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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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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直接或间接侵犯国家、人民以及社会组织利益的行为。国外一些国家和我国澳门、台湾地区刑法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规定,对我国渎职罪的立法具有一定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2.
渎职犯罪主体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我国渎职犯罪主体立法状况的回顾和与部分国家、地区渎职罪立法比较 ,当前我国渎职犯罪主体法律规定的缺陷表现在 :一是刑法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规定与我国现实国情不符 ,存在较大漏洞 ;二是渎职犯罪法条过于细化 ,条款比较繁琐 ;三是部分法条的犯罪主体与实践中行为主体不符。我国立法应将渎职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同时对现行渎职罪的罪名进行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3.
现行刑法分则第九章及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渎职罪,共有23个条文34个罪名。其中,现行刑法典吸收了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有关渎职罪的部分规定,但缩小了犯罪主体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涉着渎职犯罪的定罪问题,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由于我国刑法并未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含义,只是在《刑法》第93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由此导致了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较大分歧。本文拟就渎职罪的犯罪主体的几个问题予以论及。  相似文献   

4.
渎职罪主体解释回顾及立法建言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缩小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却暴露出其立法缺陷:1 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冲突;2 刑事法网不严;3 立法不明确、不准确造成实践中的困惑,致使司法机关越权解释。立法机关应适时修改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公务人员"。  相似文献   

5.
渎职罪立法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新刑法的实施,我国现行渎职罪刑事立法的缺陷越来越明显,突出地表现为渎职罪的主体不尽科学、罪过形式不甚规范、客观方面有失妥当、罪刑处断有欠均衡。因此,使渎职罪的主体统一化、罪过形式分明化、客观方面科学化、罪刑处断协调化,是我国现行渎职罪刑事立法完善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以严厉打击食品领域的渎职行为,强化国家的监管责任。本文就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行为、主体范围、罪过形式及法律责任进行深入解读,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村党支部人员、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设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立法解释》所规定7种行政管理工作的,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标准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行为人无论具有什么身份,只要其依法从事公务,就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立法解释》规定的7种国家事务,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公共财产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从事《立法解释》规定的7种国家事务之外的事务包括村自治事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利用职务之使侵吞、挪用本单位的集体收益资金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对同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不同管理事务的行为定性时,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不应作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8.
本文通过对现行刑法中指导渎职罪共有的“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思想和渎职罪特有的“轻刑溥惩”的立法思想的分析 ,评价它们对污职罪立法及司法的影响 ,进而对这两种立法思想的全理性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9.
国家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治理思维开始转向了重典治吏和从严治吏的层面,这种转变的成效尚待司法实践的实证考察。而从刑法文本来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规范分析,无疑会裨益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现在的司法运用和未来的立法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在罪名拟定上存在着忽视罪责要素、忽视主观恶性、忽视刑罚个别化、容易与渎职罪章的章罪名混淆的弊病,应当拆分为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和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在立法体例上存在着特殊性彰显不足、法条适用错综复杂、违背平等适用刑法的嫌疑和浪费立法资源的缺陷,值得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予以借鉴。食品安全的保障单纯依靠刑法是无能为力的,须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制度并使之体系化。  相似文献   

10.
食品监管渎职行为从众多的公职人员渎职行为中分离出来,彰显了国家应对食品安全社会风险的决心;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分类,有利于研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本质与特征;公共选择理论、监督过失理论和治吏从严的刑法理念从不同的纬度支撑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理论基底。食品监管渎职罪由于简单沿袭普通渎职罪的立法模式,存在法条设计过于简单,立法技术落后等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从立法技术、立法理念及法定刑设计等方面对该罪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渎职罪刑事立法较之以往已有了很大的发展 ,增强了协调性、可操作性 ,提高了严密性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突出表现为渎职罪的主体不尽科学、罪过形式不甚规范、客观方面有失妥当、罪刑处断有欠均衡 ,因此 ,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 ,使渎职罪的主体统一化、罪过形式分明化、客观方面科学化、罪刑处断协调化。  相似文献   

12.
食品监管渎职罪条文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规定表明其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有直接的联系,故此有学者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兼具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态,突破了传统刑法的单一罪过说。刑法总则中故意和过失的确定是针对危害结果而非危害行为而言,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均应是过失,食品监管渎职罪没有突破单一罪过说。  相似文献   

13.
刑法分则中有5个条文涉及到"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条款,宜采取类型化的方法论加以解释。人身危险犯罪中的"另有规定"条款,仅仅是一种指示性条款,意在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不要忽视其他涉及到人身安全的条款。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属于典型的法条竞合,对于法条竞合的处理应当承认有条件的重法优先说。两类罪的处罚不协调根源于司法解释数额规定的不统一,但由于司法解释并非立法,因此如果司法解释不合适,司法者应当发挥能动性,根据正义观念以诈骗罪为准统一入罪数额。渎职类犯罪中,为实现罪刑相适应,应当引入量刑反制定罪的思维模式,当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渎职罪和特殊类型渎职罪时,原则上应以特殊类型渎职罪定罪处罚,但如果以特殊类型渎职罪论处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时,由于渎职类罪名侵害的法益单一,且没有理由认为特殊类型的渎职罪属于封闭的特权条款,所以可以径直以普通渎职罪处罚。  相似文献   

14.
现行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并未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主体的认定出现诸多争议,理论界也是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的是具有法定身份、经合法授权或受国家机关委托,并代表国家机关通过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军事权等国家权力而管理国家事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15.
历经几次刑法修正和司法解释,我国渎职犯罪刑事立法有了长足进步,但在结构排序、罪名设置、法条逻辑、量刑标准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理论上的矛盾和混乱,并在司法实践中给渎职罪的认定和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文章兼顾理论和实践,对我国现行渎职犯罪立法结构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16.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并对此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专门打击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对该罪立法背景、犯罪构成和司法认定中主要问题进行准确理解,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价值.  相似文献   

17.
受贿罪的立法思考周其华受贿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我国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对受贿罪的立法和修改完善。197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时,将受贿罪作为渎职罪的首条加以规定;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及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人大代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等都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据目前的立法和立法解释规定,对基层组织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作出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建议修改刑法第93条,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渎职罪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19.
]对违法犯罪行为放纵不查处 ,对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和重要线索不查证或不及时查证 ,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何定罪处罚 ,现行《刑法》无可供定罪的罪名 ,使《刑法》对不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法处罚未能形成严密的体系。因此 ,应在《刑法》渎职罪中增加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放纵违法行为罪 ,修改徇私枉法罪 ,完善立功制度 ,使其形成严密的处罚体系  相似文献   

20.
对于结果犯占据了近半数的渎职犯罪而言,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成为认定此类犯罪的关键。一方面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遵循刑法因果判断的一般规则,另一方面由渎职罪所保护的法益所决定。其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法律拟制的特点。在具体判断时,既要基于渎职犯罪行为的特点进行一般考察,又要以法律上实质的原因力为标准进行因果关系的个别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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