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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随着新浪等一批企业以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模式赴海外上市以来,VIE模式已经成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融资一种重要方式.VIE模式是一种公司制度与金融制度的创新,采用该模式的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不可避免的成为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首先解读VIE模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诉求和合规限制,从而就VIE模式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安排、风险防范、财务报表合并、费用转移支付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VIE模式企业知识产权策略应对建议.  相似文献   

2.
张亮 《法制与社会》2013,(1):192-193
VIE模式,是指离岸公司通过外商独资企业,与内资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将境外上市主体与国内运营实体相关联,境外上市主体在境外上市,从而实现国内运营主体间接海外上市,以规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限制外资进入的规定。但是由于VIE模式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在现行监管体制下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产生很多的风险,因此建立对VIE模式的法律监管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3.
虞思明 《中国律师》2012,(12):59-60
VIE结构是国内大部分互联网企业海外上市所采取的通行模式,采用这种结构上市可以规避国内强行法对特种行业的外资准入限制,还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但该结构存在着多层次的法律风险,因此笔者在此抛砖引玉,期望能够引起相关人士的重视。  相似文献   

4.
陈泽佳 《行政与法》2013,(5):119-125
VIE协议控制架构利用我国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条件,企图巧妙地规避相关部门的监管,但是VIE协议控制架构并非无懈可击,原因在于当事人虽然通过VIE协议所搭建的协议控制架构未必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判无效,但非常可能因符合合同法关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特征而被审批机关认定为无效。因此,建议相关主管机关应当尽快通过立法明确VIE协议控制行为的法律范畴,并明确其适用的范围,建立境内监管机构与境外监管机构沟通机制,这样,才能将VIE协议控制机构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相似文献   

5.
自2000年新浪开创VIE架构海外上市的先例以来,VIE架构逐渐成为中国企业实现海外融资或上市的重要法律手段.同时,中国政府监管部门过去几年来十分关注这一结构带来的法律和监管问题并试图予以规制,但始终未见明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裁判对其本身的判定标准和合法性予以界定和说明.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是中国政府直面VIE结构监管问题的首次尝试.本文将试图对VIE架构的产生、发展进行梳理,对现有监管制度进行评述,并对“新外资法草案”可能对VIE架构企业的影响进行研讨判断,得出在《新外资法草案》下,VIE将失去其所具备的功能、因此而逐步被市场所淘汰的结论.  相似文献   

6.
通常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就是利用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新兴金融业态和金融服务模式。余额宝虽然掀开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帷幕,但互联网金融这个词汇早已有之,国内诸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在英美等国家已经经过了数年实践。比之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更加强调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等精神,更加能体现普惠金融的理念,更加强调用户体验。  相似文献   

7.
内容聚合型服务应用,是众多互联网商业创新模式中的一个新生代表,就如同每一次互联网创新一样,它也为著作权法和互联网竞争管制带来了新的命题和挑战..  相似文献   

8.
最近一两年来,智能终端的普及为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一浪更比一浪高,IDC日前发布了2014年中国互联网产业10大预测报告,报告中指出:2013年中国互联网用户突破6.18亿,而移动互联网用户达4.69亿。国内外互联网公司都纷纷在移动互联网上投入更多的精力,传统媒体也在逐步向移动互联网媒体转型。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形成了一股力量强大的推力,传统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正在呈现出新的特点,平台和模式都发生了改变。一些传统行业,如餐饮、娱乐、航空、汽车、金融、家电等争相开发出APP和企业推广平台,作为业务推广的一种手段,而像医疗、教育、旅游、交通、传媒等领域则重构了移动端的业务模式。  相似文献   

9.
王卫国 《中国法律》2014,(3):2-6,62
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蓬勃发展的一年。互联网金融从思维方式、商业形态到经营模式和技术手段,与传统金融有显着的不同。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不仅对传统金融提出了挑战,也向现行制度开出了问卷。今年以来,中国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和法学界的人士,就互联网金融有关法律问题展开了研究和讨论。如果说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那么,2014年就是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的元年。  相似文献   

10.
岳彩申 《中国法律》2014,(3):6-10,63-68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产物,是借助互联网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金融活动,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模式。受中国传统文化和制度环境的影响,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在中国迅速发展,成为社会公众及国家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并正式写入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从制度变迁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分析,互联网金融很大程度上是中国金融抑制的产物,是对金融监管外部效应溢出的反映。  相似文献   

