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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人民认真学习和实践十六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不懈努力的时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些文件的颁布出台,为我国人民调解法律制度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必将使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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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要充分重视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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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2004,(3):77-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2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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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山东省济宁市司法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对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经费保障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主要内容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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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02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