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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意识越来越强。保险在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有关理赔问题,一直是制约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一块必须铲除的诟病。本文结合新《保险法》的相关内容,对保险利益的定义、构成进行分析,并提出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范围的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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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责任保险立法的完善——以新《保险法》第65条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对保险人直接给付义务的规定相互冲突;没有就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进行类型化且规定的行使条件过于严格;未规定保险人的参与权;对责任保险定义存在缺陷。我国今后在修订保险法的时候应当,删除责任保险立法中相互冲突的条文;区分不同情况,在不同程度上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赋予保险人参与权;以及完善责任保险的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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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各种利益的驱动促使人们进入了一个高风险频发的社会,为规避风险,人们选择订立保险合同来补偿因风险遭受的损失。然而,保险合同的核心是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它界定得越科学就越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也就越能实现保险的价值目标。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在保险利益的规定上有了很大的进步。本文旨在对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修订及其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进行辨析,在充分理解保险利益的目标和功能基础之上,深入反思保险利益的主体归属,准确把握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和利益范围,以真正实现保险法更加完善地服务于保险事业的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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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应该说是很明确的,但是在实践中依据此条会产生很多问题,让人无所适从。有这样一个案例:××年11月7日,投保人周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20份福禄寿养老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叶某和其弟周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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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施救费用"与财产保险的施救费用在性质及范围上截然不同,责任保险中不应存在单独的施救费用问题.保险公司在设计条款时对此应慎重考虑,而不应简单照抄照搬财产损失险的做法,以免增加实务操作中的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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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保险法》保险合同部分司法解释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尽管新《保险法》做了重大的修改,特别是在保险合同部分,内容更加科学、全面,但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新《保险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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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概念检讨——以《保险法》第十二条为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保险法上的核心概念,保险利益在保险理论和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保险法》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却存在诸多缺陷。保险利益的主体应该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为基础,并不等同于保险标的,而保险标的的范围不但包括各种财产权利,还包括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只适用于人身保险领域,在保险利益的性质上,我们应坚持“经济关系说”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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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公司数量急剧增加,各种理赔纠纷、保险案件猛增,推销、理赔"两副脸"成为保险业屡遭诟病的话题。据保险专家介绍,这次修订后的《保险法》核心就是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有效解决理赔难的问题。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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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们的观念已经从“求医”向“就医”转变,医疗职业风险的增大及医疗纠纷的增多,医务人员的权益问题更显得日益突出.回顾许多国家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它们基本上都经历过一个从自愿投保到强制投保的过程,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也是在强制投保后才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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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公布的新《保险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重大的修改,这些变化也势必对我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新《保险法》的某些变化是对海上保险合同法律的补充;另一方面,新《保险法》同《海商法》在海上保险合同不少制度和规则上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差异。而这些也为《海商法》中海上保险法律未来的修改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良好的借鉴蓝本。本文也将从这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理清海上保险法律中的相关理论问题,抛砖引玉,启沃学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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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对美国独立战争以后宪法中的联邦共和国制以及当时的利益格局进行了深刻的论述。本文从党争开始论述,涉及美国联邦共和制,最后落脚在政府权力的界限与相互制衡的问题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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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是被保险人施救义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该规定虽然规定了被保险人需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施救行为,并对被保险人履行该义务之必要、合理费用予以补偿,但该规定尚存许多不足之处。本文首先指出了该规定存在之不足,进而提出了相应之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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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确保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险法通过了第二次修正。新修订的保险法新增了不可抗辨规则等内容,不仅填补了原保险法的空白,而且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对加快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将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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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种特殊条款,它通过限制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期限来制约保险人,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该条款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已经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我国最新修的<保险法>也增了不可抗辩条款.此举虽然时我国保险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但是在明确该条款的适用以完善相关制度等方面,我国仍需要进一步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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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这一规定是否科学,实践中又是否有违保险利益原则的本意,对此笔者提出了某些缺陷和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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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55条共有两款,第一款是第二款的例外。本文认为对这两款要从以下几点给予关注和理解:1、父母包括父母、养父母和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2、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可以为未成年投保以生存、疾病、残疾、支出医疗费用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是不能为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3、第二款是第一款的例外,必须在第一款的基础上进行理解"未成年子女"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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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过程实质是一个利益选择、协调与平衡的过程.立法者面对社会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多样性冲突如何进行利益衡量以使得制定出的法律能够最大程度地得到发挥实效,涉及一系列的理论问题.本文对我国立法中利益选择平衡的现状做出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并提出对当代中国立法关于利益选择平衡的观点与建议,以期为立法过程中的利益选择与平衡提供有益参考,使多元化的社会利益格局能够更好地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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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1999年长沙市发生了一个这样的案例:1997年11月6日,投保人周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20份福禄寿养老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叶某和其弟周A。周某交纳了1078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周某与叶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