11.
论互联网环境下的司法管辖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叶新 《行政与法》2002,(9):92-94
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对传统司法管辖权理论产生严峻的挑战,因此应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管辖模式进行探讨。管辖权相对论不具有现实的操作性,“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应进一步加以完善,而网址来源国规则比较切实可行。  相似文献   

12.
徐念  郑帧云 《法制与社会》2012,(27):273+291
分析了互联网环境中占主导地位的分别为行业自律模式和法律规制模式的利弊,提倡运用综合的法律手段调整互联网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13.
互联网治理之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德智 《河北法学》2004,22(12):100-102
分析和介绍互联网的基本概念,论述互联网因其新奇性而出现的新问题,分析互联网规范与治理的理论、模式及其在互联网治理过程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治理模式经历了从个人管理到以"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为核心的"网络化治理"过程。近年来,互联网治理模式面临新的重要变局,由政府、私人部门和公民社会共同组成"多利益攸关方"模式将是未来重构方向,互联网全球共治的时代即将到来。中国将在互联网安全和治理领域面临新的机遇,可通过参与全球互联网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鼓励企业及社会团体共同参与、大众创新等路径,加入互联网全球治理的历史进程。  相似文献   

15.
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使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罢出不穷。也给原有的法律锄度提出了各种挑战。能否在现有法律铡受下适当地解决新竞争模式下的利益分配问题是摆在司法审判者面前最棘手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互联网专车是个新生事物。在用工方面,有三种运营模式,呈现出用工性质模 糊、主体无形、从属性弱化、劳动关系多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固定等特点。由于缺乏法规调整,目 前我国的互联网专车运营在用工方面存在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用工关系的性质难以认定、专车司机 的劳动权益易受侵害、用工风险的责任承担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我国应完善立法,明确互联网专车运 营等领域的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属性,详细规范互联网专车运营中的用工性质、用工责任以及专 车司机的劳动权益等,以解决其用工不规范问题,保障专车司机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专车的良性 发展。  相似文献   

17.
2003年7月,原告上海新发现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新发现”商标,并于2005年7月获准注册,核定商品范围为期刊、杂志、宣传画等。2005年4月,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同法国爱克西里奥出版集团合作出版了《新发现SCIENCE&VIE》,该期刊名称的法文原意是“科学和生活”。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向被告核发了《期刊出版许可证》,准予被告出版期刊《新发现》。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商标权故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杂志.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经营者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是反垄断法的核心问题,也是反垄断执法的首要任务。在互联网市场中,"免费"模式、商品的网络效应以及平台化经营模式等,成为影响互联网经营者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基本要素,其直接影响互联网经营者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方法:对具有网络效应的商品适用需求替代分析法时需充分考虑网络效应对消费者需求的影响;在平台化经营模式下,为了避免相关商品市场的扩大化不宜适用供给替代分析法;由于"免费"模式和网络效应的影响,假定垄断者测试法也需要比对价格的增加幅度以及消费者对互联网商品的依赖作出变通和调整。  相似文献   

19.
时下国内最热门的话题莫过于"互联网金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不仅关涉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或互联网企业,也正在改变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括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和商业模式。当变革带给我们巨大便利和实惠的同时,纷繁复杂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也留下了各种问题和争论,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法律层面的问题是我们首先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以实务的视角来看,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的特征在于金额小、人数多、总量大和涉及面广,因而需要我们树立开放、包容和创新的理念,去探索适合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范模式。  相似文献   

20.
全威巍 《河北法学》2021,39(1):166-183
互联网金融在规范与事实维度均存在刑法规制扩大化倾向。究其缘由,传统刑法规制模式存在秩序法益宽泛化、刑法规范抽象化、刑事治理优先化的弊端。该模式不仅会造成刑法自身机能的紊乱,而且无益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当前,在"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鼓励金融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应合理限缩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的范围,并以金融秩序与自由并重扩充秩序法益内容,以监管科技与刑事规制联动彰显刑法独立品格,以非刑措施与刑事手段并用构建多元制裁体系,进而实现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模式的优化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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