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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2.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态势开始蔓延。除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和拓展之外,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这也对法院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近些年互联网领域某些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分析与说明,借鉴法院审判的可取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力图划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边界”,使得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行为发挥其最大效用,进而为互联网行业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态势开始蔓延.除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和拓展之外,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这也对法院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近些年互联网领域某些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分析与说明,借鉴法院审判的可取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力图划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边界”,使得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行为发挥其最大效用,进而为互联网行业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左崇年 《江淮法治》2011,(24):19-19
“电信联通两巨头涉嫌反垄断案”自11月9日曝光以来又有重大进展。电信、联通日前在官方网站同时发出声明,称已向发改委提交要求“中止”反垄断调查的申请,并承认企业在互连互通以及价格上确实存在的不合理行为,同时承诺整改,将提升网速并降低宽带资费。发改委随后证实已经收到两公司提交的中止调查申请,目前正按照《反垄断法》审理。(12月3日《新京报》)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第一类认为是非法利益;第二类认为是非法利益和其他不应当得到的利益;第三类认为是非法利益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不确定利益;第四类认为是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违背职务上要求的利益①。从此四类观点分析,非法利益是公认的行贿罪之“不正当利益”,分歧在于“不应当得到的利益”、“不确定的利益”、“违背职务要求的利益”,这是从不同角度所作的分类。笔者以为利益无论如何分类,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手段才能取得,并且刑法是通过评价人的行为即取得利益的方式手段来对不同种类的利益加以评价。笔者从获取利益的方式手段上将利益分为如下三类,便于从刑法的角度讨论行贿罪之“不正当利盆。  相似文献   

6.
我国互联网广告业的蓬勃发展,为网络平台的持续繁荣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但同时也导致了侵权网络广告的滋生,以及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行为的扩张。网络平台在侵权广告发布过程中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本身属于一沖典型的平台间接侵权问题。但是,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这个问题开始变得复杂。  相似文献   

7.
广告过滤行为的正当性评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2018 年 12 月,受到广泛关注的腾讯公司诉世界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宣判, 一、二审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再次反映出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评价中存在的极大争议。修改后的反不 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其宣示意义大于实用价值,对行为类型的列举既不互斥也不周延,如何评价未 类型化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依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未类型化行为只 能在充分考虑互联网竞争特殊性的前提下,保留在一般条款下评价。  相似文献   

8.
牟歆 《天津检察》2006,(4):30-30
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既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那么,正确理解与把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不正当利益”的法律内涵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平台屏蔽行为作为新型互联网竞争下的产物已经极其常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也亟待解决.该行为在运行主体、主观意愿、损害后果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应当与不当干扰行为严格区分.互联网专门条款存有漏洞,无法规制屏蔽行为,应由一般条款予以调整.在具体认定方法上,应改善传统的违法性认定方法,在动态竞争理念下,辅以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10.
试论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与“程序正当”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当程序”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是现代法治国家所积极追求的目标。“正当程序”的内容及其受尊崇的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民主与法治程度的标志。一般说来,“正当程序”多从立法上体现出来,而“程序正当”则更多是通过司法途径体现出来。一部制定得无论多么完美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其蕴含的价值理念仍不能转化为现实生活的内容。也就是说,“正当程序”要通过“程序正当”来体现。而要做到“程序正当”,首先要制定一部完整体现“正当程序”的刑诉法典;其次要确立一个合乎诉讼实践规律的证据制度;最后要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准的法官队伍  相似文献   

11.
我国行政法规范与刑事法规范并行的二元违法立法模式,是确定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范围、关系的法源所在.在我国立法模式下,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对象、范围均具有不对称性,均需区分交叉部分与独立部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规制对象的交叉部分即规制对象相同并不意味规制范围相同,需要进一步通过规范保护目的区分行政不法与刑法不法范围的交叉部...  相似文献   

