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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构成了著作权法的核心,它意味着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并不保护作者的思想。思想与表达的二分,缓解了信息自由与著作权法之间的一种内在张力,从而为著作权法的体系构建奠定了基础。该制度是一个异常复杂的制度,本文主要从学习的角度来探讨思想与表达的二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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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著作权法不承认在计算机内存中对作品的临时复制受复制权规制的情况下,运行QQ软件由于只涉及在内存中的临时复制,不可能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同时,由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仅指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用户转让自己的QQ号码不可能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许可他人使用软件的行为。QQ号码也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转让QQ号码不能被认定为是破坏、避开技术措施或提供破解工具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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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著作权许可合同禁止反向工程的实施和兼容软件的使用,已成为软件产业通行的商业策略。作为一种私人主导的权利配置方式,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虽然导致使用者承担了超出著作权法范围的义务,并引起了意定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冲突,却有助于降低软件利用的交易成本,弥补著作权法对功能性作品保护的不足,并激励权利人选择能够发挥软件最大效用的商业模式。因而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应允许权利人以著作权许可合同实现私人造法,但在软件构成垄断且合同条款具有阻止其他软件进入市场的效果时,需引入反垄断法进行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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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对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美欧一样都以版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为基本原则,然而“思想/表达”二分法与软件界面知识产权均衡的不一致造成其不确定性以及难以适用等缺陷。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软件界面的保护规定过于笼统,造成“有法难依”和国外厂商滥用知识产权阻碍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局面。从软件界面的网络经济学特性出发,应以是否存在网络经济效应为界面元素受保护的界线,从而与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均衡保持一致。将网络经济效应原则引入我国相关法规中,能够弥补我国当前软件界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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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应引入二分法原则与合并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在许多国家立法以及国际条约中都有明确规定,我国的立法中于200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所规定,但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并未纳入该原则。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在实践运用中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二分法原则的例外——合并原则有其引入的必要性。应在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体系中纳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及合并原则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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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文字是一种基于代码产生的具有固定图片尺寸的表情符号,它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其在交流过程中起到补充情绪的作用,绘文字的著作权保护在作品类型中存在实用艺术作品和美术作品的选择,但将绘文字归类到美术作品更符合其发展趋势.在许可方面,供应商通过规制编码和规制图片两种途径来制定绘文字的许可规则,主要包括知识许可协议、分类型许可、Apache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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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中的方法、程序、参数等属于技术方案,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技术标准之上可以存在著作权,但并非所有技术标准均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强制性标准具有立法或行政性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不宜保护立法或行政部门主持制定的推荐性标准,否则可能导致“既鼓励又限制”之目的紊乱;政府部门的推荐并不改变企业标准的性质,不可将其排除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技术标准具有公共性,给予企业标准著作权法保护时,其保护强度应较一般文艺作品为弱;同时又是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其保护强度应进一步减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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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笔者拟结合国家版权局1998年1月的著作权法(修订稿),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见解和建议。欢迎批评指正。 1.关于idea/expression两分法原则 著作权法(修订稿)第五条第一款:“本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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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大陆法系的著作人格权制度被认为是两大法系著作权法的主要区别之一.但作为诞生于司法并在司法中发展的权利制度,两大法系对著作人格权保护的差异在其保护依据的不同,即系依著作权法还是非依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作为具有人格因素的权利,著作人格权因其不可转让等特征而被认为阻碍了商业自由.但在著作人格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原则下,两大法系依不同的法律工具达致了大体一致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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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FPS(第一人称射击)游戏地图的内部空间布局结构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化表达,如具有独创性,可认定为图形作品。判断FPS游戏地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整体观察、综合判断,重点比对两者在内部空间布局结构上的异同,并剔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只保护地图的独创性表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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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的规定并无必要,不仅与《著作权法》第五条的立法价值不符,也与日常生活的一般理解存在出入,极易导致实践中的混淆。事实上,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是内容与表达的关系。只要时事新闻作品具有独创性,虽然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但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建议著作权法在修改时应将时事新闻条款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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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权"并非指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而是指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修改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修改权"在性质上有别于《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后者是人身权利,而前者属于"演绎权"这一经济权利。只有"代码化指令序列"才构成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因此不修改"代码化指令序列",仅修改被"代码化指令"所调用的数据,并不构成对"修改权"的侵权。用户为改进软件性能和功能而利用"修改工具"在软件"运行过程中"对软件运行结果进行改动,不构成侵权行为。制作并提供"修改工具"者只要未提供修改后的软件,也未教唆或帮助直接侵权,其行为并不直接或间接侵犯"修改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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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合理使用原则概述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一种主要的制度,其概念的提出是在美国Folsomv.Marsh一案中,后来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该制度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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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涉及的新技术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著作权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的,这已为国内外所认同。面对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近十年来信息技术与通讯技术的全球化的飞速发展,著作权立法显得相对滞后,确有需要完善的必要。目前,著作权法修正案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文仅简述可能涉及的因新技术发展引起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虽然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软件条例》),而不是著作权法,但是,鉴于《软件条例》也属于广义著作权法的一部分,在著作权法修改后,《软件条例》势必要作相应修改。纵观《软件条例》的规定以及几年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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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表达(idea/expression)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意味着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对于思想,无论是否具备独创性,都不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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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政治与法律》1997,(2)
一、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具体而言,软件可以分为:(1)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的不同翻译文本,而不能被视为不同作品。(2)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应用程序一般与特定的硬件之间没有直接或必然的联系,只是面向问题的解决,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已为定论。有人认为,系统程序既是程序,也是机器运行的过程、系统或方法,不应在受保护之列。事实上,应用程序和系统程序都是用于指挥计算机工作的,不管它们的指令是让计算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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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6月,我国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此条例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颁布的,它是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实施法律保护的具体规定。根据著作权法原理,所谓著作权,是指关于作品的表达(expression)方面的权利。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都是,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