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服刑。相对于监禁刑来说,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方式的重大变革,  相似文献   

19.
对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这就是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广为流行的“社区矫正”。2004年,我市先行在北碚区、渝北区、涪陵区共7个街道、乡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  相似文献   

20.
回顾近十几年来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实践,呈现内卷化的倾向。社区矫正小组的准行政化、社区矫正过程的复杂化、社区矫正效果的碎片化是这种倾向的具体表现。而社区矫正机构在治理能力与治理负荷方面存在的内在张力和社会组织发展相对滞后两种因素交互影响共同推动了这种倾向的形成,其内在逻辑是面对这些因素无实质性变化的境遇,国家权力通过矫正小组实现国家对基层社会影响力的再强化。为了避免这种倾向所导致的制度本身的僵化,应在社会组织自身及其参与社区矫正等层面予以制度性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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