12.
刘远 《法学论坛》2007,22(4):61-65
刑事违法性作为一个科学概念,主要应从司法刑法学层面界定;它是司法刑法学的基础概念,传统的社会危害性概念应内化、消融于刑事违法性概念.刑事违法性在逻辑内涵上包括相互关联的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两个侧面,应正确理解两个层面之间的关系.实质的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应当是法律标准,而不应当是道德标准或政治标准,尽管前者与后两者具有内在的联系.  相似文献   

13.
论环境侵权责任不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程  李爱年 《行政与法》2008,(4):108-110
环境侵权责任是私法调整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运用。构成要件是确定环境侵权责任的依据,通观目前我国学界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争论,其聚焦点主要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必须具有违法性。从我国相关法学理论、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行为违法性”不应成为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4.
王贵松 《中国法学》2015,(3):98-119
若两个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定的先后关系,在先行行为无法争讼后,能否在后续行为的撤销诉讼中主张审查先行行为的合法性,这就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问题。固然可以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在后续行为中审查先行行为的合法性、或者灵活运用救济时效的例外事由允许直接针对先行行为提起撤销诉讼,但法院始终都可能直面违法性继承问题。公定力与不可争力因仅针对行政行为的效果而言,故而均不构成承认违法性继承的障碍。违法性继承论应作为行政救济法上的问题来理解,其实质在于私人权利救济的必要性与先行行为的法安定性需求之间的权衡问题。在先行行为的权利保障程序并不充分、安定性需求不甚强烈的情况下,法院可给违法性的继承论作出肯定的回答,拓宽私人权利救济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5.
可罚的违法性是日本刑法学者为了在司法中将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而实质违法程度轻微的行为非罪化提出的概念.可罚的违法性,即值得动用刑罚处罚的违法性.如果危害行为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即便符合构成要件的形式特征也不构成犯罪.可罚的违法性概念的理论基础是刑法谦抑性和违法相对性.我国刑法应当借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以便在司法中将轻微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在司法中,决定一个符合构成要件形式特征的危害行为最终是否需要动用刑罚处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16.
黄忠 《法治研究》2010,(4):75-78
推定不能是毫无边界的。在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推定,原则上不能包括侵权行为本身。为鼓励善行,救助行为以及诉讼外的赔礼道歉均不构成被告在相关案件中之过错或承担责任的明示或默示的自认。对于不法利益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应当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形、立法的目的以及公共刑益等进行具体评判。  相似文献   

17.
搭售传统上属于本身违法行为。虽然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搭售有了合同搭售、捆绑折扣和技术性搭售之分,搭售违法判断标准也日趋复杂,但合同搭售本身违法仍是美国、欧盟普遍接受的标准,而在欧盟,捆绑折扣、技术性搭售也被视为准本身违法。我国搭售规制立法采用单一的合理标准,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未能像其美国、欧盟、俄罗斯、印度等国外同行那样对微软、谷歌等软件巨头的捆绑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建议以公平价值为首要价值,将消费者需求作为独立产品判断标准,对搭售违法判断标准予以完善,规定合同搭售、技术性搭售构成准本身违法,对捆绑折扣,则根据成本价格比对其进行合理性分析。  相似文献   

18.
试论行政行为的成立   总被引:6,自引:2,他引:4  
行政行为的不成立不同于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也有别于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一般而言 ,行政行为成立即生效。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客观方面要件和法律效果要件。  相似文献   

19.
杨德桥 《北方法学》2010,4(5):78-86
违法性的含义和功能不同于过错,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故自罗马法以来就以不同方式存在于各国民法上。违法性要件的独立设定,可以克服一般条款解释适用上的困难,有利于自由保障和权利救济双重价值的综合平衡,有助于广泛保护各种民事权利和法益,可以为正当化事由及无过错责任提供理论依据。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具有一定的弹性,判断方法宜采取"行为不法说"。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违法性要件。  相似文献   

20.
现行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将行政不作为纳入我国现有的国家赔偿范围。但如何判定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的违法则成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重中之重。本文以日本判例为分析对象,并结合相应的日本学者理论,通过区分食品药品公害监管不作为类型与一般行政不作为类型,提出了判断依职权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预见可能性、结果避免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和受损法益的重大性四项要件,并详述了各项要件所存有之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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