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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关于贿选的定义,存在着贿选起止时间上的模糊性,贿选人指向上的不全面性,贿选标的额和被贿选人数量上的不具体性、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规定上的不明确性,加之调查认定机关规定上的宽泛性,使得贿选的调查认定比较困难,从而导致贿选问题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同时,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贿选违法成本规定上的低廉性,进一步加剧了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解决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应当把握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和四个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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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农村村委会选举实践的推进,贿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有上升的迹象。如何正确认定贿选,找出相应的法律治理措施,使贿选现象不发生或少发生,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村委会选举中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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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衡阳贿选案挑战不仅在于它违反了现有的制度与法律,更在于它反衬出了现有人大代表选举与相关制度有漏洞。作为民主化过程中的一种现象,贿选[1]与民主政治如影相随,几乎遍及世界政治的每个角落。不过,即便是在西方学术界对贿选的研究也很不系统,关于贿选的比较政治研究的系统知识更是惊人地缺乏,贿选仍然"是一个比较政治研究中的黑匣子,对贿选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形式与含义、原因与结果,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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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基层政治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基层选举有了长足的进步,也存在一些顽疾,贿选就是其中之一。贿选严重破坏了基层选举秩序,但由于国家法律层面没有针对贿选标准的统一界定,各地区的标准也过于宽泛,现实中对许多新型贿选的查处极易陷入无法可依的状态。广东基层选举存在贿选范围广泛、对贿选的认识模糊不清、贿选的组织化程度加深、贿选的手段更加隐蔽、贿选的时间提前等现象。目前贿选标准界定的关键难点在于基层农村社会风俗习惯与贿选的区分标准、贿选与正常竞选中承诺的界限、贿选证据的取证难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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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三合一”选举竞争空前激烈,随着投票日的临近,部分参选人为求胜选不择手段拉票,导致贿选案件及贿选争议不断。为保证五都选举的顺利进行,台当局多管齐下,严密侦办,在民众的配合下掀起一波反贿高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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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就“村官”的选举,浙江省东阳市作出规定:支持竞选人在公布执政方案时以承诺“政治善事”的方式赢得选票,候选人承诺当选期间不要报酬,或承诺个人捐资兴办公益事业、增加村民福利、以个人资产抵押发展村集体经济等,不属于贿选。但竞选者不能通过物质手段左右选民意志。因而,“送一包香烟也是贿选,修一条道路不算贿选”。乍看起来,这是一项有望取得“双赢”效果的规定:经济能人、个体工商户等财大气粗的老板如果想获得权力,可以通过此手段增加“含金量”,而村民亦有望通过将权力授予这些能人,获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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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时期,“贿选”案件经常曝光于媒体:重庆市城口县原副县长徐翥祥,因贿选当上副县长,后东窗事发,被检察机关逮捕,成为重庆市特大贿选案。广东省和平县原县长钟洪茂涉嫌贿选当上县长,被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山西省吉县原副县长姜建仲为了当上县长,向39名县人大代表每人送现金500元,共计行贿19500元,检察机关以涉嫌破坏选举罪对姜予以刑事拘留,中组部对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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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换届过程中一件件拉票贿选事件的曝光,舆论对贿选官员的斥责不绝于耳。拉票贿选现象确实让人深恶痛绝,但近年来频繁的贿选事件并不仅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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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时而传出贿选丑闻。一些富有的候选人为了达到竞争取胜的目的,在投票前投入大量的金钱贿赂选民,而不少村民则认为是理所当然,欣然接受,其结果使村官职位被富人所占据。为遏止贿选事件的发生,200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方政府坚决制止和查处贿选行为,明确指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贿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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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贿选”:法律规制和社会治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贿选”是村民自治进程中非常态的现象。贿选的成因是复杂的,危害是严重的,但并非是不可避免的。治理“贿选”,法律规制是社会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为社会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可以规范村委会选举,引导村民自治走上法治轨道。但是,根治“贿选”不能单纯依靠法律规制,因为法律规制治标不治本;只有从“贿选”现象背后充分发掘其产生的现实土壤,多角度多层次社会治理,才能标本兼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