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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娱乐性电视节目的全球化导致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成为难题。无论是根据美英以及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还是法院判决,电视节目模式几乎都得不到版权法的保护,但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获得保护。  相似文献   

2.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形式的娱乐节目便应运而生。然而,在电视节目繁荣的背后,抄袭、侵权纠纷之硝烟也此起彼伏,节目形式同质化、缺乏原创的问题已经凸现。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试从其定义开始,结合电视节目模板包括多种要素的特点,分析对电视节目模板可能采取的分别针对要素部分和整体的保护模式以及每种可能的保护模式下应考虑的问题点。  相似文献   

3.
李响 《法制与社会》2013,(35):71-72
电视节目模板是以某种特定形式固定下来的由一系列节目元素所组成的特定节目框架,这里的电视节目专指系列型的电视综艺节目,这是由其自身特点决定的。伴随着世界综艺电视节目版权贸易的兴盛,世界各国之间以及一国之中相关权益纠纷不断,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主要研究国内发生在电视节目模板领域的典型案例,并对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司法保护情况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李响 《法制与社会》2013,(28):283-283,291
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法律建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滞后性,不少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建制较为发达的国家已为我们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下,除建立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导以外,充分发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辅助作用是相对合理和可行的。同时应加快电视传媒法律的立法进程,时电视行业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门解决。  相似文献   

5.
试析电视节目形式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叶姗 《知识产权》2002,12(4):40-43
一、电视节目形式应受何法律保护2001年年中,由北京电视台和北京怡通广告联合制作的大型电视游戏节目《梦想成真》制作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节目形式专利权保护,被拒绝受理。专利局的理由是电视节目形式专利申请尚无先例。这是我国电视节目制作人首次试图申请节目形式专利权。①随后,制作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士的建议向国家版权部门申请版权保护,再次碰壁。  相似文献   

6.
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创意产业在经济增长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时,电视节目作为电视传媒业的主要部分,必然要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如何运用法律对电视节目进行保护,仍是一个未决的问题。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电视节目虽难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却可以纳入到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体系之中。  相似文献   

7.
王志红 《法制与社会》2010,(16):110-111
驰名商标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虽然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但仍不够完善,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协调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同时完善有关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规定,以切实保护驰名商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陈宇航 《法制与社会》2012,(31):235-236
羌族文化是羌族生活智慧的结晶和人文成就的体现,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遭受着工业化和全球化的冲击,加之2008年的5·12大地震,羌族文化遭受了巨大的打击,面临着逐渐消失的危险。本文通过对该地区的汶川萝卜寨、茂县黑虎寨、北川吉娜羌寨、安县等地进行实地考察,主要内容包括羌族地区文化民俗现状,地震对村寨的破坏、村寨的文化保存状况、村民对文化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想法等。试图在理论上从法律的视觉来阐释羌族文化,揭示羌族文化的现状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合理保护羌族文化。  相似文献   

9.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观众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全球范围内的电视节目模式许可交易日益增长,同时也产生了诸多法律纠纷,而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立法空白。结合欧美法院判例和学术界的观点,本文对中美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现状、电视节目模式的侵权认定以及在现阶段如何对电视节目模式进行法律保护作出了初步探讨,得出结论是未来趋势应将电视节目模式作为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必要举措。  相似文献   

10.
一个好的电视节目模板离不开具有闪光点的创意.可以说,综艺节目的吸引力关键在于创意.因此,对于模板创作者和创意引进者而言,体现创意的电视节目模扳能否取得法律保护至关重要.在我国立法对能否给予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界定不甚明晰.司法实践中,关于电视节目模板是否属于创意、此类创意是否值得保护也未形成统一认识.  相似文献   

11.
酒店收取开瓶费是当下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尤其是一些高档酒店收取高额开瓶费似乎是餐饮业的行规,由此也引致了餐饮业与消费者之间的频发纠纷。对于开瓶费的性质,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开瓶费是否合法、是否合理,以及其收取标准如何确定,也成为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争议焦点,由此也给司法机关确定争议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而明确各方责任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需要进一步厘清开瓶费的法律性质,以有助于司法机关对于现实中的纠纷解决。  相似文献   

