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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编辑同志:在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原告以不法手段使被告打下“借条”一张。原告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定该借款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被告不服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提出抗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再审,检察机关也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再审期间,被申诉人并未提出撤诉。但不久,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因原告(被申诉人)撤销其原诉讼请求,属合法处分自己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请问:抗诉…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  相似文献   

3.
在证据不足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被宣告无罪的人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取了被宣告无罪的人犯罪的新证据,不能以此作为证据不足判决有错误的根据,不得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而只能另行起诉和审判。二审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作出的不加重原判刑罚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均无错误,因而不能也不必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重新审判。  相似文献   

4.
一、民事检察证据运用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原审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并对确有错误情形列举为: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似文献   

5.
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具备法定情形,而提起再审或申请再审的程序。狭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得以纠正,从而防止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的偏差,而特设的一种补救和监督的程序。①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的规定来看,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三种,即人民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当事人申请或申诉提起的再审程序;人民…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而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是否可以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理论界对此意见不一,司法实践中作法也各不相同。有些同志认为,重审案件不能再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而应由原审法院负责处理,否则就是违反刑诉法的规定,如果原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需要补充事实与证据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自行调查。笔者认为,对重审案件的处理不能作一刀切,对于通过自行调查可以弄清事实、获取补充证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行负责调查、审理,不能再退回检察机关;对于一些确有退  相似文献   

7.
李勤  吴爱智 《法制与社会》2013,(20):292+294
本文对刑事诉讼二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损害刑事二审的功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引发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反复追诉、导致法院内部的矛盾冲突等弊端,提出了强化二审功能、一审法院应严格把关,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解决在立案前和判决前、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应当切实贯彻和落实对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障等进一步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理由之一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实践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提供了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法官未能分清双方责任,导致裁判错误;二是由于当事人在一、二审中举证不力败诉,而在向检察机关申诉时,出具了新的证据,新证据的出现,使原来的裁判错误。由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后者所占的比例相当大。笔者认为,对第二种情形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应提起抗诉。  相似文献   

9.
应倩 《法制与社会》2011,(17):122-122,136
我国社会的发展对检察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中国大陆对前苏联模式的借鉴和吸收,形成了由中国国体、政体、国情及制度传统决定的检察制度。在我国检察制度的整体制度设计上,由宪法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专门的法律监督权。但空泛而缺乏刚性的规定使检察机关在实践工作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陷入困境。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因为缺乏刚性和细致的运作规定,基层检察院在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常常事倍功半,达不到这项制度设计时所期待的应然效果。本文以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现状为阐述重点,讨论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困境。并就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环境的完善和相关配套机制的健全,细化操作规则等方面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对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的发回重审制度,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生活复杂化、利益结构多元化、司法理念现代化及疑难复杂等新类型民商事案件的大幅增加,传统的发回重审制度的不足和漏洞亦日益显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5日作出了《关于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二审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作了只能发回一次的限定,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无限重审。然而,该规定并没有完全弥补传统发回重审制度的不足和漏洞。如何革除弊端,重构发回重审制度的课题便愈显重要。  相似文献   

11.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检察机关应当抗诉的案件规定了四种情形。近年来,检察机关经审查适用该条款第一项,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而提出抗诉的案件占很大的比例,法院再审后纠正了一批错案,为审判人员以事实为根据,严格执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践表明,在对该条款的理解、把握及操作方式上不尽一致,一些地方针对法院主要证据不足的裁判,一概要查个清楚明白,以求用大量的证据去证明原判决裁定中认定事实的错误与否。其结果会产生以下不良影响:1、检察机关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取证上,看起来为提高抗诉案…  相似文献   

12.
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抗诉程序是我国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 85条的规定 ,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提出抗诉所引起的法律监督程序。其性质既有别于因原告起诉引起的原审民事诉讼程序 ,又有别于审判机关依内部审判监督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 ,属于特殊的法律监督性质的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就错误民事裁判提出抗诉后的再审程序基本上适用原审程序 ,往往造成抗诉权与审判权、监督权与诉权的冲突 ,有必要作些研究。  相似文献   

13.
笔者发现二审法院在将上诉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通知中写明案件的实体处理意见、对此做法,笔者认为有失妥当,既有悖于法律的规定,更不利于案件的客观正确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以后改判”。从这一法律规定来看,如果所发回的案件属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二审法院就不应  相似文献   

14.
编辑同志:我们审理的一宗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在审理中发现该被告人应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基层法院没有管辖权且原判认定事实有错误。处理时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维持原判,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方法表面上遵循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而实际上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二审程序)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剥夺其上诉权。正确做法应该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由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原公诉机关撤回…  相似文献   

15.
《人民检察》2005,(18):62-63
编辑同志:被告人A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请公诉,人民法院一审经过审理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此后公安机关又以新的事实和证据对此案重新立案侦查,侦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问: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如果受理此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对于这个案件能否通过抗诉程序解决?北京读者应征应征同志: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根据最高人…  相似文献   

16.
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周永军 《律师世界》2002,(11):39-41
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关于二审的裁判方式上均设置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制度,作为本着“有错必纠”原则、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不容否认,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理论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实践当中理解操作不和谐,使得司法实践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因此有必要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一番重新审视。一、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1、发回重审的标准不明确,范围不确定。对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和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和“第…  相似文献   

17.
李浩 《法律科学》2012,(6):170-175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8.
史建国 《法治研究》2006,(11):66-67
按通说,审判监督程序又叫作再审程序。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项纠错程序,其启动前提是原裁判存在错误。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判断原裁判是否错误,却要依原裁判作出时尚未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诉被告借款不还,但无法提供证据,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借款的存在,为此,法院作出了原告败诉的生效裁判。此后,原告又找到并提供了被告借款时所立的依据,依法申请再审。对此,法院依法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裁判,在此案出现了新事实、新证据的基础上进行重新审理。在这类案件中,原审法院依据当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了原告败诉的裁判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按照原告提供的新证据,原生效裁判又显然是错误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审的裁判,于法理不通,但无视原告提供的新证据,一味坚持原审所作出裁判的正确性,又与客观事实相悖。根据现行诉讼立法的规定,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一问题,“监督”的理由不足,监督的前提不存在,原审无错,审判监督程序如何进行纠正呢?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我国目前诉讼立法尚有一些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中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两种情形下行使“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权力,一是罪行事实方面的情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189条第二项)二是程序方面的情莆,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192条)。本文仅就前者的科学意义进行分析探讨。为便于叙述,把此种发回重审称作“事实因由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20.
一、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构造。(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再审在我国称审判监督程序,这是从前苏联民事诉讼学中借鉴而来的。其核心是要在诉讼程序上贯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思想。可见,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的理论基础,是为了纠正原审生效裁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方面的“错误”,且法院和检察机关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以求实体裁判结论的“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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