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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8,(2)
实质课税原则引发的税法形式与实质之争包括三个层面,即抽象税收构成要件基于经济价值还是法律形式予以确立、税法应当作形式抑或实质解释以及经济活动的私法形式还是经济实质将作为税收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事实基础。实质的探求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个案的正义,但脱离形式束缚的实质正义必定是随机和偶然的,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形式主义在税法上依然有其独有的价值,是确保税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价值实现的逻辑前提,也是确保税法权威的必然要求。立法者在确立抽象税收构成要件时,尽管把握用以评价税收负担能力的经济活动的事实核心可以与私法有所不同,但确立"事实要件"仍应当最大限度地承接私法形式,以确保"法统一秩序"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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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8,(2)
破产法主要立足于社会利益,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税法侧重于国家利益,以规范税收征缴行为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系统解决两法之间的冲突,从法理念层面分析,破产程序宜界定为课税特区,征税权力应谨慎介入并作必要调适,实现破产法与税法规则的互认;税收债权宜定性为破产债权,征税机关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得到破产法的承认,"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之区分原理可做理论依据;税收优先权规则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既要解决解释论上的"税收"界定问题,也要关注立法论上的权益冲突平衡问题;征税权力在破产程序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层面的限缩,体现了破产法的特殊性与税法之人文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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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课税能否成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在理论上尚有争议,但量能课税和税法的多个原则在诸多方面有契合之处,且它对于在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公平分配、对国家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帮助纳税人树立起纳税意识等方面均有着积极而长远的作用。量能课税的独立价值不应该因为其能否获得税法的基本原则的地位而遭否定,其在维护经济意义上的自由竞争、维护法治意义上的私法自治、整体社会的福利的增进和公平分配,防止公权力的过度干预等诸多方面都有其独特的价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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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来源于税收法定主义,要求政府征税需经人民同意,这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宗旨.从我国的税法立法情况来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途径是将立法权逐步回归到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手中.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还要求合理确定税法各要素,避免征税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并在立法程序上体现民主法治,这样才能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最终目的,即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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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税收的征缴,世界各国都主要依赖公法的保护,但公法规定的保护方式比较单一,已不适合现在经济的发展.随着"公法的私法化",自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颁布以来,关于税收是公法之债的观点已为各国税法学者所接受.将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引入税收领域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我国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