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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农村,人情关系较重,建筑工匠与房主多是“熟人”,多数房主在建房时,只是就建筑事项与建筑工人进行口头约定。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房主到底是发包人还是雇主,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相似文献   

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当提供劳务者因病死亡时,接受劳务方作为受益人,对此情况虽然不存在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相似文献   

3.
房主将二层(含二层)以下的低层住宅建造承包给村镇建筑工匠施工,对作业过程中的人员伤亡需视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对本案进行了评析。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分析视角,对案例中房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4.
一、劳动关系的审查和认定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审查与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涉及到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审判实践中,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限较不易分清,因此严格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尤为重要。所谓劳务关系,也即雇用关系,是指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给付报酬一方为雇用人,提供劳务一方为受雇人。劳务关系一般由劳务合同确认。劳务合同也叫雇用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他人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务雇用是  相似文献   

5.
根据《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涉及到四方法律关系主体,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比一般的国内劳务派遣、乃至一般外派劳务关系更为复杂,尤其是根据协议附件规定的契约内容,协议规范的劳务合作法律关系能否被定性为多数人所认为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值得商榷。由此,对各方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的相关变化应当引起注意,通过比较分析明晰涉台船员外派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适用是探求更好保护涉台船员权益的基础。  相似文献   

6.
杨姝 《法制与社会》2010,(28):47-47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也称“用人单位”)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进行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建立有偿的委托管理关系。  相似文献   

7.
陕西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为四川省南部县建筑安装公司西安分公司,一九九二年进入陕西建筑市场,公司现有八个直属工程部项目:主要承揽建筑安装主体部分、装饰部分的施工任务及经营建筑劳务信息咨询等业务。  相似文献   

8.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颁布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问题,在分析当前相关立法、船员劳务关系现状以及一字之差的“劳务”与“劳动”合同对保护船员权益存在本质不同的基础上,认为船员不仅应当得到“契约”的保护,还应当基于劳动者“身份”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进而,针对船员劳务合同相比一般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从合同关系、主体、内容、责任和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提出司法如何予以应对的相应观点.  相似文献   

9.
对于因民房建筑所引发的雇员受害类赔偿案件,一直是基层法院的疑难重点案件,该类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主体以三方为主,包括雇员(受害人)、雇主、发包方(房东),涉及两大块法律关系,包括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和雇主与发包方的法律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雇主对于雇员的受害赔偿责任,经历了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的变迁,而关于发包方的责任,侵权责任法未有规定,就发包方(房东)与承包方(雇主)而言,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对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解读,结合侵权责任法立法趋势及司法实践,认为对于农村民房建筑所引发的雇员受害类赔偿案件,发包方(房东)应就其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如判决发包方与承包方对雇员受到的人身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不恰当的加重了房主的赔偿责任,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同时,结合农村实际,本文亦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降低风险,减少各方损失。  相似文献   

10.
吕惠琴  罗熙 《政法学刊》2011,28(4):32-35
建筑工程施工中,劳务承包大致可分企业自带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零散的劳务承包三种情形。在这三种形式的劳务用工中,有些施工工人与其直接雇主只能建立劳务关系,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无法享受需要建立劳动关系才能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以及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等有关劳动福利。  相似文献   

11.
梁丽芝  莫俊  唐江 《行政与法》2014,(10):53-58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力资源创新配置所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劳动关系,是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综合选择的结果.多年来,劳务派遣凭借政策鼓励、用工成本低、用工模式灵活多变等取得了迅猛发展,但因其特殊的三方主体关系使得劳务派遣用工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以劳动关系和谐为出发点,总结了国内外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成功经验,提出目前我国应严格劳务派遣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劳务派遣监督管理机制,以期探索规范、科学的劳务派遣用工模式.  相似文献   

12.
今年建筑行业外部环境的变化致使建筑企业出现资金短缺的困境,在新形势下,劳务分包潜在的法律风险凸显,本文通过阐明当前形势下劳务分包凸显的法律风险,提出建筑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应该采取的一些风险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3.
路建京 《中外法学》1989,(2):55-58,62
<正> 社会监督价格制度是南斯拉夫独特的自治制度之一,它可理解为影响各种产品和劳务价格和价格关系的社会活动和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劳动者和联合劳动组织在市场规律以及协调市场关系的社会指导原则基础上平等地从事活动和获取收入。对价格实施社会监督,可依据对相应价格感兴趣的社会主体之间的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亦可依据授权的社会政治共同体机关制定的法规或采取的措施。  相似文献   

14.
劳务派遣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劳务派遣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用工形式,其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给建立在传统雇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雇主责任规则带来了冲击。现有雇主责任规则在劳务派遣适用中存在难题,《劳动合同法》将一直在争议中前行的劳务派遣引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本文从《劳动合同法》的视角对劳务派遣的含义、特征作了介绍和分析,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探讨性的阐释,同时表达了笔者对完善劳务派遣立法的观点,以期能够使其立法目的得以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15.
田玉莲 《法制与社会》2011,(23):284-285
我国劳务派遣存在诸多问题,限制劳务派遣的发展是劳动合同立法的主旋律。随着经济危机的到来,我国对劳务派遣的认识开始转变,如何正确认识劳务派遣,仍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认识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6.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是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报偿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均为责任主体时,用工单位应先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劳务派遣单位虽不能以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免除其责任的约定对抗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但可以以此作为对抗用工单位追偿请求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7.
虽然劳动合同法设立专节规制劳务派遣,但法律规制并没有实现立法的预期目的,劳务派遣出现了“规制失灵”.劳务派遣规制失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内容本身的不足、城乡分割的用工体制以及部分企业二元用工机制的体制障碍,也有执法机制薄弱等方面的原因.因此,解决劳务派遣规制失灵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完善劳务派遣规制内容,明确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特别是确立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联合雇主”身份,科学设置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完善执法机制,加强劳务派遣日常监管,完善“同工同酬”实施机制,将“同工同酬”纳入反歧视法的框架;改革现行用工体制机制,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为劳务派遣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基于以上各种因素,劳务派遣的健康、规范发展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相似文献   

18.
正近年来,受房屋价格、政策因素和供求关系的多重影响,全国大中城市,尤其是一线城市的房屋租赁市场持续升温。在租赁形式上,越来越多的房主与房产中介选择委托出租的方式,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委托代理合同》,由房主将房屋委托房产中介代理出租。房主将房屋交给专业的中介机构代为管理出租事宜,定期由中介机构划转代收的房屋租金,房主免却了联络、洽商、签约、收租等一系列繁杂事务工作,十分省心。然而,便利的外表下,也暗藏诸多风险,如果事先疏于防范,房主们往往在利益受  相似文献   

19.
陈根 《法制与社会》2015,(5):255-256
所谓超龄职工是指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各种原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劳务提供者.这些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与正常劳动者一样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是阻却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事由?本文就此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20.
在劳动法的规定之外,存在着一些特殊的劳动情况,发生争议后如何认定和处理是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大问题。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劳动双方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是劳动关系,相应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在解决机制上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在处理上要按劳动法的宗旨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不是劳动关系,相应争议则通常为劳务争议,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处理上则按合同案件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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