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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商标品质保证功能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说认为商标品质保证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它以消费者保护为价值基础。为商标许可和转让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是我国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然而,消费者并不能依赖品质保证功能。从其理论基础来看,它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仅是商标来源功能中对商品抽象来源的表述。鉴于商标广告功能在当代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依品质保证理论而建立的品质控制义务已经不适用商标实践的发展,成为法律制度中的摆设。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非商标法独力所能担当,从体系化的角度来看,其他法律制度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该废弃商标的品质保证理论。  相似文献   

2.
刘维 《北方法学》2015,9(2):28-35
商标使用行为的功能界定法具有抽象性,难以清晰界定;将商标使用行为限定于流通领域的观点值得商榷;商标使用行为具有行为指向性,独立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后者具有事实依赖性.技术服务行为为认定商标使用行为、划分商标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提供了启示.个案中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审查,应当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审查该行为是否乃获取“经济优势”的行为,即是否属于商业行为;第二步审查行为人是否利用商标推广其商品或服务,即是否在商品或服务与商标之间建立了“经济关联”.  相似文献   

3.
考虑到消费者对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有合理信赖,商标及其附着商品外部性随着商标许可的扩张而加强,将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作为一项法定义务是合理的.关于质量监督义务的履行,应以“实际控制”而非“纸上控制”为标准,且实际控制的认定需采“行为主义”而非“结果主义”.当许可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此义务时,规定商标可依利害关系人申请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  相似文献   

4.
近似商标作为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见诸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  相似文献   

5.
刘莉  魏雯珺 《人民司法》2023,(26):84-87
被控侵权人将正品标识码损坏或消除后再进行出售的,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正品一致,亦明确标有正品商标、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等来源信息,撕码仅使得产品的标识码不完整,缺失查询功能,而并未破坏商品本身的商标标识,亦未使得产品的品质统一性受到破坏,则该撕码销售行为并未妨碍商标识别功能与品质保障功能的发挥,可以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6.
商标法上商标使用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表明了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历来都是商标法不可回避的问题.随着商标使用的多元化发展,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呈现出使用范围界定过窄、商业使用标准选择不恰当、显性使用标准不合理、注册地法域标准无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等缺陷,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依据商标基本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借鉴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应当重新构建为:识别来源功能标准、使用范围区分标准、产生商业影响标准和商业影响所在地标准.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应当依照这些标准对商标使用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7.
商标权是企业对注册商标享有的财产权,但要使注册商标成为一项工业产权,为企业创造现实或可得的利益,则必须通过使用.商标的使用首先是指商标直接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而行销于市.此外,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同样构成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所有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运用得当,可使企业获益多多.对此,企业应予重视.  相似文献   

8.
法释[2002]22号的规定将产品责任的主体扩大到商标所有人,具有其法理依据和比较法依据。商标品质保证功能及《商标法》规定的品质保证义务,表明商标所有人应当就产品缺陷承担产品责任,并无任何免责理由。但从危险责任理论、信赖责任理论等角度言,应当从是否参与了危险的创造或是否有控制危险的可能性,是否因在产品上标示了自己的商标而获益以及是否使得消费者产生对商品品质的合理信赖等加以综合分析后确定是否构成产品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9.
社会公众对商标的宣传、报道和评论等使用行为,为商标被动使用行为,它与商标权人的商标主动使用行为相对应。我国立法对商标被动使用行为持否定态度。从索爱商标案、伟哥商标案和陆虎商标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商标抢注系列案看,我国司法实务界对商标被动使用行为的认识不一,甚至截然相反。然而,从商标使用的本质、消费者在商标法中的核心地位来看,商标被动使用行为不仅是商标使用行为,而且在商标使用体系中居绝对的核心地位:它不仅能够实现特定标志转化为商标,而且是特定标志转化为商标的必经途径;它不仅不需要转化为商标主动使用行为,相反,后者需要依赖它才能发挥作用;它既可能符合商标权人的内在意思,也可以违背其意志而独立成立。商标被动使用行为能够产生将商标与特定经营者相联系的事实效果,也能够产生商标使用的法律效力:被使用的商标可以被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在先使用商标,甚至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这种法律效力,符合取得商标权的基本原理和保护商标权的基本理念,也契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基于对商标被动使用行为的重新认识,应当对与之相关的法条作重新解读。  相似文献   