12.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罗莉 《法律科学》2006,24(4):132-137
电视节目模板已经在国际上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产业,但人们对它本身的认识及其法律保护问题仍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在各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虽然电视节目模板的某些元素分别受到不同法律的保护,但电视节目模板作为一个整体往往不符合版权法的保护标准,也很难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归功于网络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现代社会的娱乐产业也呈飞速发展的趋势,作为传统的信息传播形式,电视仍然是百姓娱乐生活的首选。如今的电视节目无论是在节目编排、内容形式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我们熟悉的"超级女生"、"非常6加1"、"开心辞典"等等,都给了我们耳目一新的感觉。这些节目的成功秘诀都在于引入了成功的电视节目模板。那么,到底什么是电视节目模板-它有何重要的作用?对于它的出现又该如何在立法上加以体现和保护?本文将就这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4.
李响 《法制与社会》2013,(29):7-7,9
本文结合发生的典型案例,介绍和分析了当前国外在保护电视节目模板方面的法制现状、特点和成因。  相似文献   

15.
阎玉 《中国律师》2013,(4):73-75
"中国好声音"第一季已经落幕,但它带来的"蝴蝶效应"已经酿成了一场风暴。"中国好声音"的热播也使电视模式交易产业进入人们的视野,该产业在中国已开始起步,如何为其保驾护航,则向律师提出了新的挑战。一、电视节目模板市场"中国好声音"节目模板源自《The Voice》,这是一档由荷兰Talpa公司开发的大型综艺节目,该节目模板已先后卖给全球45个国家和地区,迅速掀起一股好声音热潮。  相似文献   

16.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3年2月17日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李宏展突然发现辛苦两年获得的装备一夜之间不翼而飞。经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多次沟通未果,遂将其告上法庭。这就是轰动一时的“2003中国网游第一案”,位列百家媒体评选的2003年中国互联网界十大有影响力事件第九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玩家之间是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虽然虚拟的设备是无形的。又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玩家参与游戏需要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都要用货币购买,这些都反映出虚拟装备的价值含量。由于虚拟装备的价值无法参照现实生活中的同类产品。为公平起见,法院认为原告丢失的物品可由被告通过技术操作进行恢复。法院从服务合同角度出发保护了玩家李宏晨的利益,其做法可资借鉴。但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问题:虚拟财产是财产吗?虚拟财产是否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呢?  相似文献   

17.
合同法属于民法的分支,那么它的作用也兼有民法的属性,调整社会人身财产关系,它主要是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行以及给合同划定范围,让合同保持在一个权力义务对等,并且不危害到社会其他利益,合同本身存在的意识自制,而合同法是给你的意识自制画一个底线,同时它又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如果没有法律的承认合同的存在也完全是单凭道德的调整,相反有法律的保障合同才能正常的运转,所以法律既规制合同又保护合同,准确的说是保护合同签订各方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8.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万霜 《法制与社会》2010,(24):112-112
网络虚拟物品是指所有在视觉上没有现实中对应物的网络存在。虽然网络虚拟物品不同于传统财产类型,但其仍然是一种特殊的物,本文通过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来确认其法律性质和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9.
网络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伴随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频频出现。现行立法的不足使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陷入困境。从世界范围看,在法律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加大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已十分迫切。  相似文献   

20.
《政法学刊》2017,(3):24-31
电视节目模板是系列电视节目制作的固定模式,其构成要素包括节目宗旨、节目形式、节目风格三部分。电视节目模板具有框架性、重复性、相似性、变动性的特点。电视节目模板的开发融入了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应对其进行法律保护。但由于电视节目模板的价值源于创意,电视节目模板不能提供电视节目的具体内容,且电视节目模板的各构成要素变动不居,权利客体不明,因此电视节目模板不构成作品,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实践中买卖电视节目模板版权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创新的电视节目模板所含创意的许可使用行为。电视节目模板虽不能达到著作权所要求的独创性条件,但创新的电视节目模板在构成要素上必具有独特性,应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我国的各地方电视台是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规制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不当模仿。如果其他电视台对电视节目模板权利人的模板进行无创新地简单复制且复制的要素过多,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在保护电视节目模板权利人利益的同时,要考虑电视节目模板的投入成本、回收周期、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等具体因素,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不当模仿作出正确判断,以保护竞争自由,促进电视行业的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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