10.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他人生产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 ,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与假冒商标行为 ,在行为主体、行为人主观态度、行为对象、行为内容、行为后果诸方面都有所不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属商标滥用和欺诈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调整尚缺乏力度 ,应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予以明确规定。本文试对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及法律对策作些初步分析 ,以期对我国立法完善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11.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法律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与假冒商标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人主观、行为对象、行为内容、行为后果诸方面都有所不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属商标滥用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调整尚缺乏力度,应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2.
商标使用是评价商标法上行为不法的准绳,被告只有构成商标使用,才有进一步形成商标侵权的可能。为此需要沿着两个路径展开论证:其一,商标制度的实然解读证实商标使用为侵权认定的先决条件,但为与之呼应,需要建立与第57条相适应的侵权性使用情形;其二,商标理论检视后的应然选择:审视商标发展史,考虑到制度促进竞争之目的,定位于商标的非完全财产性,得出商标使用为商标侵权先决条件的论断。继而,为了克服商标使用本身的不确定性,应当确立侵权性商标使用的具体规则,明确其与混淆可能性的分界。对于同一术语不同内涵的问题,可以采用“获权性使用”、“侵权性使用”、“合理性使用”的多样表达予以解决,并就不同类别使用的不同情形分别罗列,然后以“产生来源性使用”作为一般标准予以“兜底”,以保持商标法规范的适用弹性。  相似文献   

13.
商标     
《电子知识产权》2014,(12):11-11
正"LINCOLN"商标遭驳,福特一审败诉今年4月,汽车品牌"林肯"强势回归中国市场,但其所有者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LINCOLN"商标于近日惨遭驳回。据了解,福特公司于2011年12月申请注册第10303962号"LINCOLN"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货物展出(汽车及其零部件领域)、替他人推销(汽车及其零部件领域)等服务上,于2012年9月被商标局驳回,后福特公司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复议。国家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第915780号"LINCOLN"商标、第9395291号"LINCOLN ASSOCIATES"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  相似文献   

14.
商标功能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余俊 《知识产权》2009,19(6):74-78
商标本身的功能是对商标提供法律保护的基本动因。因此,商标权的正当性基础只能来源于它的功能。一般认为,商标功能主要包括识别功能、品质担保功能和广告功能。在对之逐一进行辨析的基础上,认为应当将“识别功能”作为商标的唯一核心功能,并且,此种“识别”既包括“商品来源的识别”,亦包括“责任主体的识别”。  相似文献   

15.
商标标识的使用不同于商标的使用。判断商标标识是否构成正当性使用,除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等规定,从正面角度对使用的内容、行为及方式等要件加以分析外,还可以通过反向步骤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16.
吕炳斌 《法学家》2020,(2):73-87,193
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一个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而言,"商标性使用"对应于商标财产化的程度,即对来源指示功能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应采用"行为人主体标准",行为人使用行为的定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的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构造上需要进行的是主观判断的客观化努力。行为人主体标准在涉外定牌加工、关键词广告等边界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17.
问: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在商标法和实施细则法律条文中涉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仅比一个条文,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没有作出具体的说明和规定.请问:什么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这两类商标有什么不同?我国对这两类商标的注册使用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8.
试析商标抢注行为及其对策刘加昶,侯雪梅《山东法学》1996年第1期所谓商标抢注行为,是指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或其他恶意,将他人先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具有不正当竞争目的或...  相似文献   

19.
朱冬 《法律科学》2013,(4):174-184
《商标法》将商标使用侵权限定于生产领域,并将销售商品行为作为单独的一类侵权行为,这种做法导致了学界关于销售商品行为究竟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的争议。应以商标禁止权为基础确定商标权专有权的范围,同时应以商标使用作为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标准。因此,销售商品行为本应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质上应属于直接侵权。上述将销售商品行为排除于商标使用行为之外的做法,造成了商标侵权类型体系乃至商标权利体系的紊乱,进而导致了若干商标立法、司法和理论上的混乱状况。为此,应当还原销售商品行为的商标使用本性。  相似文献   

20.
在实践中,一项商标注册申请,可能需要经过异议、复审、两级司法审查,才能最终由法院确定是否核准注册。这或许要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在这漫长的时间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一直在持续使用,商标的使用行为将动态地影响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和影响力。这些变化能否作为法院判断是否核准注册的考虑因素,也就是说,异议过程中的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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